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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正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的公正性只有在人们的参与中才能得到确认。制度公正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关键手段,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保障。社会公正是指以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权
制度公正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在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功能。制度能够保障公正,它本身首先要公正。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制度公正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

制度公正首先是制度本身的公正,它是指制度在其建立时是否具有公正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公正的属性。具体说来,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制度建立的公正观基础。制度本身的公正是指同一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公正观作为基础。在这里,制度是纯形式的东西,而其性质和内容则依据其公正观基础的不同而具有根本的区别。同样的国家制度,在阶级社会里它是剥削制度、专制制度,而剥削制度的“原则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11]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它则是一种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制度,“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的制度。国家制度之所以会具有如此不同的性质,其根源在于它可以具有根本不同的公正观基础。反过来说,不同的公正观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有什么样的公正观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如无政府主义的“公正即互助”、“公正即无统治”的公正观,主张废除国家、一切权威、剥削奴役、任何形式的统治等制度,要求建立无政府的制度。功利主义的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的公正观,要求建立一种能够带来最大限度的幸福的制度,这种制度即使以牺牲部分人的幸福和自由为代价也是公正的。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到以诺齐克、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激进派所持的公正观,则认为管事最少(或者有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公正的政府。从凯恩斯到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罗尔斯的公正观,则要求建立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政府。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和建立不能离开一定的公正观基础。第二,这种公正观基础的合理性。制度本身的公正是指何种制度才是真正公正的,就是对支撑制度的公正观的合理性的追问,这是制度本身的公正的根本方面。制度建立的合理的、正确的公正观,既不是功利主义与共同体主义强调人与人的共同性的公正观,又不是自由主义强调人与人的差别的公正观,而是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正确地解决了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以维持人类社会存在发展为根本内容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是对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对象物(包括自然界和社会)的关系的正确把握,它所要求建立的制度是一种兼顾权利与义务(包括对个人、对保护自然环境、对社会的前途的义务)、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制度。”[12]麻宝斌认为,这种正确的公正观就是恰当的公正观。“所谓恰当的公正观念,是指与社会存在和发展相适应的,与效率、人道等价值观念相协调的公正观念。”[13]

制度公正还包括制度运行的公正,就是指制度在执行和运作中的公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障制度实施的权威机关是不是公正的?是不是具有道德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权威机关通过采取哪些措施来实现这种公正观及其相应的规范、规则和社会活动模式。一定社会或者共同体建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制度,因此,制度建立后的一个必然环节就是制度的执行和运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度本身只是一套正式的规范体系和社会活动模式,它虽然表明一定社会或者共同体因此而具有处理社会问题的社会能力,但它却只是社会或者共同体所期望的观念性的可能力量,它要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能力,就必须付诸实践。制度基于一定的公正观而建立起来,其性质和内容由此公正观所规定,而制度的运行是为了实现制度得以建立的公正观基础。在实现这种公正观时,制度运行只需按照由这种公正观所确定的规范、规则、社会活动模式而行事,却不顾这种公正观及其相应的规范、规则、社会活动模式的对与错及优与劣,具有“照章而行”的明显特征;而且,制度运行既不容许人们对这种公正观及其相应的规范、规则、社会活动模式有丝毫的怀疑和批判,更不容许人们有违背它们的行为,具有对个人而言的他律性和强制性特征。制度运行的这些特征,意味着制度的实现必须靠一定的权威机构来保障。

