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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方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在规范性调整的前提下,法律留下了个别性调整的余地,主体在规范所确定的范围内享有“酌处权”。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在调整国家机关组成或国家权力运用方面,一般采用集中的或相对集中的方法;在调整民事商事关系方面,则一般采用非集中的方法。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也就是法律如何通过命令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来影响社会关系,它表明法律调整在技术上的特点。法律调整方法一般包括:集中的方法、相对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

(一)集中的方法

指行为方式完全由法律规定,主体在活动中必须完全按照法律提供的单一行为模式进行,没有选择余地。也就是说,在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的关系上,没有个别性调整的余地,主体没有“酌处权”。比如,我国刑法在关于犯罪责任能力方面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法官来说,是不存在“酌处”余地的,只能按这种单一模式规定作出判决。

(二)相对集中的方法

指法律规范提供数个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授权主体在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选择一个行动方案,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在规范性调整的前提下,法律留下了个别性调整的余地,主体在规范所确定的范围内享有“酌处权”。比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范就给法官留下了“酌处权”。这类规范在行政法中还有许多。

(三)非集中的方法

也叫任意性的调整方法,它指法律授权主体在不违反禁令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行为方式,只有当主体不作选择时,法律提供的行为模式才被适用。在这种调整方法当中,个别性调整是首位的,规范性调整是补充的,因此主体有很大的行为自由。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这种规范所表现的就是非集中的法律调整方法。

每一种调整方法,都有特定的作用。对法律调整方法的选择,主要决定于社会关系的特点,但决策者的主观需要也有很大制约作用。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在调整国家机关组成或国家权力运用方面,一般采用集中的或相对集中的方法;在调整民事商事关系方面,则一般采用非集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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