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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又表现在传媒及其从业者的主观能动性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传媒社会责任的客观性,一方面指传媒所追求的社会责任是客观的。第二方面是对传媒社会责任的评价是主观的。比如传媒发布的一条新闻,有人认为传媒尽到了社会责任,也会出现相反的意见。

传媒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又表现在传媒及其从业者的主观能动性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传媒社会责任的客观性,一方面指传媒所追求的社会责任是客观的。传媒所追求的社会责任表现在很多方面,如传媒机构的规章制度、传媒一段时间的选题策划、传媒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等等。观察传媒社会责任客观性的一个直观方法是看传媒的发刊词、改版告读者书、刊头词与频道栏目的片头词。这些传媒自身言说不仅向社会展示了该媒体的定位、理念、风格,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宣告了它的追求与价值观念。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为自己的追求;《南方周末》以“反映社会、服务改革、贴近生活、激浊扬清”为理想。这种用文字表达的传媒追求本质上是传媒社会责任的宣言,它是客观实在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传媒社会责任的期待是客观的。人们希望传媒在传播信息时真实、客观、公正,而不是虚假、主观、偏颇的信息。这种要求也是客观的。

但传媒社会责任也有其主观性。传媒社会责任的主观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传媒社会责任的最终实现者—传媒从业者决定了传媒社会责任的主观性。作为个体存在的从业者有着不同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和文化意识,这些个性化的因素构成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对责任的认知和责任履行的程度。在承担传媒的社会责任时,个人的道德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在其行为中,使社会责任的结果带有主观性。即使这一责任是集体行为,其间的个人烙印也是难以消除的。第二方面是对传媒社会责任的评价是主观的。比如传媒发布的一条新闻,有人认为传媒尽到了社会责任,也会出现相反的意见。2005年10月,我国《东南晚报》记者柳涛抓拍雨中骑车人摔跤的照片,就引起了褒贬不一的评价。有人认为报纸和记者尽到了社会责任,也有人认为这种抓拍行人摔跤的行为是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当然,评价的主观性并不否定主流价值判断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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