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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大气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设区市市本级PM2.5以2013年均值为基数。得分相同的,按城市PM2.5年均浓度完成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比例排名。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2013年浓度下降幅度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评为不合格,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
实施细则_2016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实践报告

总 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年度考核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2017年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第一类 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一、适用于对各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仅考核PM2.5指标。

二、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设区市市本级PM2.5以2013年均值为基数。其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三、各设区市市本级PM2.5年均浓度目标: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各设区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100%)。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考核1次,按月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季度通报预评估。

五、根据城市PM2.5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进行计分。

(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低于或等于1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评为优秀,得100分。

(二)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或等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评定: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得100分;其他情况得分为80+(35—Z)(Z为城市PM2.5年均浓度值)。

(三)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大于35微克/立方米),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变化情况评定如下:

PM2.5年均浓度与2013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评为不合格,计0分;

PM2.5年均浓度与2013年相比保持稳定或者有所改善的,按照城市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情况及与全省年均浓度变化率比较结果进行评定。全省或城市PM2.5年均浓度(记为Z),变化率(记为X)为当年PM2.5浓度均值与2013年浓度均值的变化率,城市PM2.5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记为Y)为城市PM2.5年均浓度变化率与全省PM2.5年均浓度变化率的差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Y=(X城市—X全省)*100;X=(Z—Z2013年)/Z2013年(均适用于计算X城市与X全省)。

(1)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2013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且下降幅度高出全省平均10个百分点以上的计分100分。

(2)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2013年有所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且下降幅度高出全省平均不超过10个百分点(含10%)的,得分按照70—2Y计分,但其得分不低于60分。下降幅度低于全省平均,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70分。得分相同的,按城市PM2.5年均浓度完成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比例排名。

(3)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2013年浓度下降幅度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评为不合格,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

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行动计划》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设区市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及《目标责任书》等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调整能源结构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5分)

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 附件1)(以下简称《调整能源结构专项方案》)要求,完成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

根据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核算的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数据,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5分,否则计0分。

2.燃煤锅炉等淘汰(8分)

严格按照《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并实施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五炉”和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方案,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务。

2014年各设区市编制禁燃区“五炉”和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方案,并制定年度淘汰改造计划,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备案。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五炉”淘汰改造比例,核定各设区市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比例。各设区市完成燃煤锅(窑)炉年度淘汰改造目标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6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60%的计0分;完成年度燃油锅(窑)炉、煤气发生炉、高污染燃料熔炉和茶炉淘汰改造目标的计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60%的计0分。

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治理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扣3分;低于90%高于80%(含)的扣2分。

3.园区集中供热及自备电厂煤改气(2分)

严格落实《浙江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天然气改造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完成园区集中供热及自备电厂煤改气年度目标。

完成园区集中供热年度目标计2分;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年度目标计1分,无改造任务的,分值计入园区集中供热;未按计划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分值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60%计0分。

4.清洁能源发展(1分)

严格执行《调整能源结构专项方案》中清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

完成清洁能源发展年度目标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60%计0分。

5.新建燃煤锅炉准入(1分)

严格执行《行动计划》及《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按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计1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1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6.新建建筑节能(1分)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建设厅随机抽查10个以上本年度考核的新建民用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0.5分,否则计0分。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7.黄标车及老旧车车辆淘汰(6分)

按照《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2)(以下简称《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要求,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2014至2015年度: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6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6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2016年度:按完成比例乘以6计分,完成比例低于90%计0分。

2017年度:按完成比例乘以6计分,完成比例低于95%计0分。

8.黄标车区域限行(1分)

严格执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对违法行驶车辆依法处罚。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黄标车区域限行计1分;否则计0分。

9.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2分)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率达到机动车数量90%以上(含)计1分;否则计0分。

对轻型汽油车的定期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计0.5分,否则计0分。

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计0.5分,否则计0分。

10.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分)

各设区市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11.新能源汽车推广(1分)