制度公正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公正。所谓制度内容上的公正,是指将意识形态上的公正理念融入到现实的制度之中,并通过法律、法规、相关的各项政策以及具体机制得以实现,其核心思想不仅包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且必须融入平等、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制度的内容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体现出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由于制度具体规定的对象不同,所以其内容也千差万别。就社会基本制度来说,在现代条件下,一般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第一是政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的、切实的保障;第二是发展机会的平等,平等的发展权和受教育权得到实现;第三是在经济上,实现按贡献分配基础上的共同富裕;第四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得到保障,并且在遇到特殊困难时能够得到恰当的救助,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健康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所谓制度形式上的公正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公正,这就是制度的公开性、参与性。一种公正的制度必须是公开的、被人们知晓的,而且含义应该得到清楚的规定。如果制度不公开或不清楚,人们就没有可以遵循的规则,就等于没有制度,也就谈不上违反制度和规则。制度不仅应该是公开的和透明的,而且应该让所有有资格的成员参与到其制定、实施、监督、评价、修正的过程中。公正的制度不能止于公开宣布,而应该是公众广泛参与的结果。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如果公众在制度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对象,而不是体现着自己的自尊、理性和要求的主体,即使在理论上是好制度,也难以被认为是公正的。制度的公正性只有在人们的参与中才能得到确认。制度公正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关键手段,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保障。在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度公正是根治道德滑坡信用危机、社会腐败的根本途径。

一、制度公正的基本内容

社会公正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个人公正是指行为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来自相应的行为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社会公正是指以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行为。如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与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是“作为公平的公正”,倾向于描述人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利益方面的关系是否符合某种实质性的标准或原则;形式公正是“作为正义的公正”,它总是与人们的行为相关,与如何贯彻、实行既定原则相关,一般只对某事物或某行为作形式上的考察;程序公正则是体现在(法律或制度)程序中的公正,它说明规则本身具有独立于结果的价值。社会公正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领域分为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和法律公正。社会公正是制度公正的核心价值和目标取向,而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载体和社会公正实现的物质保障。根据社会公正的分类,制度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政治公正

政治公正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政治理想孔子说:“政者,正也。”[14]制度公正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政治公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政治公正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社会现实,它首先体现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和价值原则,同时又在不断地向现实挑战过程中部分地落实为社会现实。麻宝斌认为:“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根本性追问就是政治公正问题。任何社会的存在或发展都要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之上。在人类历史的相当长时期内,政治权力是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的主导力量。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根本性追问就是政治公正问题。”[15]同时麻宝斌还认为:“政治公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平等的机会,包括作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作为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二是保证过程的公正,即要求存在对社会成员没有差别对待的普遍竞争规则,同时要求普遍的规则能够在现实中得到公正地执行。三是实现公平的结果。主要的分配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如完全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和对等原则(如贡献原则和努力原则)两类。[16]

公共权力资源如何合理分配也是政治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共权力如何配置才是公正的、合理的,也必须通过制度公正来解决。公共权力的公正配置能促进社会成员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因为,公共权力的公正配置意味着社会大多数成员都可以分享这种权力,在这个基础上,个人平等自由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考察政治公正的问题主要是就权利和权力两大问题而展开。对个人来讲,就是社会制度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得到实现;对社会来讲,就是公共权力资源如何合理分配。”[17]西方思想家通常是从权利出发研究政治公正问题,他们认为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典型的不公正,公正就是要尊重权利,而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应予以补偿。他们强调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约翰·密尔在《论自由》(1895)和《代议制政府》(1860)两本书中,深入探讨了自由问题,他认为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由价值,特别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另一方面是自由制度即由“多数决定”原则支配的民主代议制度。罗尔斯对自由进一步发挥,并且和平等的原则结合起来。罗尔斯认为:“所有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同样自由为限,简单地说,即平等自由原则。”[18]罗尔斯不仅强调了个人自由的权利,同时又强调了个人为保证别人同等的自由权利而应尽的义务即遵守社会的制度和规范。公共权力的配置如何体现公正性,从来都没有一种固定的、抽象的模式,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与不同的政治制度类型紧密联系。“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考察,公共权力的配置模式一般可分为集权政治和民主政治两大类,集权政治是指权力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上,民主政治则是指公共权力掌握在大多数人手里。”[19]

2.经济公正

经济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它侧重于从制度、权利、整体而非个人德性、义务的角度把握人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经济公正则在公正的一般意义之下,突出反映了公正的实践理性精神或现实性规定。即人的经济行为需要选择理想的体制性目标和规范,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冲突需要平衡和解决。经济公正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由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都存在公正问题,故生产公正、分配公正、交换公正、消费公正等都属于经济公正的范畴。经济公正常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分配公正,也就是社会成员中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和物资、分配公共利益和负担。这是由经济分配公正在整个公正领域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经济公正问题伴随着经济活动全过程,不同的经济环节都蕴含着公正问题,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要符合公正原则,都必须渗透行为主体的公正追求。

