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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资本论》及其手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百科全书,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典性文献之一。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分析了构成法的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5]。

三、《资本论》及其后的相关阐释

《资本论》及其手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百科全书,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典性文献之一。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分析了构成法的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5]。法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法权要求,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离开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考察,就无从认识法的本质属性。此外,当马克思分析法律现象时,一般是把法律同规则、秩序体系联系起来。比如,他指出,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上,“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26]显然,马克思把法看作是经济关系的直接法权要求,把法等同于法权关系,并且揭示了法权关系与经济生活的内在联系——“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27]

在后来的有关著述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继续贯彻了上述思想理论原则,对法与法律作了适当的区分,每每论及法时,总是把法看作是一种社会权利要求,或法权关系。比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两个阶段的理论,并且对其中低级阶段的法权现象的性质作了深刻的论述。他以按劳分配这一法权关系为例来加以分析,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这一平等权利的历史进步意义,指出按劳分配这一法权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里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8]。同时,马克思也清楚地看到,由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带着它所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按劳分配这一法权关系乃是“资产阶级的法权”。[29]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法权”,实际上就是“法”,而法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权利表现或权利要求,法的本体是权利。又如,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恩格斯强调:“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30]同样,无产阶级也必须有自己的法权要求,这种要求乃是从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出来的权利要求,它的基本目标是:“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31]在这里,恩格斯把法权要求和法律看作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现象,法权要求必须借助法律的形式才具有普遍性的效力,法律形式是掌握政权的那个阶级对一定的法权要求的确认,而所谓“法权要求”,实际上就是“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法和法律是有所区别的两个范畴,这就表明法和法律之间具有质的差异性(诚然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时交叉或混合使用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但是他们在运用这两个术语时所显示出来的法学精神指向还是不同的,绝不能茫然地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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