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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软肋,特别是在民生立法方面,其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浪费了立法资源,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有的甚至相互抵触。2005 年1月27日,刘某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多见的现象。
民生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谈到法治建设的问题时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软肋,特别是在民生立法方面,其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经济方面立法较多,而直接关系民生的社会性立法不足。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社会工作立法、儿童福利法等属空白,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仅在2014年出台了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如在学校、社会、家庭三大教育体系中,前两项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唯独家庭教育立法,始终是空白地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的需要,有法难依。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存在着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即使是刚出台的法律,也需要司法实践进行探索。如2015年12月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尽管经过十几年的反复论证、审议,经过全民参与,但是一出台就已经在考虑如何进一步具体化如何增强可操作性问题。同时,一些法律自颁行以来却一直未有修订过,由此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条款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颁行逾20年而未修订过。再如《选举法》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利于宪法平等原则的实现。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至今将近20年,而在这20年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筑法》的局限性也日渐明显。该法虽然在201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是只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适应,修改了其中的一条,关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处罚操作、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尤其是对建筑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规范等等,都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立法层次偏低。我国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数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总数的数倍。法律中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色彩浓厚,争权诿责现象突出,有的行政部门通过法规、规章自相授权,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

(四)法律规制过于宽松,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例如,环境保护法对破坏环境的惩治手段单一,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事故致害方的惩治明显乏力,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不力,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惩治不足,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对破坏资源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等等,都不利于保护合法,打击不法行为,对社会难以发挥规范、引导、教育作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重复冲突现象。浪费了立法资源,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有的甚至相互抵触。

2005 年1月27日,刘某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哪部法律成为问题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这两部法律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类似情况还有不同程度存在着,如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由土地局发放,而某市下发文件,规定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可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部门发放同一种证件的奇怪现象,造成了许多纠纷。如国家法律规定对赌博罚款上限为300元,有的省则通过立法将上限定为10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的,国家法律规定罚款上限为200元,一些地方“立法”却规定为200元以上乃至数千元。原铁道部财政部曾经为火车站公厕该不该收费问题发生冲突,一个规定要收,一个规定不能收,各有法规依据,也曾导致百姓生活的混乱。

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多见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二是人治传统导致了不重法律而偏重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三是固化的思维定式束缚了立法者的作为,偏重于讲原则、明导向,强调法律要给执法部门留出足够的作为空间;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现象严重;五是专门委员会的优势未能很好发挥和地方立法工作队伍有待加强等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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