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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论争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致可分为认同传统公有制理论与提出新公有制理论两大体系。苏联式公有制,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不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劳动过程的真正社会化基础上,而主要依靠行政权力与强制手段。认为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内涵才是“现代公有制”的理论内涵,即财产占有社会化与劳动者成为占有主体的统一。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论争_中国式现代化:小康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

关于姓“公”姓“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就出现了激烈交锋,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发生了多次争论。大致可分为认同传统公有制理论与提出新公有制理论两大体系。第一种观点赞同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苏联式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认为,这种体制反对两极分化,强调收入平衡,反对畸形发展,强调地区平衡,注重大多数人口的最基本需要,以增进整个社会发展目标的可协调性,而改革开放以来却把这些作为改革的对象,对西方进行拙劣模仿。[25]相信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公有制实验在整体上是成功的。[26]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流传的四封万言书(1995~1997年间问世,包括《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未来一二十年我国国家安全的内外形势及主要威胁的初步探讨》、《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1992年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动态和热点》),也极力反对所有制结构变化,维护传统的公有制。[27]

第二种观点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和改革开放以来形势和制度的变迁实际,批判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和公有制模式,对公有制进行新的概念和理论解释。主要包括两大解释类型:一类是区别传统公有制(苏联斯大林式公有制)与新公有制(马克思的经典公有制,中国特色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另一类是区别公有制(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与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

第一类解释,重新探索马克思的经典公有制概念,批判与否定传统的苏联式公有制,对各种形式的现代公有制,特别是中国特色公有制,持赞同态度,并积极探讨更多的新公有制形式。姜义华指出,马克思眼中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绝非那种氏族公社、农村公社式的旧式的公有制,它以生产资料的集中与劳动的社会化、生产的社会化为其基础和前提。缺乏这个基础与前提,公有制只能成为旧式的宗法制或庄园制或皇庄式的公有制。苏联式公有制,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不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与劳动过程的真正社会化基础上,而主要依靠行政权力与强制手段。因此,这种公有制越发展,企业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就越受到压抑,而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则越容易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经济力量扩张自己的权力为专制性权力。[28]王珏在充分认识和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公有制”的概念。认为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内涵才是“现代公有制”的理论内涵,即财产占有社会化与劳动者成为占有主体的统一。[29]沈宝祥认为,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是苏联模式(纯粹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制造(“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阶级斗争为纲,文化大革命等),核心是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不仅不适合中国,就是在其母国苏联也不适合,而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都不适合。因为它不仅离开了各国实际,也超越了发展阶段,主要是,离开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离开了人类文明大道。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30]于光远重新解释了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论。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不是一般的公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国有制只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不属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31]周运泉、张忠良认为,公有制产生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以萌芽形式在资本主义的胎胞里成长起来的现代社会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没有经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践,但他们从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脉络中,展示了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萌芽,即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不是国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是股份制(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工人的合作工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公有制的理论,为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选择提供了方法论指导。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不仅包括经典的公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与集体成分;同时,还可以包括混合所有制中受公有制经济制约、规范的其他经济成分。具体实现形式,包括国有国营、集体合营、劳动者的联合个人所有制、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基本形式。[32]陆南泉主张区别苏联斯大林式公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公有制的不同。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公有制是联合起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社会公有与个人所有统一的社会所有制。[33]马龙闪也认为把社会主义等同于“生产资料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无产阶级专政”的苏联模式与斯大林体制,不是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应该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共同富裕)的定义来重新界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34]左凤荣认为我们曾经照搬了苏联斯大林式单一公有制模式,而这种公有制并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其核心是人为制度服务而不是制度为人服务,所以生活日用品长期处于短缺状态,人民的生活一直很苦。[35]厉以宁重新解释了马克思的“重建个体所有制”,在董辅礽“共同所有制”(财产共有,但个体不拥有其中的特定财产)与“公众所有制”(财产共有同时为个体特有)区别论[36]的基础上提出“新公有制”论。认为中国改革实际上是从传统公有制向新公有制转轨的过程。新公有制目前已形成四种形式:新国有制、混合所有制、公众所有制、公益性基金所有制。国有资产重组的五种结果——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持股的公众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给公众持股的民营公司,都属于新公有制。[37]王瑞璞把股份制等同于新公有制。认为股份制本身就是公有制,和原来的公有制完全不一样,不是一个概念。[38]周其仁反对传统的排斥私产的公有制,主张以融合私产为基础的公有制。[39]关于新公有制与传统公有制的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对立的。新公有制是对传统公有制的否定,传统公有制的主体是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准国有制),实现形式都是政府经营制;新公有制的主体是公众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是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公有制既包括传统公有制,又突破了传统公有制,除了原有的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与集体成分,还包括股份合作制、各种公共基金等。是存在于任何范围的一切公有财产,不论其比例多寡。[40]

