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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了,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这种具有充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国家控制权力的运作者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社会的自治发展需要一个主导性的、有效的政治力量的支撑,这种力量在中国只能是中国共产党。”
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_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国情等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党化、社区化、行政化、短板化等基本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转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还面临着市场化、阶层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等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性问题,如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社会组织发育迟缓、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社区治理经费来源渠道较少、社区治理专业性低、社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中国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之前,“近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直存在一个对于后发展国家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一直缺少一个具有充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国家控制权力,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物质资源与战略资源,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17]。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了,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这种具有充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国家控制权力的运作者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社会的自治发展需要一个主导性的、有效的政治力量的支撑,这种力量在中国只能是中国共产党。”[18]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具体到基层社会治理层面,就是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政治上的指导作用,思想上的引导作用和组织上的保证作用以及治理中的表率作用。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功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它各类组织建设,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对其它各类社会组织的覆盖,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以党的先进性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能力和水平,在领导城乡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协调好各组织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经济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合力作用,促成多元合作共赢治理局面的形成。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社区化

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基层民主的实践场所,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空间,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载体与基础。只有社区的和谐,才会有社会的和谐。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随着工业社会取代农业社会,城市社区取代传统村落成为现代人们居住的主要载体,已成为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因此,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城乡社区治理也就成为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现代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所谓社区治理,就是指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通过协商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治理过程。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是现代治理理论在社区层面上的运用,或者说是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多元合作治理的过程。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构建杜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并把建设和谐社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6年11月,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强调指出,要着力建设城市和农村社区“两个平台”,“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督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随着统筹城乡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传统村落逐渐走向解体,而以农民适度集中居住为基础的农村社区化和社区化治理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近年来,各地在统筹城乡的过程中,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城乡一体化标准,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失地、少地农民进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好的社区居住,进行社区化治理,并在涉农社区治理过程中因地制宜地进行机制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9]

三、行政化倾向严重

受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还有待提高,基层社会群众自治制度还不健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

在农村,我国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广大村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标志,到目前为止,村民自治已走过了30年的路程。不可否认,“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20]。但由于村民自治所依托的国家制度环境是“乡政村治”模式,即乡镇政府所代表的政务(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实施)要通过村民自治系统去推行。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系统一般并不直接针对农户或者个体农民,而是通过村一级的基层自治组织去延伸政府的行政职能。[21] 在这种体制环境中,村民委员会不仅仅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同时还是乡镇政府在农村权力的延伸,承担着延伸国家行政权力和行使村民自治的双重功能。由于扮演着政府“代理人”与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村(居)“两委”负责人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经常一味地讨好乡镇(街办),而对为村民服务的职责置若罔闻。“纵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我国村民自治,究其实质,终难避免民国年间那种“党办自治”、“官办自治”的窠臼。[22] 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村民当家做主的本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也是一直作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下属的行政性组织”两种矛盾冲突的角色而存在的。城市社区在必须完成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任务的过程中,往往因过于围着上级政府“他转”,而严重影响了自身的“自转”,从而无法有效发挥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所应发挥的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广大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关键还是应在“去行政化”的问题上下足功夫。传统的社区管理突出了社区的行政色彩,强调基层政府在社区中的领导地位,主要以行政手段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而社区治理则是从治理理论的基点出发,强调在社区治理中,党和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应该是引导和服务等新的手段,而不是行政性的强制。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去行政化”过程应与完善基层社会群众自治制度相辅相成。为此,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我国必须始终坚持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并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23]。”

社区治理是基于将治理理念引入社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实践中。在社区范围内,通过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个人与组织之间建立起的协商与合作机制,来共同决定需要处理的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治理不是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执行政策来达到管理的目标,而是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24] 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选择过程,是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25] 因此,社区治理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社区治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信任与互惠关系。换言之,社区治理要实现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关键性因素就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参与网络,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在基层社会的合作共治。[26]

近年来,深圳、上海、北京、成都等城乡社区通过实行“居站分离”和以议事会民主议事为突破口的村级治理机制改革等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居(村)委会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尴尬”角色的局面。但是广大城乡社区功能归位工作还任重道远。

四、治理绩效的“短板效应”

短板效应也称作水桶定律。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一是如果想盛满这个水桶,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必须足够高并且是同样高。木板足够高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水桶盛水的作用,木板同样高才能保证足够高的水桶可以被盛满;二是如果要盛满并保持这桶水滴水不漏,在保证各木板本身质量过硬的前提下,还必须保证各木板间匝合得紧密而无缝隙。一旦各木板间留有空隙,这个水桶是难以被盛满的。如果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优状态描述为盛满水的水桶,那么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包括党、政府、市场、村级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基层群众和其他基层经济社会组织)就是该水桶的木板。这种最优状态的达成和保持,既不离开各治理主体自身的高素质,也离不开各治理主体间的通力合作。然而当前我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状况是:各种治理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治理主体间合作机制不健全。

