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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概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苏联、美国、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并对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法律文化的变化滞后于法律规范、法律设施的变化。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会受到其他法律文化的影响,从而使该国的法律文化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法律文化的第二个要素是法律价值观念被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即“法体”。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研究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化、理论化研究则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美国、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并对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起因在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法制建设到8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了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国家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有些并没有产生令立法者和社会成员满意的效果。有些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以后并不能在社会生活之中得到实施,相反,行使调整社会关系基本职能的仍然是一些传统机制,一些新的但却低效能的调整手段的引入反而加剧了社会关系的紧张和混乱。因此,法学工作者便超越法律制度的层面,研究影响法律运行的文化因素。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在认识上并不一致,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理解。有的认为,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实践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18]有的认为,法律文化是“法的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19]有的指出,法律文化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思维)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20]还有的强调,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称;它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运作以及法律教学和研究,等等。

实际上,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或方法。法律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的核心是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文化是一种复合体,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应与法的现象、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等区别开来。第二,法律文化产生并体现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支配着法律的运行过程与法律的变迁。法律文化的变化滞后于法律规范、法律设施的变化。第三,法律文化具有群体性。通常我们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而不用法律文化这一术语指称个别人或局部地区的法律价值观念。第四,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通常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积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表现为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可能成为当下的法律文化的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当代法律文化的性质和内容。但是,法律文化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伴随着社会的变化,经历着创造性转换的时代进程。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会受到其他法律文化的影响,从而使该国的法律文化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在整体的性质上也会发生根本变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存在着四种法律文化: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来自西方的法律文化,来自前苏联的法律文化。[21]这种多元法律文化并存的格局,是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多种法律文化固然会彼此之间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局面有利于多种法律文化的融合,在汲取各种法律文化的精华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价值观念,二是这些价值观念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前者被称为“法统”,后者被称为“法体”。[22]

法律文化的第一个要素是法律价值观念,即“法统”。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从法律的创制到法律的实施的诸环节,都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社会成员设定行为标准从而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并不是僵死的教条,在国家创制的法律规范上承载了国家认可并以强制力推行的价值观念。执法和司法活动也不是机械地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被动过程,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影响甚至支配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思维和行动。在任何国家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价值观都带有阶级色彩,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价值观是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历史传统的产物,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尊重本民族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它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并把这些传统价值观上升为法律。在法律变革时期,反映传统价值观的部分与其他部分相比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法律文化的第二个要素是法律价值观念被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即“法体”。从一定程度上讲,立法和司法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就是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23]即使在价值观相同的不同国家,这些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与方法也可能完全不同。例如,同样是资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民法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则采用了判例法的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才丰富多彩,同时也更显复杂。法律价值观的社会化过程和方法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它们植根于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发展的历史与传统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相对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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