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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居民居住现状与地区差异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浙江普查资料,本资料共包括20060115户,其中家庭户18854021户,占93.99%,人口总数为54426891人;集体户1206094户,占6.01%,人口总数为5001348人。表3.3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和乡村的户均住房间数、人均住房间数和人均建筑面积续表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部数据资料整理。
我省居民居住现状与地区差异_2010浙江省人口普查重点课题及优秀论文集

(二)我省居民居住现状与地区差异

在深入分析我省居民的居住现状与地区差异之前,我们首先将居民家庭户与住房的总体情况做一个简单描述。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浙江普查资料,本资料共包括20060115户,其中家庭户18854021户,占93.99%,人口总数为54426891人;集体户1206094户,占6.01%,人口总数为5001348人。根据前述,由于集体户的住房信息未在资料中体现,因此强调下文我们分析的居民住房现状主要是指家庭户的住房现状。

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中还规定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而这些规定只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因此,在本研究中各地区的地域范围也划分为城市、镇以及乡村进行具体分析。其中城市家庭户6873461户,占36.46%;镇区家庭户4523591户,占23.99%;乡村家庭户7456969户,占39.55%。这些家庭户的规模主要以2人户为主,共有5959821户,占31.56%;1人户3839614户,占20.36%;3人户50429476户,占26.75%;4人户2314220户,占12.27%;其余5人户及以上共占9.06%。

以上是全部数据资料关于家庭户情况的一些简单描述,这里有必要补充浙江人口普查长表的数据资料,因为住房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此。根据长表数据资料显示,调查的户口总数为2023512户,家庭户1907711户,占94.28%,人口总数为4971716人;集体户115801户,占5.72%,人口总数为428587人。长表数据资料中依然重点关注家庭户的住房状况,其中城市家庭户695163户,占家庭户总数的36.44%;镇区家庭户452590户,占23.72%;乡村家庭户758056户,占39.74%。

(1)住房拥有情况

住房拥有情况是指住户拥有还是租用现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进入了全面的住房货币化阶段和全面实行住房保障阶段,居民住房来源(即拥有住房的属性)呈现多样化,第六次普查登记的住房来源包括租用廉租住房、租赁其他住房、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购买二手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住房等8大类。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因此我们主要考察了住房拥有率,浙江省总体的住房拥有率达到了67.74%,而城、镇、乡的住房拥有率也分别达到了54.72%、63.5%、82.21%,这个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住房改革的成效。

同时,表3.2反映出浙江省居民住房拥有率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别反映出我省城乡和地域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第一,城市、镇等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乡村地区,居民拥有更高的收入水平。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家庭户中,购买商品房的比例最高,为20.22%,其次是自建住房,为18.87%,然后是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二手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分别为7.6%、6.31%和1.72%。而镇和乡村住房拥有情况最多的家庭户住房来源均为自建住房,分别为44.09%和80.85%,尤其是乡村地区,家庭户住房类型大多为自建住房,其他住房来源微乎其微,这也是因为农村地理环境因素、农民收入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基本上依靠家庭自己投资建房。

第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也是造成各地区住房拥有情况不同的原因。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们可以从表3.2看出,我省各地区租赁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比例明显小于其他住房的比例,这是因为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而经济适用房是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这两种住房类型均限定了居住对象的范围。

表3.2 浙江省各地区按住房属性划分的城市、镇和乡村的家庭户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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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整理。

(2)住房拥挤情况

住房拥挤指数是衡量住房舒适度和住房空间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浙江省住房拥挤的总体情况是平均每户住房间数2.8间/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13平方米/人,人均住房间数1.07间/人,其中城市的总体情况是平均每户住房间数2.26间/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97平方米/人,人均住房间数0.89间/人;镇的总体情况是平均每户住房间数2.76间/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53平方米/人,人均住房间数1.04间/人;乡村的总体情况是平均每户住房间数3.3间/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9.12平方米/人,人均住房间数1.24间/人。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和乡村在户均住房间数、人均住房间数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地区差异,见表3.3。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浙江11个市的户均住房间数、人均住房间数和人均建筑面积分别绘制成图3.1、图3.2和图3.3。