第一,生产公正是经济行为的关键,实现生产公正就要体现生产力标准与公正尺度的统一,强化生产目的与发展的人民性,凸显可持续发展与终极关怀。

第二,分配公正是经济公正的基本形式,实现分配公正就要使分配尺度与人的发展尺度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不公正分配的矫治。

第三,交换公正是道德经济的保障,实现交换公正就要弘扬等价交换的公正性,强化交易原则的公正表征,注重权利意识与法律保障。

第四,消费公正是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环节,实现消费公正就要认清畸形需要与不公正消费的现实,抛弃“挥霍型消费”、“炫耀性消费”和“肤浅化精神消费”,确立正确的生活质量观。

第五,“类公正”是经济公正的终极准则,只有实现类公正,才能合理地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全球问题的缓解或解决,才能使人在终极关怀中得到最终解放

总之,不同的经济层次都要受公正的支配,宏观、中观、微观,各个不同领域都应在公正原则指导下,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如何能够保证经济公正,程立显认为:“就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分配原则和‘社会调剂原则’。”“这种‘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分配原则意味着:(1)按劳分配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获取消费资料的主要方式;(2)但它不是唯一的经济分配原则,必须辅之于某些非按劳分配原则。”[20]从总体上说,社会调控的主要目标有二:一是调节起点的不平等,二是控制结果的不平等。社会调控原则旨在实现机会均等,主要体现于政府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对某些弱势群体的政策优惠。控制结果的不平等,是社会调控的又一目标。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如何通过完善税制,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把“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初次分配必然造成的收入差别即“结果不平等”,控制在既能保持高效率、又能保证社会稳定的合理程度,达到结果的相对平等,也就是实现“平等和效率的最佳结合”,是社会公正诉诸社会调控原则的根本目标。吴忠民认为:“社会公正四原则:第一,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原则;第二,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原则;第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原则;第四,进行必要的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亦即社会调剂的原则”。[21]这四项原则也主要适用于经济公正问题。

3.法律公正

法律公正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立法公正;二是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公正是保障法律公正实现的关键环节。司法公正是法律追求的公正价值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现代社会建立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司法究其实质是执行和运用法律的活动,如果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那么,司法的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立法公正的核心是有法可依,并且是要有良法和善法可依。所谓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体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为形式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现代社会法律任务的核心内容便是社会公正的实现,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形式有立法、行政、司法,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即是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以及法官的适度自由裁量权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现社会公正的其他形式。”[22]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法律的个案公正。[23]个案公正是通过具体的人和事的处理来进行的,因而追求司法公正必须从个案着手,司法公正也正体现于一个个具体的正确的法官裁判中。司法公正集中关注的是法官自由裁量行为,而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法官本人的价值观(伦理道德),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源于法官高尚之品质、公正之人格,也许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能进一步理解以德治国对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离开法官的伦理道德奢谈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永远只是空中楼阁,并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和司法这道公正的最后防线崩溃。实际上,抽象的社会公正是不存在的。社会公正的实现必须表现于个别的公正之中。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司法理想,它不但表现为理想的司法裁判结果,而且表现为理想的司法过程。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是法律公正的现实化。