就各治理主体素质而言,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力量,是人民衷心信赖和依靠的党,具有西方政党无以匹敌的号召力、组织力和凝聚力;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是与时俱进的执政党,它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新理论指导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是“最高”的木板。我国各级政府、市场和基层社会自治组织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地进行自我职能的转变,其原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基础再加上顺应时代潮流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中等”高度的木板。我国基层社会群众和非政府组织由于“天生不足”,其治理角色和治理能力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堪称水桶的“短板”,也即提高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绩效的关键。具体而言,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较低。在中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受几千年来专制传统的影响,城乡基层社会居民们习惯性地接受统治和控制,公众参与直接民主的能力不高,公众的质疑和批判能力缺乏锻炼和提升的平台,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匮乏严重阻碍了合作的达成。据笔者调查,江苏苏北、重庆、四川地区的城乡居民对于自身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意识不足,缺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具有社区治理主人翁意识的人不到被访对象的50%。

此外,我国基层社会组织发展迟缓。在“第三部门”蓬勃兴起的时代背景下,社区非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为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培育空间,为公民提供了对公共政策进行批判和监督的场所,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机会以促进相互间的信任和积累社会资本,为公民参与治理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但是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特别是国家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原则”、“级别管理原则”、“非竞争管理原则”、“限制分支机构原则” [27],造成我国非政府组织发育和发展还较为缓慢,并且非政府组织的官方性质较浓,缺乏自主性和活力。

就各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而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合作机制尚不健全。受行政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影响,我国社区治理还存在较强的行政化现象,社区居民仍然处于社区治理旁观者的角色中。社区居民在社区决策中很难具有最终的话语权,基层社会决策难以摆脱“一言堂”的历史惯性。此外,信息公开不及时,沟通渠道不畅通,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都严重影响着社区居民公民素质的提高。因此,社区合作治理的理念还没有真正地深入人心,社区自治组织对外与政府,社会组织对内与社区居民之间如何进行有效合作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些都严重阻碍着我国基层治理从合作型向自治型的转变。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要在实行经济赶超发展和社会建设平衡中做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就更加任重道远。总体上来说,我国城乡基层社会在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创新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性问题: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社会组织发育迟缓、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社区治理经费来源渠道较少、社区治理专业性低、社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

(一)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

我国《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乡镇(街办)和村(社区)的管理职能界限模糊,权责不明确。从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农村社区自主性并不是很强,上至政府部门下至群众都认为农村社区与政府部门是附庸关系,乡镇不想放权,乡村不能自主的观念根深蒂固。同时,农民的权利有限也是制约乡村自治的瓶颈,以村委会的6项职责为例,其中5项是属于管理性质的,即协助政府进行工作,所以其职责极其有限。[28] 在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居(村)民委员会被视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的延伸并承担着政府行政职能,无形之中乡村干部被赋予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乡镇(街道)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同时也为了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又把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到各个社区居委会,责令各社区居委会必须完成。这样就导致了社区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任务,而社区(村)正是在这样的推动下日益行政化。社区(村)行政化的后果是导致基层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加,难以调动城乡居民的积极性,更甚的是将基层社会资源挪用为国家行政资源而严重地削减了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

(二)社会组织发育迟缓

按照查尔斯·泰勒的观点,公民社会产生的标志就是独立的社团组织的存在。从最低限度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一定数量的社团组织,就可以说公民社会初步形成了。从较充分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构建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时,当这些组织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的走向时,我们便可将其称之为公民社会。[29] 但与西方公民社会形成的一般规律不同,我国公民社会是在国家权力主动让出对经济生活的支配权,并运用统治权威来保护和扩大民间活力的条件下形成的。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的特点。[30]受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村(居)公共事务都是由行政化很强的“村(居)两委”操纵,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除了红白理事会外,其它民间组织很少,这些组织更被排斥在基层社会治理之外。最近十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和农民集中居住的加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各种农村经济、社会合作组织逐步发展起来了,它们不仅成为农民增收的中介,也日益成为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组织载体。但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广大城乡基层社会,村(居)民自组织化程度依旧还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这不仅影响着当地规模经济的发展,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质量与水平,从而影响我国区域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国家会“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的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对各种社会组织,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31]

(三)公民能力较低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青团中央权益部课题组对全国10大城市、50个社区(其中40个混合型社区、10个单一型社区)进行的调查,其结果显示:有91.2%的城乡居民表示愿意参与所在社区的建设活动,有85.8%的居民表示愿意参与所在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决策,而实际参与过这种决策的居民却只占35.3%。[32]同时,在南京市进行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城乡公民参与意识强与参与意识弱并存;部分公民自主型政治参与不足。[33] 公民能力包括公民的民主能力、参与能力、质疑能力、批判能力、合作能力等。[34]2011年暑假,笔者组织部分研究生对成都、绵阳、德阳、广元等城乡社区进行广泛调研。调研发现,在以四川为代表的西部基层社会的现实生活中,村(居)民已经习惯性地接受了单向度的管控,他们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有时候还需要村(居)干部给他们提供一定的补贴才愿意参与民主活动;在参与基层社会公共决策过程中,村(居)民的利益诉求能力、公共决策能力、同多元利益主体博弈能力,以及执行公共政策、监督公共决策过程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86.12%的被访村(居)民认为,他们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较少,自身利益诉求难以表达。就质疑能力和批判能力而言,受臣民文化的影响,公众习惯于对周遭事物的默认或认同,即便有所异议也只会“忍气吞声”,再加之基层社会公共领域监督和批判功能的缺失,缺乏培育监督和批判精神的结构基础与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批判的场所,公众的质疑和批判能力得不到有效地锻炼与提升。92.86%的被访村(居)民认为,在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中,“一言堂”现象比较严重,75%的村(居)民在自身利益受损时,经常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很多地方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还只是把基层民主政治停留在形式上,[35]这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鉴于此,国家“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36]