严格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各设区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市达到50%以上。完成年度目标计1分;否则计0分。

12.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分)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对市本级和随机抽取的1个县(市、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以上(含),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善,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以上(含),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以上(含),且完好率达70%以上(含)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13.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2分)

各设区市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要求,完成公交出行分担率年度任务的,计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低于完成指标70%的计0分。

14.国四、国五油品供应(1分)

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执行国IV标准保供方案》(浙商务联发〔2013〕142号)和《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标准升级保供方案》(浙商务联发〔2014〕103号)要求,有序推进油品升级,强化油品质量管理。

按时供应符合国四、国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计1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县(市、区)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进行抽查,随机抽验5—10个加油站,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各市抽验情况报送省级商务部门。

(三)治理工业污染

15.工业脱硫脱硝治理(5分)

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 附件3)(以下简称《工业大气专项方案》)及减排年度计划的要求,完成脱硫、脱硝改造年度治理项目任务。

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16.工业烟粉尘治理(5分)

按照《工业大气专项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年度任务。

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计2分;未按时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标计2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计1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1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17.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分)

按照《工业大气专项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及《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年度治理任务。2014年底前,各市编制完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年度治理任务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计分;完成率低于60%计0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5%以上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1分)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满足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要求计1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19.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2分)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满足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要求计2分,发现1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0.落后产能淘汰(5分)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计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21.优化产业布局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4分)

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4)(以下简称《调整产业布局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有序推进大气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重污染企业搬迁任务计4分,否则计0分。

2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3分)

按照《调整产业布局实施方案》及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清洁生产年度任务要求,开展大气重污染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完成年度任务计3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3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23.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4分)

按照《浙江省城市扬尘和烟尘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 附件5)(以下简称《扬尘和烟尘整治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严格落实“七个100%”。

随机抽查已办理质量安全受监手续和施工许可的10个城市工地项目。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否则计0分。

24.道路扬尘污染控制(3分)

按照《扬尘和烟尘整治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依据省建设厅统计数据核算各设区市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3分;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3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25.餐饮油烟控制(2分)

2014年底前,设区市市区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摸清底数,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年度治理方案,计1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6.工业堆场扬尘控制(1分)

按照《扬尘和烟尘整治实施方案》《工业大气专项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规范企业露天堆场管理,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

完成煤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年度任务计0.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0.5计分,完成60%以下的,计0分。

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每年随机抽查5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现场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计0.5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计0.3分;否则计0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27.秸秆禁烧(2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计2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计1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2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4分)

按照《浙江省控制农村废气污染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5)(以下简称《控制农村废气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年度目标。

依据农业部门核定数据,计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满足工作要求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29.农业氨污染控制(1分)

按照《控制农村废气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完成测土配方年度任务计0.5分;否则计0分。完成有机肥商品推广年度任务计0.5分;否则计0分。

30.绿化造林工程建设(1分)

按照《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完成新造林年度任务计1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80%以下的,计0分。

31.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2分)

按照《控制农村废气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开展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

按照矿山粉尘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矿山粉尘防治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矿山粉尘年度任务的计1分,未完成或完成情况不佳的按规定扣分;完成废弃矿山年度治理任务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七)保障措施

32.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4分)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8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2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5分)

按照《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市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必须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大气污染源清单。

各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相关市要积极响应,共同应对。

2014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有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各设区市需组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或配备5人以上专门技术人员服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计0.5分,否则计0分;各设区市达到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条件时,及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计1分,否则计0分;各设区按省大气应急办要求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的计0.5分,漏报2次(含2次)以上,计0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省环保厅会同省应急办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评估考核的依据。

34.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落实(2分)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与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工作计划的,计1分,否则计0分;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5.台账管理(1分)

针对各单项指标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36.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2分)

依据省环保厅对各设区市大气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结果,与相应指标分值的乘积结果确定为所得分值,相同问题通报2次(含2次)以上的,计0分。

37.环境信息公开(2分)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2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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