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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确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必须首先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相反,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确认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常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少数生母也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履行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必须首先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

1.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有的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使其变成婚生子女。

2.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3.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即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为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相反,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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