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精神病患者自杀,责任谁担

精神病患者自杀,责任谁担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防范相当困难,圣明脑科医院对患者自杀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案情,酌情判处圣明脑科医院对患者周某冰自缢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周某林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8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林夫妇认为,原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核心提示】

医院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负有一定监护责任,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

【案情介绍】

周某冰系某高校大学生,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1月9日被石家庄圣明脑科医院诊断为严重精神分裂症,其父亲周某林要求医院收治住院长期治疗,医院为周某冰办理了住院手续。周某林特别向主管医师马某告知:孩子多次表现出轻生倾向,请医师一定照顾好。医师马某告知周某林放心,医院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对其进行专护。第3天,圣明脑科医院电话通知周某林孩子在医院出事了,周某林赶到医院后医院告知周某冰趁护士不在病房,在病房卫生间自缢,护士发现后立即通知医师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事件处理上,圣明脑科医院认为:医师马某根据患者病情对患者安排专护,处置正确,专护一般30分钟巡查一次,护理人员严格履行巡查,但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难以防范,医院在发现患者自杀后积极组织抢救,医院对周某冰的诊疗、处置都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没有过失,同意将周某林所交住院押金5000元全部退还,医院出钱为死者购买寿衣,派车协助将患者周某冰尸体运回老家。周某林认为:其在孩子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时特别告诉医师马某孩子多次表现出轻生倾向,请医师注意,医师马某也告知采取专护,显然孩子自杀是因为医院护理不周造成的,医院应对孩子死亡承担责任。由于协商不成,马某林状告圣明脑科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50 264元、精神损失费30 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冰作为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系无行为能力人,在圣明脑科医院对其收治住院后,医院不仅负有对其进行合理诊疗的义务,而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周某冰在医院病房的卫生间自缢身亡,虽然医院对患者采取了专护,但在患者家属特别强调患者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防止患者自杀,存在护理疏忽不周的过失,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防范相当困难,圣明脑科医院对患者自杀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案情,酌情判处圣明脑科医院对患者周某冰自缢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周某林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8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周某林夫妇认为,原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医院认为,原判认定医院对周某冰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医院诊疗护理行为严格遵守临床规范,没有过错,法院认定专护疏忽不周没有根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周某冰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系无行为能力人,医院收治住院无家属陪护治疗,应承担监护责任,且家属入院时已告知患者有轻生的念头,医嘱中也注明专护,住院不到2天,周某冰自缢身亡,表明医院监护不力、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存在一定诊疗过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过错划分适当,故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错误,依法驳回。一审判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故一审原告提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根据,依法驳回。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1.医院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负有一定监护责任。

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对其承担监护责任。但当精神病患者被医院收治住院治疗且没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实质上等于将亲属的部分监护责任临时转移给了医院,因此,医院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精神卫生法》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这些规定实质等于肯定了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且无家属陪护的精神病患者承担一定监护责任。

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属于特殊病人,由于在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医院不仅要对其进行诊疗,而且也对其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这是医疗机构在收治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时需要注意的。

2.圣明脑科医院对周某冰的监护存在疏忽的过失。

圣明脑科医院在家属特别告知患者有轻生倾向的情况下,对患者采取专护是正确的,但在患者住院治疗的第3天在病房的卫生间自缢,医院也称专护30分钟巡查一次也不能保证避免患者自杀,这也说明医院在患者家属特别告知的情况下,对患者自杀的防范存在一定疏忽,因此法院认定圣明脑科医院对周某冰的监护存在疏忽的过失正确。

3.医院对患者自缢存在过失也只承担部分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症状之一就是具有自杀倾向,该类患者自杀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存在过失时也仅仅对其防范不力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防范不力对自杀患者死亡结果仅仅具有消极的原因力。消极原因力对结果的作用一般认为是次要的,因此医院对患者自缢存在过失也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圣明脑科医院负次要责任,对患者自缢死亡承担30%的责任是适当的。

4.周某林夫妇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周某林夫妇丧子之痛显而易见,但在得到相应死亡赔偿金赔偿后依法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显然,根据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受害人死亡时是以死亡赔偿金的形式存在,因此,在得到死亡赔偿金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请求赔偿的范围。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在要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上述案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周某林夫妇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的。

【相关导读】

1.《民法通则》

第1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精神卫生法》

第38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40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5.《侵权责任法》

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肖 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