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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的含义

时间:2022-05-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拉南·格尔伦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这样说: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伦理学问题的学科。中国伦理学界认为,生命伦理学是对传统医学伦理学的超越,是现代意义上的医学伦理学;或者可以理解为,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必然阶段,当然,它应该包括医学伦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国外伦理学界几种不同观点

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教授认为,“生命伦理学”一词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经过50年代的酝酿和60年代美国学界的讨论,最后在70年代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范·潘塞勒·波特在《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中正式提出,他认为应该建立一门新的“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学科”。他把生命伦理学定义为: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科学,它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中间建起一座桥梁,帮助人类生存,维持并促进世界文明,即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因此,波特认为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是不具有规范性的科学。

拉南·格尔伦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这样说: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护理、兽医在内的其他卫生保健职业)伦理学问题的学科。这个定义基本上表述了生命伦理学的特点,并和传统的医学伦理学有了两点区别:一是把范围扩大到整个生命科学的范围;二是就医学而言,不仅包括医生与病人的关系,还涉及整个卫生保健行业。

生命伦理学的另一位权威莱克在其主编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将生命伦理学定义为:生命伦理学是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用道德价值和原则检验此范围内人的行为。此定义与拉南·格尔伦的定义基本相同。

日本筑波大学生物学院优巴斯伦理研究所最近提出如下定义,生命伦理学是对人和其他生物体关系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伦理问题的思考范围包括环境伦理、医疗伦理、社会伦理、对影响生命的技术的使用以及对生命的爱。

(二)中国伦理学界的观点

中国伦理学界认为,生命伦理学是对传统医学伦理学的超越,是现代意义上的医学伦理学;或者可以理解为,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必然阶段,当然,它应该包括医学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可以这样定义: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方面包括决定、行动、政策、法律进行系统研究,是研究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人类行为的道德可允许度的科学。

需要说明的是:

生命主要是指人类生命,但也涉及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

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的伦理问题。

研究对象是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不仅限于医学,用于判定在这些领域中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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