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谨防追捕外逃贪官“速胜论”

谨防追捕外逃贪官“速胜论”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谨防追捕外逃贪官“速胜论”王赐江近段时间,追捕外逃贪官不约而同地成为大众传媒吸引眼球的热门话题。根据某些媒体和专家对《公约》的解读,人们好像很有理由对追捕外逃贪官的光明前景表现出激动和兴奋。

谨防追捕外逃贪官“速胜论”

王赐江

近段时间,追捕外逃贪官不约而同地成为大众传媒吸引眼球的热门话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全国人大已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该《公约》也已正式生效,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更大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可能于今年年底提交联大通过。再基于据保守估计我国至少已有4000名贪官携款50亿美元外逃的惊人事实,国际反腐合作的加强使国内媒体一片欢呼、异常亢奋,“中国外逃贪官的末日即将来临”、“外逃贪官可被引渡”、“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对外逃贪官敲响的第一声丧钟”等字眼极具视觉冲击力。仿佛正在国外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贪官们很快就要全部被抓捕回国接受法律的严惩,普通民众似乎也看到了贪官们的可悲下场、平添了几分快意。

根据某些媒体和专家对《公约》的解读,人们好像很有理由对追捕外逃贪官的光明前景表现出激动和兴奋。同时,无路可逃也会增强官员们腐败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内外皆可产生如此效应,反腐败似乎胜利在望,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公众怎能不拍手称快呢?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这些在国内利用职务之便狠捞一把,然后逃到国外逍遥法外的官员们会很快被引渡回国绳之以法吗?情况其实并不容乐观。应当明白: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基本主体——国家自身的行动,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也并无强制管辖权和执行权。

姑且不论国与国之间在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着较大差异,面临诸多难以消除的法律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公约》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单就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并无强制约束力而言,我们也不应“被胜利冲昏头脑”。也就是说,即使世界各国都加入了《公约》,一国对拒绝引渡外逃官员的另一国除了表示“愤怒”和“抗议”、使之遭受“道义的谴责”之外,实际上并无有效办法,在无专门的双边引渡协议予以保障的情况下(目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19个,且无一个欧美发达国家),能否引渡外逃贪官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两国关系好坏和具体协商结果。

必须认识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虽然加强国际合作是完全必要的,但腐败行为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温床仍在国内,有效阻止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还须由我们自己作出和实施。那种企求借助外力毕其功于一役、甚至因此放松国内反腐制度和体制建设的观点和倾向,无异于舍本逐末,贻害无穷。我国加入《公约》无疑彰显了政府的反腐力度和决心,具有积极意义,但对《公约》效用不切实际的夸大其词和自欺欺人的盲目乐观只能麻痹人们的意志、贻误工作。

毋庸讳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一场需要投入相当精力的“持久战”,在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更应保持应有的清醒和理性,颇有市场的追捕外逃贪官“速胜论”是自我麻醉的毒剂,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人民网2003年10月2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