表3.3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和乡村的户均住房间数、人均住房间数和人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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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部数据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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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乡村户均住房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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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乡村人均住房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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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乡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从住房水平的总体情况看,浙江省住房水平总体情况较好,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各地区乡村的平均每户住房间数、人均住房间数和人均住房面积基本都大于城市和镇。

a.平均每户住房间数

由图3.1显示,在我省各个地区,乡村的平均每户住房间数都大于城市和镇。其中,衢州市乡村平均每户住房间数最高,为4.35户/间,舟山市乡村平均每户住房间数最低,为2.27户/间。在城市和镇,平均每户住房间数也是衢州和舟山为最高和最低,城市分别为2.81户/间和2.01户/间,镇分别为3.34户/间和2.09户/间。

b.人均住房间数

浙江省各地区城市、镇、乡村人均住房间数也有不同的变化,分析图3.2可以看出,衢州、杭州、丽水等地区有较强的优势,舟山、宁波、温州相对比较弱,但是各地区的人均住房间数差距不是特别大。

c.人均住房面积

相对于平均每户住房间数和人均住房间数而言,人均住房面积更能反映出住房的舒服度和住房拥挤的情况。分析图3.3,我们可以看出我省各地区城市、镇、乡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情况。总的来说是乡村大于镇,再大于城市。这个差别主要是因为我省城乡和地域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乡村地区大多为自建房,相对于城市的商品住宅而言,不管是价格因素,还是地理环境因素等方面,居民在人均建筑面积上存在较大优势。而且很多农村地区还存在严重的宅基地建设超建等现象。

2004年建设部的政策研究中心就推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并阐述了“全面小康”下中国人“住房小康”的居住指标:城镇居民到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20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平均每套住宅标准在120平方米左右,达到户均一套、人均一间的总体目标;在农村,住房的全面小康标准为2010年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2020年为40平方米左右。因此,综上所述,虽然我省各地区的住房水平存在差异,但各地基本上已经达到了住房的小康标准。

(3)住房不受干扰情况

住房的不受干扰指数,主要是指住房的用途方面,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住房的功能划分为只用于居住,或是居住工作或其他。第二,是否和他人共用一套房。在本次普查中,住房按用途划分为三个方面:

a.若作为生活住房,则表明家庭只用于居住且不和他人共用房间,不受外界干扰的影响最少;

b若兼作生产经营住房,则表明家庭住房用于居住、工作或其他,且不和他人共用房间,居民的生活空间会受到一定干扰;

c.若无住房,这些家庭户则需要通过租房或者其他途径来获得居住环境,这些住房的功能变得更加复杂,可能还要与他人共用房间,因此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最大。

表3.4 浙江省各地区按住房用途划分的城市、镇和乡村的家庭户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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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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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整理。

由表3.4可知,浙江省家庭户的住房不受干扰指数较好,各地区的生活用房占住房用途的比例均在95%以上,这说明我省居民的住房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家庭住户的住房用途基本上被用作生活用房,因而住房的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住房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4)住房质量指数

住房质量指数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舒适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居民住房综合指标评价体系中涉及内容最多、最重要的一组指标。在本次人口普查的问卷中,反映住房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主要炊事燃料、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有无厨房、有无厕所、有无洗澡设施、承重类型、建筑层数和建成年代等8个方面。

a.住房设施

浙江省的住房设施情况分为主要炊事燃料、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有无厨房、有无厕所、有无洗澡设施等。

根据普查长表的抽样调查,在1905809户家庭户中,住房内本户独立使用厨房的有1549577户,占81.31%;本户与其他户合用厨房的有98655户,占5.18%;无厨房的有257577户,占13.52%。

家庭户的主要炊事燃料为燃气、电、煤炭、柴草和其他。其中,家庭户使用燃气的最多,有1575350户,占82.66%;使用电的有54594户,占2.86%;使用煤炭的有13305户,占0.7%;使用柴草的有224996户,占11.81%;使用其他炊事燃料的有37564户,占1.97%。

住房内有管道自来水的家庭户有1751762户,占91.92%,无管道自来水的家庭户为154047%,占8.08%。这说明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浙江省内管道自来水这项生活设施已经基本上普及。

关于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统一供热水的家庭户有4204户,占0.22%,家庭自装热水器的有1107769户,占58.13%;其他洗澡设施的有180808户,占9.49%;无洗澡设施的有613028户,占32.17%。无洗澡设施设备的占了30%以上,说明浙江住房的洗澡设施配套还须亟待完善。

关于住房内有无厕所,独立使用抽水式的家庭户有1268542户,占66.56%;合用抽水式的有115282户,占6.05%;独立使用其他样式的有104945户,占5.51%;合用其他样式的有61312户,占3.22%;无厕所的有355728户,占18.67%。由此看来,浙江住房的厕所配套设施也需要进行提高。

