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

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很显然,在不同时期马克思关于法的现象历史演进模式的阐发,是有特定意味的。这表明马克思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理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升华的过程。因之,我们在探讨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而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及其发展轨迹。

二、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

很显然,在不同时期马克思关于法的现象历史演进模式的阐发,是有特定意味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揭示了文明社会法的现象演变的政治特征及其意义;《德意志意识形态》提出了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为主导线索的法的现象历史变迁的基本模式;《资本论》及其手稿从社会人类学的高度,概括了文明社会法的现象的演化规律,把法权关系同社会主体的价值地位内在地联系起来考察。这表明马克思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理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升华的过程。因之,我们在探讨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而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及其发展轨迹。基于此,我们认为,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社会法的现象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有模式,而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分。因此,迄今为止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和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其中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形态,与自然经济的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与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而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是建立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类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