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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账企业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部分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海关账数据时,企业所碰到的问题。以下汇总部分海关的问题解答,供企业参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它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如企业现有内控制度及管理系统已能真实﹑清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实际流向,海关均予以认可,无须改动。但前提是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生产耗料情况,幷且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账册及其单证等资料。
海关账企业常见问题解答汇总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结合部分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海关账数据时,企业所碰到的问题。以下汇总部分海关的问题解答,供企业参考。

1)如何建立“收货与转厂对照”及“送货与转厂对照”资料?

答:企业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及“原料收货与转厂对照”等资料时,不能将期初数简单归零处理。如在建立“成品送货与转厂对照账”资料时,应将当日所有下游客户的送货未转厂情况以及转厂未送货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按客户单列)作为期初数。平时就及时将办理加工申请表数量(俗称“关封”数)﹑实际送货数量﹑办理转厂报关单等进行流水登记,并登记送货单号﹑报关单号。

2)生产令(或称“制造令”﹑“工单”等)需要反映什么内容?

答:制造令需反映生产批次流水号﹑各种原料的投料数量﹑拟生产成品数量等,如果是根据客户订单生产的企业,其制造令应注明订单号码及客户名称。

3)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

答: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指成品,不包括在制品和原料等;3﹑表中“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为企业“送货与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字发生的送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转厂数仅指已办结海关转厂报头手续数字,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交货”及“未结转已交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反映;4﹑表中“产量合计”理论上=1+2+3+4+5+6+7+8+9-10,但在账册上应当《成品进出存账》上报告年度的进项累计计数扣除经品检退回返工的不良品及返修品等重复入库情形后的数据相等。如果产成品有委托加工返回的,可将其作为负数列入第9项”其它处理”幷在备注栏内说明。5﹑表中成品“期末库存”与《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中“期末实际库存”项下“库存产成品耗用”应当具有对应关系,该耗用应为期末成品库存折合原料数。

4)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

答:1﹑该表填报范围为报告年度单项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2﹑表中“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均包括当日库存原材料﹑库存在产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以及库存成品﹑次品按实际净耗折合相应原材料。如果有委托加工的,应包括当日《委托加工账》上反映的发料未收回部分;3﹑表中“***耗用”均指实际净耗,不含生产损耗;4﹑表中第4﹑5栏“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为企业期末收货与转厂对照记录的本年度实际发生和办理结转手续的收货与转厂数量对比情况(不包含当日结转“关封”的数据),同时,企业当年期初“已结转未收货”及“未结转已收货”数据在该表“备注”栏中单独放映;5﹑表中第20栏“损耗”指本企业报告年度加工(含期末库存在产品和产成品损耗原料)﹑受托加工和外发加工产生的损耗,损耗量按实际损耗统计,当年度所产生损耗范围内的废料﹑边角料如果退运出口或经海关征税内销﹑处理,需在损耗量内扣减幷在备注栏说明。

5)跨年度收﹑付货物与结转不一致的,如何在《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和《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反映?

答:将上年度收存货物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数量,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将上年度已结转而在本年度收货部分,填入本年度“已结转未交货”项目。年初收/送货与结转对照状况的数据可以在备注栏注明。如上年度收存原料300吨而在本年度结转的情形,可在备注栏注明“期初已收货未结转300吨”,在本年度“已结转未收货”项目中写300吨。

6)《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内“来源合计”减去“使用合计”与“期末实际库存”必须相等吗?

答:理论上是相等的。但货物数量核算与金额核算不同,由于核算方法﹑核算标准﹑盘点误差等原因,在实务中做到数学上的相等一般是很困难的,出现一些差异是常有的现象。此外由于核算的错误﹑数据的缺失等也会造成差异。

7)企业应当如何填写《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

答:该表填报范围报告年度(填表日前溯5年内)单项累计进口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超过5年但仍在生产使用的设备,可以在备注栏内反映或不反映。

8)企业账册及其凭证的保存年限如何?

答: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一般保管年限为15年。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它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9)是否要求企业另建一套保税货物账册?

答:不是。而是要求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和会计原理出发,将海关监管要求切入企业已有的会计记录和物流记录系统之中,即改进已有的设置﹑记录行为与新规范相衔接。如企业现有内控制度及管理系统已能真实﹑清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实际流向,海关均予以认可,无须改动。如果企业的管理系统(多指电子管理系统)无中文版本,企业应当提供翻译。

10)海关是否设制有一套“标准账册”供企业按格式填制报送?