表3.5和表3.6为浙江省各地区住房设施状况家庭户的分布情况。通过比较分析可得,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环境因素的原因,各地的住房设施状况出现了一定的差异。

①在住房内有无厨房上,浙江各地区的家庭住户大都独立使用厨房,湖州最高,占89.22%;温州最低,为74.37%。而在没有厨房设施的地区中,宁波最高,为16.46%;湖州最低,为7.56%。

②主要炊事燃料各地区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宁波和舟山使用燃气的比例均达到了90%以上,分别为95%和93.7%,其他地区使用燃气比例也占据非常大的比例,说明浙江地区燃气的普及率普遍较高。其次,各地区使用柴草为主要炊事能源的比例占第二份额,其中丽水和衢州的比例明显较高,为32.5%和31.73%,然后是湖州、绍兴和台州等地比例也较高。

③住房内管道自来水已经基本普及。在浙江省各地区住房内有管道自来水的家庭户都在90%以上。

④浙江各地区的洗澡设施来自家庭自装热水器占较大比例,基本上都在50%以上,除了金华最低,占46.28%。而湖州比例最高,占66.13%,其他家庭户自装热水器比例占当地家庭户总数在60%以上的还有杭州、温州、嘉兴和舟山四个地区。其次是住房内无洗澡设施的百分比较大,在30%左右,这表明浙江各地的洗澡设施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⑤浙江省各个地区中,家庭户的卫生设施总体情况一般,使用抽水式和其他样式的有厕所设施的比例为81.33%,无厕所的比例为18.67%。其中,杭州市的家庭厕所卫生设施较好,只有7.2%的家庭住户没有厕所,其余92.8%的家庭住户都有不同的厕所设施。其次较好的是嘉兴,也只有8.04%的住户没有厕所。厕所卫生设施较差的是丽水,还有高达30.85%的住户没有厕所设施。

表3.5 浙江省各地区按住房设施状况(有无厨房、主要炊事燃料、有无管道自来水)分的家庭户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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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整理。

表3.6 浙江省各地区按住房设施状况(有无洗澡设施、有无厕所)分的家庭户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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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整理。

b.承重类型、建筑层数和建成年代

住房的承重类型(指外墙体材料、结构)、建筑层数以及建成年代是衡量房屋质量的另外三个重要指标。由于在这次浙江普查的资料中,未体现浙江住房的建成年代,因此我们主要考察住房的承重类型和建筑层数两项指标。浙江各地区按建筑层数、承重类型分的城市、镇和乡村家庭户户数如表3.7所示。

根据普查长表的抽样调查,在1907711户家庭住户中,城市家庭户有995937户,镇家庭户有452911户,乡村家庭户有758863户。

浙江住房建筑层数的总体情况是2—3层的楼房最多,为50.02%,占据了近一半;其次是4—6层,为28.07%,然后是平房16.34%,7—9层占3.24%和10层以上占2.22%。

第一,地区差异比较小。首先,浙江11个地区楼房的建筑层数基本上都是以2—3层为主,其中湖州的这项比例最高为62.14%,而杭州最低,为42.54%。其次,10层以上楼房所占的比例均偏小,个别地区还不到1%,例如绍兴、衢州、丽水等地。但总体而言,地区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明显,各项所在比例存在一定的共性。

第二,城乡差异比较大。在建筑层数上,城市楼房4—6层的比例最大,为47.83%,而镇和乡村的楼房却是2—3层的比例最多,分别为47.69%和71.78%,特别是乡村地区2—3层的比例占到了一半以上,可见在楼房建筑层数上的城乡差异十分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城市,并且乡村大多为自建房而引起的,农民不可能像城市那样去建造那些如高楼大厦一样的商品住宅。

浙江住房承重类型的总体情况是混合结构的比例最高,占56.41%;其次是砖木结构,占21.15%;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占19.36%;最后是其他结构,占2.98%。

浙江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明显,均是以混合结构为主,同时以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木结构为辅。但浙江城乡差异相对明显,城市地区以混合结构为主,占56.59%,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为辅,占31.62%,而乡村地区以混合结构为主,占55.31%,砖木结构为辅,占31.18%,镇区也是以混合结构为主,占57.97%,砖木结构为辅,占20.36%。

表3.7 浙江省各地区按建筑层数、承重类型分的城市、镇和乡村家庭户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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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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