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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个人福利供给主体地位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仅适用于福利的受益者,作为价值的理念同样适用于福利国家的所有公民。改革的主要核心是强调个人在福利国家模式中的责任,增加个人在福利供给中的地位,这是福利国家福利供给理念的一项重要转变。最后,从福利国家改革的政策实施来看。
增强个人福利供给主体地位_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公民自主能力的增强,传统福利国家模式对于福利仅限于经济层面上物质供给的定义出现了限制,福利国家要解决的不仅仅是收入低下的问题,还包含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所造成的对公民主动性的限制。由于对人们的能力的剥夺是无法通过货币的收入转移而弥补的,即使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工作能力以及相同的工作机会,因此不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在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传统福利国家模式依据单纯的货币转移的消极福利制度并没有带来整个社会的福利提高,未能充分实现其福利保障功能,反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需要增强个人在福利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具体说来:

首先,对公民在福利国家制度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重新界定。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个人在福利国家中享受的福利应与福利责任相一致,对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使公民对国家产生过分的依赖,使社会中的部分群体在享受福利的同时,逃避个人在市场上的责任,不积极工作,损坏了传统福利国家的制度效率,使整个社会缺乏活力。这需要福利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进行重塑,使公民认识到对福利的积极作用。不仅仅适用于福利的受益者,作为价值的理念同样适用于福利国家的所有公民。只有将收入的再分配与个人的责任紧密的联系起来,才能使整个福利社会富有经济效率。福利国家在福利政策的改革过程中,反对传统国家对个人没有福利责任的理念,提出福利既是个人的权利,同样是个人的义务,在福利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人的责任也应该不断的得到延伸。改革的主要核心是强调个人在福利国家模式中的责任,增加个人在福利供给中的地位,这是福利国家福利供给理念的一项重要转变。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可以看出增加了公民的缴费负担,提高了个人的福利领取资格条件,促使个人在福利供给中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这种强调个人福利责任的理念促进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福利制度的建立。

其次,通过积极的福利供给满足公民的不同需求。从个人的福利需求来看,由于不同个体的价值判断以及偏好不同,个人福利水平的高低应从个人的需求来评价。如何使个体的差异性的福利需求得到满足,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赋予人们获得福利的技能,从技能的角度对福利的高低进行评价。因此,福利国家模式改革中提倡的积极的福利不仅仅是向公民提供货币供给,更重要的是通过积极福利政策向人们提供获得福利的技能,使公民有能力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实现其人生价值的技能或生活方式,这是极为重要的。积极福利的实质是通过福利国家在保障公民最低生活的基础上,通过更积极的方式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将原来用于救助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培训、教育以及提供就业机会,通过对福利的供给方式进行调整,修正原有福利供给方式消极的一面,以更加积极的福利供给形态激发个人的社会活力,提升个人的生存技能。

最后,从福利国家改革的政策实施来看。由于保守党政府“选择性原则”在福利制度中发挥作用,英国的福利制度越来越多的偏向于突出个人责任。德国1988年的疾病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使个人在疾病保险的责任扩大,到1992年,德国再次改革的《卫生保健改革法》的特点就是将财政责任财政和个人的责任在疾病保险中进行定位。很多国家都存在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情况。德国1992年就将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从18.5%提高到19.2%,推迟退休年龄,延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期限。疾病保险支出水平的上升要与参保人个人缴费率的上升保持一致,在疾病保险中引入与收入相联系的机制,参保人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疾病保险基金[8]。在随后施罗德政府的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改革中,通过上调个人的缴费率来提高个人在保险中所承担的责任。1983年和1984年,法国设立全国家庭补助基金,缴纳1%的自然人所得税的特殊赋税;在1986年,法国建立了全国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自然人缴纳0.4%的特殊赋税。瑞典养老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缴费计入到个人能力账户中,使退休后的所领取养老金待遇水平与个人账户的缴费相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提高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福利供给主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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