答:没有。因为各个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海关无法设制统一的具体账册格式,而只是设立一定标准,企业设置和记录的账簿单证只要达到海关标准要求即可。《管理规定》附近3所列进出存账格式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计账页格式或选择合适的记账软件。

11)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核销手册的原则是什么?

答:海关按照企业进出口和耗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手册核销。但前提是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生产耗料情况,幷且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账册及其单证等资料。

12)《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结余库存必须一致吗?

答:不是。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的实际库存与合同应有库存之间经常存在差异,可能由于多种正常原因造成,这是客观现象,企业不必过于忌讳。

13)海关对《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反映的由于实际单损耗与备案资料差异原因产生的产成品及原材料的期末库存与当时加工贸易手册核算的应有库存之间的“差异”将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实际单耗低于核销申报单耗造成库存保税料件溢余的,一般情况下可要求企业补登入手册由海关继续监管;也可由企业申请内销或退运处理。

14)《进出存账》中的“日期“栏应登记入账时间还是活动发生的时间?

答:《进出存账》中的“日期”原则上应为进出活动实际发生的日期。

15)在《进出存账》中,必须逐笔登记吗?能否每月汇总登记?

答:企业必须将原料及成品的进出存情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进出存账》中,原则上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时间逐笔登记。考虑到企业的人力及委托记账等实际状况,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可先逐笔填制入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等进出凭证,月底再将上述进出情况如实且逐笔进行登记账册。

16)《进出存账》的“凭证号”应填写什么?

答:《原材料进出存账》的进项“凭证号”为原料验收入库单号,同时将上游客户送货单号或直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号或国内购买的内购发票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对于没有另设入库单的企业,可将上游客户送货单号或直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号作为凭证号);出项“凭证号”为生产领料单号或发外加工领料单号。《产成品进出存账》的进项“凭证号”为车间发往成品仓的缴库单编号;出项“凭证号”为成品送货单号或直接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号或内销发票号码。

17)企业能否手工编写凭证号码?

答:为了保证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海关原则上要求企业以带有顺序编号的原始凭证的顺序号作为该单证凭证号,不认可企业手工编写的凭证号。企业为了内部管理需要按日期﹑客户或产品系列等自行编制的号码可以作为辅助的凭证号手工填写。

18)企业或记账公司在使用记账软件录入原始凭证时,系统往往会自动生成一个顺序编号,该顺序号是否可以当作凭证号使用?

答:不行。海关要求企业或记账公司在该顺序编号之外补充录入原始凭证的编号。

19)《进出存账》的“摘要”要求反映来源与流向,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进出存账》的“摘要”主要应当反映结转进口货物或结转出口货物的来源与去向,注明转入企业或转出企业的名称等情况即可。

20)在物流活动中所设置的各种单证需按统一规定编流水号吗?

答:为了便于企业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核查,企业物流账涉及的相关凭证均应当编制流水号,但海关对于如何编写流水号没有统一的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编号原则。

21)企业登记单证或账册时的物料编码与海关申报编码不一致的,如何建立对应关系?

答:建议企业建立物料编码与海关编码对照表或物料词典,反映两者的对应关系,包括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登记单证或记账时可以使用企业物料编码。

22)当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在账册上进行反映?

答:对于企业习惯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在账面上同时反映,幷注明它们之间的实际换算比例。

23)对于企业内部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的情形,应当如何填制送货单?

答:企业的客户通常按照行业习惯计量单位制发采购订单,因此,企业送货单应当有两个计量单位。比如生产海绵的企业,在送货单上既要注明“码”或“片”等习惯计量单位,同时应当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如“★★公斤”,作为日后办理转厂的依据。

24)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或送货单)必须记录的项目有哪些?

答:领料单必须反映料件名称(或料号)﹑规格﹑数量﹑用途﹑时间﹑制造令号码或订单号码﹑经办人等;成品入库单(或送货单)必须反映成品名称(或产品编码)﹑规格﹑数量﹑客户名称﹑时间﹑制造令号码或订单号码﹑经办人等。

25)是否可以供货商的送货单作为原料进仓的凭证,而不再另外设置原料入仓单?

答:可以,但应由仓管部门签收幷按一定顺序归档管理。

26)送货单一般有多联,企业应当如何保存?

答:送货企业应当要求客户在某一联送货单上签收,并完整保存经客户签收的送货单三年以上,以供海关等执法部门备查。

27)挥发性材料的无形损耗如何登记“边角料账”?