二、制度公正的基本特征

1.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制度公正就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被认为是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为社会成员提供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公正的机制,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办法。制度公正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价值标准,是衡量制度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秩序,又是一种社会理想或社会意识。制度公正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状况,是一种现实秩序,作为人们的自觉要求与价值目标,则是社会理想,其中承载着人类社会太多的美好价值。作为社会理想的制度公正,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公正或公正的评价产生于人类关系和人类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公正的评价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类的主观态度,但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却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同时又表现出人类改造社会的主动性。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科学,也是一种价值,是科学与价值的统一。以往,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认识上,即“是”的领域,就是对科学规律、必然趋势等的关注,然而对社会“为何发展”或“应当如何促进其发展”这一“应当”领域中的价值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事实上,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同时亦是一个价值创造过程,亦即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过程。在尊重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前提下如何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以适应或促进社会发展的步履更是人类应特别予以关照的问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媒介就在于人类所创设的制度。对制度公正性的评价是发挥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前提。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社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生产实践包括物质生产、人自身的生产和精神生产三个子系统。物质生产实践即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其他实践的基础,亦是人类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它是一切社会基本结构的决定性因素。为此,衡量社会基本结构是否公正的首要标准在于它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发展是由人的活动来推动和实现的,社会历史规律是在人的活动中存在,并经由人的活动而实现的。所谓社会规律或历史规律,不过就是人的活动规律,即贯穿于人的活动之中并制约着人的活动的那种客观必然性。社会规律的存在离不开人的活动,社会规律的作用同样离不开人的作用,此正是“合人类活动之目的”,由此制度公正的另一显著标志就在于体现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亦即人在制度建构中的“合目的性”。人类创制制度的目的是实现“美好生活”,即制度要符合人的发展的需要,符合人的价值目的。因为任何制度都会过时,当时再有效的、被认同的制度由于自身惰性和僵化最后沦为无效甚至有害,成为不公正的制度。惟有从满足人的需要和价值出发,不断改进、创新制度,使制度克服自身惰性和僵化,最大地实现人们的公正要求。

2.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当制度本身是公正时,亦即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时,对它的遵循自然能给主体的实践以正确的导引,实现主体的目的。主体对制度的自觉遵循是在普遍理性的制度安排中才能得以实现的,主体精神是其内在动力。主体精神的核心是权利意识。一个社会的主体权利意识淡薄,则制度就难以被普遍遵从。制度公正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也就是说,制度公正不仅是道德的,也是合法的,不仅是形而上的,也是形而下的,不仅是理想的,也是可操作的,道德规定着合法,道德通过合法指导制度的实施。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法是不可想象的,道德则不然,道德对国家不是唯一的,道德的本质不是国家的,而是社会性的。道德对国家非唯一性的特点,决定了德治不可能是独立的、主要的,而只能是辅助性的。和道德相比,法律对国家政治更为直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首要手段,道德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治国手段,特别是在治理形式或操作层面上,也就是说,德治必须在法律实体的框架内发挥其治国的作用。法治的力量只有同道义相结合,才能产生善治的效果。而法治缺乏道德精神就可能导致暴政。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做支撑,法律就会缺少与社会亲和的中介,就会失去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同,从而无法获得人们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制度伦理只是善治的一个必要条件,国家善治仅有制度之善还远远不够,制度伦理只是善器而已,而善器只有在善人的掌握之下,才可能产生善的效果。”[24]法律只能禁止损人利己而不反对为己谋利,法律只能规制非等价交易而不推行无私奉献。总之,法律面对利益纷争、物欲横流的世界只能是“禁止为恶”,而非“劝人向善”。公正不能自我实现,它需要外在强制来实现;同时公正也需要外在强制保护,没有外在强制对不公正行为的制约,公正将变得异常脆弱,因此对于公正而言这种外在强制是必要的。人类历史表明,由个人来掌握强制必然导致不公正,外在强制除由制度来掌握外,无更合适的选择对象,因为制度作为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外在社会约束,构成了人们行为的社会条件,它一经产生就对范围内的个体产生一种外在的强制。但是制度强制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使强制赢得社会认同而不是服从,因为社会认同来自社会成员的内心的真实支持。公民对基本制度的内心的真实支持和认同是对基本制度道德合法性、道德权威的认同。一个制度要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其本身首先应当具有道德合法性与道德权威。没有他法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而单纯依靠强权暴力的强制的制度必然是恶的非公正的制度。制度是否公正反映它在何种程度上获得社会认同,公正的制度意味着制度主要依靠社会认同而非单纯的强制来运行。

