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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主体的虚无与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公众问责,是指传媒作为与公共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承担着直接赢利目标之外的某些重要公共责任,当传媒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现问题时,作为契约委托方的公众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给传媒造成一定的压力,最终督促传媒履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未有效地构成一个“第三部门”或者社会力。

所谓公众问责,是指传媒作为与公共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承担着直接赢利目标之外的某些重要公共责任,当传媒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现问题时,作为契约委托方的公众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给传媒造成一定的压力,最终督促传媒履行社会责任。

麦奎尔以“强制”的程度把责任分成了三类:一是完全自愿的和自我选择的责任,二是媒介与受众或客户约定的责任,三是法律所要求的责任。[42]不同的责任有不同的问责主体。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性责任,当传媒违法乱纪时,会由公共权力部门如政府、法院来实施问责。上面我们关于政府的问题主要是指这类问责。当传媒违反了与受众、客户的约定时,利益相关的受众与客户会要求传媒履约,这些利益相关者就成为了问责的主体。但是,属于完全自愿和自我选择的责任占传媒社会责任的绝大多数:如提供高尚的而不是低俗的娱乐,提供全面公正而不是片面带有偏见的新闻,在传媒活动中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实施人文关怀而不是嫌贫爱富,在扮演党、政府喉舌的同时,也当好人民的喉舌为民鼓与呼;开展舆论监督匡扶社会正义,而不是对社会丑恶现象视而不见等等。传媒在这些关乎社会伦理道德的软性责任上不尽职尽责时,谁来问责?毫无疑问,对这些非强制的责任,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发动公众问责,问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但是,正如我们在第3章说到公众压力是造成传媒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之一一样,反过来,公众问责乏力—压力不足也会成为大众传媒承担社会责任不力的原因之一。

下面,我们就看看中国公众对传媒问责的情况。

公众(Public)问责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公众是谁?

公众是一个在多种学科中使用的词,一般意义上,它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使用的。卢梭就从政治立场出发认为公众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他区分了公意与众意:“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43]法国传媒学者丹尼尔·戴扬(Daniel Dayan)对公众作了六点归纳:“首先,公众是一种社会群体,它具有社会交往性(Sociability),并显示一定的稳定性。公众永远是复数的Publics中的一个‘小公众’,公民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小公众组成的。第二,公众认真对待内部讨论,并由这种讨论而形成。第三,公众具有公开展示自己的能力,每个具体的公众都在这种公开的‘自我表现’的过程中确立与其他公众的关系和自己的特殊性。第四,公众在公开的自我表现中表明对某些价值的认同,对某种共好理念或世界观有所追求。特定公众的成员因这些共同性的认同、理念或价值观形成公众群体。第五,公众有将个人性质的审美‘趣味’转化为公共性质的社会‘要求’的能力。第六,公众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公众的自我表现、自我形象设计和自行设立群体价值标准,都是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的表现。没有群体自我意识就没有公众。”[44]

从卢梭关于公意的论述与戴扬的归纳,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公众,是指公民社会中围绕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与问题,通过公开、合理的讨论而形成的能动的社会群体,它们有着公共生活的社群意识、共同体精神和主动的参与意识,是理性的公共利益维护者。

但是,公众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对于这一问题,却鲜有回答。显然,公众并不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产生的,它是在历史长河中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公共生活的群体意识,没有共同利益的追求,是不会有公众的。因此,公众与公民社会的兴起密切相关,或者是公民社会的兴起培育了公众,或者是公众的产生进而出现了公民社会,二者应是彼此促进的关系。公众产生于何时?既然很少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用“公民社会兴起于何时?”这一问题来替代前一问题,从二者的相关性了解一下公众的产生。

根据吉林大学张乃和教授的研究,“现代公民社会最初起源于西欧,英国和法国比较典型。17世纪英国的政治变革和社会重建,不仅确立了立宪君主制,重新调整了民族国家体制,而且初步形成了现代公民社会的轮廓。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得到了调整。经过工业革命和随后的政治及社会改革运动,英国现代公民社会最终确立。”[45]于此,我们可以大致认为,公众也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哈贝马斯关于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发生的论述也可以佐证。当然,关于公众与公民社会,还存在着许多争论。

公众问责的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公众处于什么样的状况中?

因为公民社会与公众二者相辅相成,因此,我们也可以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生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公众的情况。在第2章,我们已经谈到,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缺少“社会”的概念。因此,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只存在乡土社会。直到近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概念才经由日本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开始实施国家计划经济,形成了全权性国有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国家与社会处于高度统一的状态,国家行政权力随着计划经济的“独特权威,渐渐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社会这一维度仍不见踪影。直到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从社会—经济领域逐步撤退,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才开始形成。也就在这时,中国开始形成了公民社会”。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开始产生,其发展却非常缓慢。30多年过去了,公民社会还远没有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志愿组织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不成熟。目前中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40万,但很多具有政府背景,政府仍然是与每天的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主体。社会组织未有效地构成一个“第三部门”或者社会力。二是社会组织内部之间联系少,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而且社会自治空间很窄,政治权力仍然强大,法制保障还不完善。三是个体自由的理念,公民权利基础,契约文化,法治,公民自我负责、自我治理的生活方式,显然还不是占主体的社会生活方式。[46]公民社会还远未成熟,因此中国的公众也还远未成熟。由此,公众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也因公民社会的不成熟而大打折扣。尽管如此,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覆盖面提高,我们欣喜地看到“网络公众”在中国的壮大,“网络公意”在众多的热点、焦点事件中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公众问责的第三个问题是:公众怎样问责的?

麦奎尔说:“公共责任框架的机制与程序主要由压力团体的活动所组成,包括媒介消费者组织以及通过民意调查所呈现的一般民意。”[47]按此理解,公众问责主要是通过与媒介有关的公众组织或者说一些压力集团来进行的。这一点在西方国家表现得很充分。在英国,早在1946年就成立了一个皇家的新闻评议委员会,1964年又成立了独立的新闻评议会,评议会的宗旨是确保新闻自由,监督新闻出版业,以期保证“最高的职业与商业标准”。美国早在1938年就成立了“尼曼基金”,该基金从1947年开始定期发布《尼曼报告》,定期对新闻行业的现状进行审视。此外,美国还有“新闻报道公正与准确协会”,禁发新闻组等各种媒介批评机构与组织。加拿大有“全国媒介妇女形象观察”,它旨在矫正媒介中所存在的性别歧视倾向。[48]在中国,除官方的新闻阅评小组、审读小组外,缺乏民间的媒介批评组织,随着互联网的兴盛,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媒介批评个人网站。总体上说,传媒批评还不成气候。当然,我国读者、电视观众对传媒开展批评是一个优良传统,媒体也能“按需发表”,但这种零星的个人式批评,很难撼动“顽固的媒体”。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公民社会与公众还不成熟,公众团体及公众参与媒介批评的程度还不高,客观上造成了对传媒问责的公众主体虚无,不能对媒介形成足够的压力。结果媒介是否承担公共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德行,而外在的压力不能为其存在的失责行为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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