答:企业应按照实际耗用情况或行业标准核算损耗,定期登记。同时保存证明挥发性材料消耗情况的材料,如对挥发性材料耗用情况的定期分析报告﹑行业标准资料等。

28)残次品能否记录入“边角料”账?

答:不行。次品与边角料在定义上有着严格的区别。据海关总署令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应另行立账(科目)。

29)非正常损耗﹑报废材料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能够反映非正常损耗或报废材料的工单等原始单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海关加工贸易部门。

30)上一年度已经停产的企业,但上一年度期末尚未办结终止手续的企业需报送资料吗?具体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需要。该企业应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产成品流向情况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同时应向海关提供正在办理终止手续的证明资料。

31)企业在报告年度经批准内销的某批废料﹑边角料可能包含了以往年度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如何反映?

答: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只需反映报告年度所产生废料﹑边角料量。企业在难以按年度精确划分时,可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32)企业是否必须设立“半成品账”?

答:企业根据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设立“半成品账”,海关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如果企业的半成品同时是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出口成品,则必须设立“半成品账”。比如某企业进口原料镀锌钢板,自己加工的半成品为电源供应器外壳,出口成品电源供应器,如果该企业加工的电源供应器外壳除供自用外,还在合同中将这一半成品备案为出口商品,即部分电源供应器外壳以成品方式出口或结转交给其他外资企业,则必须设立“半成品账”。

33)企业报告年度期初库存中所含废料﹑边角料是否需要在《加工贸易原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中反映?

答:海关没有要求,企业如需反映,可在备注栏内说明。

34)账册管理基础较差的企业如何作好账册单证管理制度重建的前期工作?

答:企业在建立“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以及“原材料﹑成品送货/转厂对照账”等账册时,不能将期初数简单归零处理地,而应当将实际盘点数据如实记录作为“原材料进出存账”﹑“产成品进出存账”的期初库存,将与供货商﹑客户的收货﹑送货数与转厂数对比的实际状况作为“原材料﹑成品送货/转厂对照账”的期初值,这样才能够保证新建账册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35)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诸如短少或溢余保税货物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保税货物的实际盘点库存数量与当时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合同的应有库存数量进行对比时,可能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溢余或短少的差异情况(在核算手册应有库存时,应当考虑当日送货未转厂﹑转厂未送货以及收货未转厂﹑转厂未收货的具体数量)。这幷不一定代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企业不必过于紧张,关键在于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例如实际生产单损耗与备案数存在差异的原因或是仓库管理不善的原因,等等。企业应将检查结果报告所属地海关调查部门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由海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企业自查自报事项,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理。

36)企业在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已送货未办理海关转厂手续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往往十分忌讳送货未转厂的情况,这是错误的认识。企业决策层应当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逐个客户进行分析,找出造成送货大于转厂的实际原因。一方面应积极补办转厂手续,对因下游客户倒闭等原因造成无法补办转厂的,企业应当向海关主动报告,以利于从轻处理。此外,对于客户存在转厂大于送货的,企业应向海关如实报告幷申请撤销一定数量的转厂报关单。

37)特殊行业中原料投入与成品产出难以一一对应时应如何在单证账簿中反映?

答:有些特殊行业中,由于料件本身性质或包装特点原因只能一大件一次投放,可能耗费于多个生产批次,而难于分清每个批次耗用量。如电线电缆厂,铜线一般是一个大线圈的铜线一次性地投放到生产线上,连续生产线圈上的铜线耗尽再换线圈。又如,电镀加工是将化学原料按配方调成电镀剂,调好的电镀剂可电镀多批产品,而具体每批产品耗用化学原料的用量无法准确确定。对此类投料与产生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企业应严格按照原材料﹑产成品的实际进出仓情况进行登记,保存完整投料及生产记录等。核算耗用时可根据实际使用或行业标准﹑会计方法等进行分配。海关在审定企业实际单耗时,将依据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企业原料实际平均耗用情况或关企双方认可的其他更为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确定。

38)由于生产急需,而剩余保税料件不够,企业往往会在国内购买相同或相近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如何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应当索要幷保留发票。幷在原料﹑领用﹑成品等账册﹑单证中如实记录。在手册核销时应向海关据实说明幷附上相应的发票。否则势必造成实际库存数量大于合同应有库存数量的现象。

39)哪些企业可能成为海关建账检查的重点?

答:海关进行建账检查的重点企业为:不按时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的企业;已报送《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制存在较大疑点的企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记账且账册﹑报表填制不合要求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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