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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既然是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共识,那么双方都将受到协议的约束,需就协议内容分别履行义务。“如果通过行政协商达成的合意形成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权力的法律表达,那么它就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以此保证法律表达的权威与行政执法的强制力。”[16]张力:《走向共识:美国协商行政立法的兴起与发展》,《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34]谢志岿:《弹簧上的行政》,商务印书馆2015
协议的效力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协议既然是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共识,那么双方都将受到协议的约束,需就协议内容分别履行义务。“商谈的有效性并不是靠最终取得实体上的绝对共识来获得。这是与传统民主理论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商谈理论更多不预设实际结果,不接受先验规范(道德的、伦理的、宗教的),而是转向于对商谈过程中程序有效性条件的追求,包括:第一,公开与充分的信息交流。无论是建制化还是公共领域的商谈,都要求足够的信息公开与真实客观。第二,对等的交流身份与交流机会。每一个商谈的人在法律上都被列为对等的交流主体,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案件、事件或法律的宪法理解。商谈的程序主义并非是‘一人一票’的聚合程序,而是一种建立在反思与交往理性基础上的新程序主义。”[37]

共识一旦达成,就具有相应的效力。“如果通过行政协商达成的合意形成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权力的法律表达,那么它就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以此保证法律表达的权威与行政执法的强制力。”[38]“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规定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共同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39]

如《呈贡区广场舞队伍活动管理公约》由居民代表、广场舞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共同制定,一旦听证成功,公约就具有约束力,而且还以相关部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化这一约束力。

【注释】

[1][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62页。

[2]《天津宝坻:基层协商民主对完善村级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与思考》,人民网,2014年5月28日。

[3]《广场舞怎么跳才不“讨嫌”?昆明碧鸡广场开出治噪良方》,《昆明日报》2015年11月8日。

[4]《天津宝坻:基层协商民主对完善村级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与思考》,人民网,2014年5月28日。

[5]易江波:《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131页。

[6]易江波:《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131页。

[7][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英]埃德华·希尔斯、马克斯·莱因斯坦英译,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8]《天津宝坻区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村民拍板儿村里事儿》,《天津日报》2014年12月5日。

[9][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丁国勇译,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9页。

[10]陈炳辉、王卫:《民主共识的达成——协商民主解决多元偏好冲突的路径选择》,《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1]芦晓春:《村里的事让村民做主——天津市宝坻区实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探访》,《农民日报》2015年3月18日。

[12]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关于行政听证功能的另一种解读》,《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3][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1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9页。

[15]萧瀚:《表达权是基本人权》,南方网,2010年12月7日。

[16]张力:《走向共识:美国协商行政立法的兴起与发展》,《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7][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18][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1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9页。

[20]《天津宝坻区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村民拍板儿村里事儿》,《天津日报》2014年12月5日。

[21]《天津宝坻:基层协商民主对完善村级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与思考》,人民网,2014年5月28日。

[22]王锡锌:《通过参与式治理促进根本政治制度的生活化》,《法制日报》2012年2月1日。

[23]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页。

[24][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25][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第54页。

[26]戚建刚:《“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27]黄温泉:《论行政行为的谦抑性——从“馒头必须是圆的”谈政府的边界》,《江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28]戴激涛:《协商民主对宪政主义的贡献——理论及实践》,《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6期。

[29]《天津宝坻区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村民拍板儿村里事儿》,《天津日报》2014年12月5日。

[30][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3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李凌波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37页。

[32]戴激涛:《协商民主对宪政主义的贡献——理论及实践》,《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6期。

[33][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34]谢志岿:《弹簧上的行政》,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2页。

[35]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56 页。

[36]张勇:《昆明呈贡听证广场舞队伍活动管理公约 晚上9时30分后跳广场舞不得音乐伴奏》,云南网,2016年1月5日。

[37]王旭:《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

[38]王学辉:《行政协商的兴起和治理逻辑》,http://www.aisixiang.com/data/68997-2.html。

[39]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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