第二类解释,认可传统的公有制概念,但认为应该区别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还应该允许非公经济发展。钟生认为区别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常重要。改革开放之所以阻力重重,与人们往往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有关。公有制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本质属性),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资产的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方法与技术),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有同样的实现形式。[41]中共“十五大”报告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只有国家或集体独资与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另一种则强调所有的股份制形式都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种观点已经超出传统公有制的范围。如吴敬琏主张对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进行探索和开拓,不能将公有制局限于国家所有制和苏式“集体所有制”,更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42]

关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是公众持股的股份制或劳动者为主体的股份制[43];另一种则把公众持股的股份制看作私有制,而认为只有国家或集体独资与控股的股份制才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无论是新公有制理论、现代公有制理论,还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理论,都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构中,除了公有制以外,还应该允许其他所有制存在,多种所有制应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均表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有些人发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会威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疑问,这牵涉到公有制的内涵(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理解)、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比重、领域结构问题。根据新公有制与现代公有制的定义,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厉以宁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理解,国民经济命脉部门掌握在国家手中,特殊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由国家所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由国家控股;此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是毫无疑问的。[44]根据传统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单一实现形式(国家或集体独资与控股的股份制)的理论,则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的确是可能存在的。这种观点指出,所谓的“国退民进”和“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是违背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认为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公有制性质还是未变,国有经济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后,国家仍然掌控大量的基础设施、财政资金和税收收入,公有经济仍然占主体的说法,是糊弄人的理论逻辑,掩盖了其鼓吹新自由主义改革的真实目的。[45]

关于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比重大小会不会威胁到公有制主体地位,威胁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基于政府职能与经济活力的关系视角,认为政府根本就不应该去管理经营性的公有制经济,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与投资环境。“从长远来看,还是要通过资本市场和社保体系,把国企资产稀释掉,分散到民众中去。政府应该拿这些钱做更多政府应该做的事,比如住房、教育、医疗。从长远来看,政府不需要去经营国企”[46];“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说明,人的自由恢复得越多,政府管制放松得越多,私人空间扩大得越多,经济活力提升得越多,经济增长就会有更大的自由度”。[47]第二种观点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认为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比重大小与社会性质无关,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与政治合法性无关,根本问题是共同富裕,而这无须通过公有制主体地位来保障,可以通过个人所有制与国家税收与收入调控来实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组的研究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决定的……只要共产党采取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了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有保证的。”[48]第三种观点基于公有制的一般特点,认为公有制是各种国家都有的一般所有制形态,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公有制所占比例多少,而在于要多数人实际上占有多数生产资料,多数人实际享有到所创造的多数剩余价值。[49]第四种观点基于新公有制理论,认为混合所有制与公众所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必然反映,是不会动摇的,根本无需忧虑。第五种观点基于国有企业的特定性质与特殊目标,认为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和一般的企业的具有特殊性的公共机构,不应该以营利为目标,而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它只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生产,尤其是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其他产品应该由民营经济提供。[50]第六种观点则基于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与公有制的单一实现形式理论,主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必须占优势。保持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始终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51]第七种观点基于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主体)与新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理论(补充),既反对私有化,也反对单一公有制。[52]

关于公有制经济的领域结构变动会不会威胁到公有制主体地位,第一种观点主张国有经济应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但国企仍然可以掌控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战略性、支柱性、高风险性、公共性、高科技性行业;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应该从所有的领域退出,因为政府根本就没有必要去管理企业。而且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战略性与非战略性、国家安全与非国家安全、支柱性与非支柱性、风险性与非风险性、公共性与非公共性、国计民生与非国计民生、高科技性与非高科技性行业很难分辨,其界限是动态发展的,具有不清晰性与不确定性。第三种观点则反对国有企业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坚持国有经济必须要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壮大。[53]《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甚至指出,主张国有经济应退出竞争性行业的人认为“国有经济只保留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和基础性、公益性等非竞争性的行业和部门中,其他竞争性行业都让非国有经济去生产经营。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让我们国家承担亏损,让各种资本盈利,从而使我们的国有经济变成主要为国内外资本服务的经济。这不仅根本上改变了公有经济为主体、非公有经济为补充的关系,也将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国家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4]公有制生产关系到底好不好,到底适合不适合中国国情?究竟哪种公有制适合中国国情?是传统公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前的公有制),还是现代公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以来的公有制)?是苏联式公有制,还是“一大二公三纯”的中国人民公社式公有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单一公有制,还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并立中要不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制为主导,还是以混合所有制或股份制为主体?还是不要由政府官员(或通过专家)人为地设计并推广各种(或某种)生产关系的标准和比例,而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关于这些看似纷繁复杂的疑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有一段经典的回答:“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55]邓小平曾经在1962年7 月7日接见出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三届七中全会全体成员时也有一段扼要的回答:“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并引用了刘伯承常讲的一句四川话来进行通俗易懂的概括:“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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