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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忘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并据此认为侵占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在修订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也有刑法修改稿使用过“遗失物”的概念。但在以后的刑法修改草案中却没有出现“遗失物”的字样,而是统一换成了“遗忘物”。其次,无论是侵占他人的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无论是侵占遗失物,还是侵占遗忘物,都是侵占脱离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关于遗忘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但遗忘物的范围包括哪些,尤其是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存在着区别,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存在区别的概念,其区别为:(1)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后者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并据此认为侵占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55)这种观点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意,偶然失去对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56)

从立法意图来看,立法者是为了有意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加以区分,立法上使用“遗忘物”一词是经过慎重选择的结果。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一些刑法草案中,就曾有关于“侵占遗失物犯罪”的规定。例如:1956年的刑法草案第149条规定:“侵占遗失的公共财物或者公民财物的,处训诫或者100元以下罚金。”在修订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也有刑法修改稿使用过“遗失物”的概念。例如1995年8月的修改稿第5章第7条第2款规定:“侵占埋藏物、漂流物或者遗失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在以后的刑法修改草案中却没有出现“遗失物”的字样,而是统一换成了“遗忘物”。从立法修改过程来看,应当认为,立法者是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存在区别的,通行的观点对于遗忘物的理解是有一定理由的。但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将侵占罪的对象限定为遗忘物而将遗失物排除在侵占罪的对象之外,不具有合理性。首先,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主要在于被害人是否能记起自己的财物所在的位置,但是,人的记忆本身就是模糊的,尤其是对于自己遗忘的财物,如果仅凭被害人的记忆能力的强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当被害人此时不能记起自己的财物放在何处而彼时又能记起,会导致被告人的行为在罪与非罪之间往复循环,这也有损于刑法的严肃性。其次,无论是侵占他人的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无论是侵占遗失物,还是侵占遗忘物,都是侵占脱离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再次,从实施侵占行为的犯罪人的本人主观方面进行考察,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很少会考虑对象究竟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也无从考虑到脱离占有的财物是他人的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基于如上认识,笔者认为,应当修改我国刑法的规定,避免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上的混淆,行为人只要侵占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就应当以侵占罪论处。因此,应当将刑法该款的规定修改为“侵占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处……”或者修改为“侵占他人遗失物、遗忘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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