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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以上各种含义,结合生命哲学的特殊意域,可以将生命的尊严理解为自然生命天然具有的神圣庄严,以及必须得到充分尊重的权利属性。如果说生命的尊严是一份与生俱来的权利属性,那么它必然表现为生命的神圣性、庄严性。所谓受尊重,并非只是受到别人的尊重、社会的尊重,这其中还必然包含着受到自己的尊重。
生命的尊严_生命文化要义

(一)对生命尊严内涵的界定

如果说生命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命主体建基于社会利益与公众评价基础上的自我体验,那么生命的尊严则更是社会、文化与主体自身体验三大要素的统一范畴。一说到尊严,不免让人觉得这是一个十分撼人心魄的词汇!然而什么叫尊严?什么叫做生命的尊严?这却是有着不同解释的。在一般的语境中,“尊严”可理解为尊贵与庄严,多用于表示受尊重的地位和身份;作为法律用语,“尊严”是指社会必须尊重的人之为人的各种权利;在古人的政论文章或文学作品中,“尊严”也得到了较多的使用,如《荀子·致士》中有“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董仲舒春秋繁露·立元神》有“贤者备股肱,则君尊严而国安”等用法,在这样的语言环境中主要表示庄重肃穆、尊贵威严等。

综合以上各种含义,结合生命哲学的特殊意域,可以将生命的尊严理解为自然生命天然具有的神圣庄严,以及必须得到充分尊重的权利属性。所谓自然生命,主要是指受生物遗传法则与自然规律调控而形成的生命;所谓天然具有,是指伴随着生命的产生而与生俱来,不受附加条件影响的因素,生命的尊严便是一种与生俱来、天然享有而不受任何附加条件影响的权利属性。

生命尊严的基本定义说明,因为生命的尊严是自然生命本然具有的一种属性,是大自然赐予生命先天所带有的神圣权利,所以它不受任何后天附加条件如国籍、种族、肤色、阶层、信仰、贫富、愚智、残健等因素的影响,只要是客观存在着的生命,便理所当然地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现实社会中生活着的每一个人,不论他是皇帝、宰相、将军、国王,也不论他是太监、乞丐、阿飞、流氓;不论他是专家、教授、文人、学者,也不论他是工人、农民、小贩、武将;不论他是皇亲、国戚、绅董、富豪,也不论他是强盗、囚虏、恶霸、流娼……总之一句话,每一个活生生的人都享有一律平等的生命尊严,这种源自于先天自然且几近于“天赋神授”的生命尊严,是每一个生命与生俱来的权利底线,它不因某人地位显赫而可以比他人增高一分,也不因某人身份低微而一定比他人降低一等,在生命文化的现实性上,每一个生命无不具有一律平等的生命尊严。

语之曰尊严,在生命的内涵中即表现为神圣庄严。每一个生命都是大自然神功造化的结晶,在浩瀚的自然宇宙中仅属于绝对的唯一,而且任何一个具体的生命,在历史的长河中就那么微不足道的一瞬,逝去便就永远地逝去,既不可逆转,又不可复生,由此足可彰显因肇自于绝无仅有而衍生的庄严与神圣。如果说生命的尊严是一份与生俱来的权利属性,那么它必然表现为生命的神圣性、庄严性。何为神圣性、庄严性?其实就是生命尊严的不可侵犯性、不可挑战性,以及不可亵渎性,反过来就是必须对生命尊严无条件给予尊重、敬畏和敬重的那么一种至上特性。

(二)生命尊严的伦理误区

生命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但这种天然权利却只是一种基础性的应然前提,即只要有生命存在,他就应该享有生命的尊严。然而应该归应该,实然归实然,在现实生活中,生命的尊严能否实现,亦即神圣庄严之前提性应然能否成为生命运动之实实在在的确然,那还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便是我们在前面关于生命尊严的讨论中所说的“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如果一个人虽有客观存在着的生命,但他却置身于一个权利无保障、尊严无依托的社会环境,那么他将难以实现天然应有的生命尊严,比如日本帝国主义拿中国的战俘进行的那些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岂不将生命的尊严践踏得一干二净!