(四)基层社会治理经费渠道较少

在基层社会建设与治理中,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要开展自治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财力支撑。这些资金的主要来源有:社区所拥有的资产赢利、政府支付社区的工作经费、社区承担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通过费随事转所得的资金。[37] 近年来,在统筹城乡的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在基层社会建设,尤其在乡村社区化治理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广大城乡社区的物质条件。但是这些投入有时是为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绩”需要,并没有真正地从广大城乡居民的现实需求出发,而社区自身由于财力有限,不得不依靠政府的拨款来维持运转。由于在社区治理经费上对基层政府的严重依赖性,因而很多基层社区不得不更多地接受上级政府派下来的行政性事务,有时即便想做好真正地满足居民需求的社区事务,也有心无力。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基层社会自治的关键是要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这就要求村(居)必须能够满足村(居)民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资源,可以说,村(居)委会没有必要的财力基础,也就失去了支撑自治的经济基础。[38]

(五)基层社会治理专业水平低

伴随着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工作内容、功能、规范约束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对基层社会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从素质上看,城乡社区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专业能力还要有奉献精神,要德才兼备。从知识结构上看,要具有个案工作于群体工作的理论与技术;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熟知与社区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基本的行政管理知识;具备基本政治经济常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心理学知识和社区建设基本知识等等。[39] 从1986年国家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至今,我国城市社区干部与社区工作者的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在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占75%,社区管理队伍愈来愈年轻化;但从学历上看,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仅占26%,[40] 农村社区,尤其是西部农村社区队伍建设就更成问题了。我们课题组在南充、达州、绵阳、宜宾等山区农村调研发现,70%山村“村两委”成员年龄都再50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率在82%以上;75%的山村村支书或村长年龄在55岁以上,其中一些村支书都70多岁了,连续干了几十年,至今还没有年轻人愿意接班。在很多西部农村地区,村级治理专业化水平几乎无从谈起。因此,鉴于西部农村社区人才严重困乏,亟需政府、社会和社区之间通力合作,为培养和培训专业的社区治理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六)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以及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41] 行政型社区治理模式已经被时代所淘汰。随着社区公民意识的提升,新兴的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日益成为学术界和社区治理实践的焦点,也将成为我国社区治理的新模式。鉴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还有待提高,基层社会自治制度还不健全,在我国全面地开展理想型的社区自治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因而,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就成为当前我国广大城乡社区治理的最佳选择。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机制,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是真正实现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42]

(七)基层社会治理中宗族干涉现象严重

宗族治理一般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尽管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在社区治理理论上具有相似性,但受经济发展、社会环境、地理位置、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农村社区治理中除了以上所述的障碍外,还存在着两个主要障碍,一是宗族问题,一是农村妇女问题。就宗族问题而言,学术界在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影响的问题上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农村家族、宗派势力斗争激烈,二者试图通过村委会选举,掌握村委会的领导权,从而控制与压制对方;一种认为家族在当今中国农村政治场域中仍然或进一步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如发展村庄的现代社会关联能力,充当政治动员的有效形式成为民主进入农村的“助力”等;一种认为宗族利益对村民选举的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乡村权力格局多元化,使得民间纠纷的解决既不是单纯依靠习俗惯例,也不是单纯以国家法律来获得,而是借助各种权威力量相互交错形成的合力来实现。如何认清当地宗族势力的政治倾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农村社区治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不过,笔者在四川、江苏、安徽等不少地方的调查中发现,92%以上的村民对农村宗族或家族治理颇为不满,但多敢怒不敢言。宗族或家族治理往往因权力不受监督而让基层社会自治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很容易蜕化为农村的黑恶势力。2011年2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广东农村考察时,就针对农村宗(家)族干涉选举,让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等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43]

(八)基层社会治理中妇女被边缘化问题

长期以来,女性在村(居)中的当选情况不容乐观,“一低两多两少”(当选比例偏低;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现象较为普遍,这在村委会的选举中更为严重。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在村委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1999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及时用政策来保障妇女参加选举。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14号文件也进一步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这些法律政策都体现出了党和国家全力支持农村妇女参政的基本导向。但由于现实原因,特别是社会性别意识和制度、程序的刚性约束,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率一直很低,这在中、西部农村更加突出。如何尽快改善并提高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大力培养女性人力资源,维护其合法权益,彰显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话语权,是我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上述现实性问题,无疑都是迫切需要破除的障碍。科学处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以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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