3.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德福统一是公正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社会失去公正,伦理道德就失去感召力乃至其合理性,道德信仰危机就必然发生。德福统一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赏善惩恶问题,自古以来为人们所关注,成为评价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生活等优劣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重要尺度。

4.秩序与自由的统一

从人类生活来看,人可以生活在无自由有秩序的社会中,却难以生活在有自由无秩序的社会之中。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自由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其结果是人本性上的自利、利己甚至自私引发利益冲突的产生与人们彼此间争论和怨恨的出现,最终导致了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人对人像狼一样,而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安全等权利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面对这种状况,需要一个能够协调自由人之间的自由之关系并从中形成秩序的制度,通过制度达到以自由来限制自由,使个人自由的行使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自由,从而实现对自由的保障。这充分表明了在人类社会中,秩序对自由的优先。但是,秩序对自由的优先并不能说秩序比自由的价值更大、更重要,相反,自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之一,自由权利是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更高价值目标。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正是前者比后者拥有更多和更广的自由。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个人的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前提。制度规范人的活动,也规定人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就社会秩序而言,制度规定得具体、详细,就能使人们的行为变得可以预见,能够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从而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这样的社会就更有秩序。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制度给予人的活动空间和选择机会有可能变小,他们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有可能被刚性的规则限制。公正的制度应当是秩序与自由的兼顾,是制度内人类社会必要的秩序和最大限度自由的实现。法国大革命开始之后的第一个月,一个法国人已经敏锐感觉到法国式自由理想的悖论:“我们已经迅速地从奴役走向自由,我们正在更迅速地从自由走向奴役!”[25]这个法国人就是托克维尔。法国大革命以后,他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说:“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26]法国革命最壮观的场景是政治公开加道德鼓动。群众走进议会,政治走向广场,众意强奸公意,实现了无秩序的自由。这是法国革命的悲剧所在。这种绕过制度规范,一杆子插到底的广场政治,用作家雨果的话说:“就是街头基层的人群和居高位者的亲昵。”[27]“这样‘无政党的民主’表现在议会内外两个方面,‘洞穴’内聚散无常,‘广场’上浪击有常,只见旧制度崩坏塌陷,不见新制度树立权威,只见政治参与扩大、爆炸,不见政治制度化给予约束、整合。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族政治活跃,如一片活动的沙漠,沙子不能黏集为沙团、沙堆,成团粒结构,板块碰撞,只能朝聚暮散,随后漂移。”[28]

5.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制度的公平与造就的社会效率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公平的社会制度给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空间,使人们能够自由地、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促进人的发展。但由于社会成员的社会出身、自然天赋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结果的不平等。这种差别的扩大化,就存在社会动荡的隐患,这就需要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特别关注公平。效率与公平都是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效率是制度发展和制度文明的重要尺度,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其存在价值及合理性将遭到怀疑。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不是因为奴隶拥有的权利比原始部落成员多,而是奴隶社会制度比原始社会有更高的效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更多的社会文明,满足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公平简单地说就是制度公正和制度平等。制度公正要求制度安排和运作应当是正直合理而没有偏私,能以同一标准对待相同的人或事;制度平等体现在制度设置和运行中的主体平等、机会平等、程序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等方面。制度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在制度内的统一和协调。一般来说,制度公正与效率是统一的、正相关的关系。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是制度公正的基本理念,它主张人们在为社会多做贡献的同时,也能让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从而能有效地对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生激励作用。因而依据这种公平观而设计的制度就能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由于效率的优先性,所以只有在制度公正的基础上,公平与效率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那种均贫富意义上的结果公平虽然在我们的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但这种公平观不能成为现阶段社会的主导价值观。离开效率的所谓公正的制度是不可取的,没有效率的制度会使社会因此停滞而没有发展,这在强调竞争发展的现实社会无异于自杀;脱离了公平原则片面追求效率的制度也不能持久,只顾效率和发展忘记社会公平合理,会导致社会发展不平衡,不能可持续全面发展,最终效率也会被破坏。只有是有效率且公平的制度,才能使社会得到更合理、全面和持久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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