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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科技九条”政策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鼓励科技创业进一步放活人才、放开科技、放大优势,走出南京科技创业的缄默期,攻克高校科技创业的自闭症,希望“科技九条”政策真正成为破解南京科教人才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难题的一把“金钥匙”。二是突出保护创新。这次出台的政策中重点加大了对科技创业的鼓励和支持。本政策措施第五条明确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
出台“科技九条”政策_青岛城市创新指数研究

(一)政策全文

(1)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2)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3)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4)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市、区(县)属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5)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6)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7)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8)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9)鼓励在宁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到南京市大学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和南京市“321计划”的人才,以及与南京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进驻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可参照执行以上相关政策措施。

(二)“科技九条”政策解读

1.核心目的

在“1+8”创业创新政策基础上,按照“敢闯敢试,先行先试”原则,又制定了“科技九条”,这九条政策在科教人才管理、科技创新保护和科技创业鼓励扶持等多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通过鼓励科技创业进一步放活人才、放开科技、放大优势,走出南京科技创业的缄默期,攻克高校科技创业的自闭症,希望“科技九条”政策真正成为破解南京科教人才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难题的一把“金钥匙”。

2.实施范围

实施主体: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实施范围:南京市大学创业基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

行为主体:到南京市大学创业基地创业,进驻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科技人员。

3.突出四个导向

一是突出激发活力。南京科教人才资源丰富,但是突出的问题是分散,高校、院所、企业各有各的价值目标、考核导向和利益追求,最大力度地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最大力度地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活力,成为政策上要突破的关键、认识上要突破的重点。

此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九条,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眼光不要仅仅局限于学校和科研院所内,要把眼界放宽,引导更多的科技人才投身创新创业,形成南京强大的科技创新人才合力

二是突出保护创新。鼓励创新就是要充分地体现创新的价值、全方位地保护好创新的成果,让创新者多得利、多受益,帮助更多的“知本家”转化成“资本家”,转化成股东

此政策措施第二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的保护;第七条规定了对在职创业收入的保护,扩大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力度,有较大的突破,目的就是要强力推动科研人员在宁创业创新。特别是允许和鼓励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规定下限代表了政府的态度,明确科研人员拿大头。

三是突出支持创业。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产业的紧密结合,是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根本目的。南京的科技成果十分丰富,但是科技成果在南京的就地转化率并不太高,2011年是44%。这次出台的政策中重点加大了对科技创业的鼓励和支持。

此政策措施第三条规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规定50%的下限肯定了技术人员控股,保护技术人员的利益。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该条“自主首付”为象征性缴纳注册资本,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创建初期的困难阶段。

第四条规定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市、区(县)属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国有资本按股权折算注入企业,与企业共成长。超出部分不奖励企业而是奖励个人和团队,用资金激励科研人员。

四是突出扶持企业。企业是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推进科技创新必须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引导科技创新、助推科技发明和技术攻关,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本政策措施第五条明确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该项并非政府采购,而是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第八条规定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该条借鉴了国内高新区的经验,比如上海张江设立了“代持股专项资金”,推动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根据上海市新出台的政策,张江园区内国企、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型机构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可以获得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但对于大多数在创业之初并没有足够积累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来说,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实现股权激励。创新性机构改制后,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可以向此专项资金申请出资垫付,并以股权作为抵押。此外,股权激励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也可由资金垫付。企业最终上市分红或转让后,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再按照一定方式返回资金。

第六条规定新创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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