1.生命尊严的辩证性 生命尊严的存在是无条件的,但生命尊严的实现则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便是“受尊重”。所谓受尊重,并非只是受到别人的尊重、社会的尊重,这其中还必然包含着受到自己的尊重。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效果就如同面对一面镜子,你怎样作为与表现,社会就将如实地予以反映、回馈你的作为与表现,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尊严都全然不顾,很难想象他的生命尊严将如何实现。而且必须明确,个人生命尊严的实现一定是在与社会充分互动的过程中实现的,送人玫瑰,手留余香,人要有益于社会,积极遵守社会规范,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尽可能多为环境送去温暖,如此自然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不仅如此,对自我生命尊严的争取、持守与维护,还必须秉持于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必须体现出文化的内涵和品位,在现实生活中常可看到,有的人为“争”那所谓的“一口气”而恃强斗狠、骚祸乡邻,看似威风凛凛、神气十足,自以为多有尊严,其实在与人恶言相向、拳脚相交的过程中闹得声名与形象狼藉、斯文与体面扫地,全然不存尊严礼敬,令人觉得十分讨嫌。与其相反,有的人时时谦卑谨慎、处处让逸竞劳,鞠躬尽瘁甩开膀子做事,讷言敏行夹着尾巴做人,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看似忍气吞声、低调处下,但却于淡泊雅逸的生命实践中长久得到大家的敬重,反而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尊严。

务须明确,虽然生命的尊严与生俱来,但其实现的条件之一是“受尊重”,这种“受尊重”的主体一定是生命者自己,亦即生命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必须保持足够的自我意识、通过自身的主观努力去实现被尊重,而不应该将原本该由自己持守的生命主权让渡给环境、交付给社会,简单地希冀于社会环境来尊重自己的生命、保障自己生命的尊严。在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中,常常可能看到有那么一些咄咄怪事,有的人视生命如同儿戏,热衷于逐异履奇、以身试险,他们撞红灯、司醉驾、游绝地、攀悬崖……,侥幸无事则自矜“英雄豪杰”,一旦不幸失事便赖三赖四、寻隙纠缠,非得向那无关紧要处讨要一些致其生命未得保障的“说法”。其实,的确应该同情这样的不幸遭遇,但同情归同情,道理归道理,首先是生命主体自己不珍爱自己的生命,如此的后果原本更应该由自己承担。常有这样一类社会故事,有人因采沙而于河床上挖掘出一些水凼,后来有少年下水游泳不幸淹亡,于是乎亲属状告采沙人未及时回填且未作危险警示……。平心而论,少年不幸淹亡确实令人痛心,采沙人破坏环境生态的行为的确应该谴责,但从根本上说,生命的主体对自己生命持守不当、明知危险而贸然行动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难不成大自然缔造了那么多江河湖海,还必须为不幸遇险的生命承担责任?顺此逻辑而推之,游戏生命的吸毒丧命者岂不该向种毒人追索责任?豪情万丈酗酒而毙的饮酒者岂不该向酿酒人追索责任?玩火伤身的顽皮们岂不该向钻燧取火的先人们追索责任?不慎触电身亡者岂不该向管电人、发电人乃至于向发明用电的爱迪生追索责任?……类似的事理中,关键是谁更该为生命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认为,当然是生命的主体!社会与环境确实应该为保障生命安全、实现生命尊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生命主体能理性地主动避险,谁又能奈他若何!自己草菅自己而不珍惜生命,社会与环境还能如之奈何?因此,我们说生命的神圣庄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这一理念最具主观能动性的落脚点便是每一个生命个体既充分尊重自己的生命,又充分尊重他人的生命,既充分尊重自己的尊严,又充分尊重他人的尊严。如果包括每一个生命个体的整个社会都做到了这一点,那还愁什么生命的尊严难以实现?

2.生命尊严的现实性 源自于“天赋神授”之先天的生命尊严是生命内涵的底线,它不以任何附加条件为存在前提,也不以任何附加条件改变这一底线的高低,因为与生俱来的生命尊严是人人生而即有之、无条件存在且绝对平等的。然而不容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生命尊严的实现程度是有差别的,而且差别还十分巨大,如果一个威风凛凛的将军沦落为凄瑟街头的乞丐,他的生命尊严实现程度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相反,如果一个沿街求食的乞丐飞黄腾达而荣升为将军,他的生命尊严实现程度显然也是会有天壤之别的。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经说过,生命的价值与生命的尊严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结合此处的讨论可以认为,生命的尊严是实现生命价值的基础性前提,而生命的价值是生命尊严提升实现水平的主要依据。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互为前提和依据的事实在现实社会中俯拾即是,比如,袁隆平的生命尊严实现程度肯定比一般人高,杨立伟生命尊严的呈现状态肯定比一般人重,那些伟大的人物与一般的平民百姓所实际享有的生命尊严水平不可能真的就在同一条水平线上,即使是紫禁城里生活的普通仆人,也有可能比山高水远的土皇帝实际享有更多的尊严。类似的现象说明,作为一种先决性的客观存在,生命的尊严是与生俱来、普同一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况,生命尊严的实现程度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基于生命尊严的抽象的神圣性,它不受任何附加条件的影响,然而基于生命尊严具体的现实性,它无法排斥社会地位、个人名望、经济条件、社会贡献乃至于阶级、功罪等的影响,至少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生命尊严实现程度的差距是肯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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