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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是指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过分注重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或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失公正、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追求而导致的制度内在伦理意蕴的缺失。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就是通过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运行保证教育的良好的效率和秩序的实现。然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形式化、强制性,导致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成为一个非道德的过程。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是指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中过分注重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或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失公正、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追求而导致的制度内在伦理意蕴的缺失。

一、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价值目标实现中工具性价值对目的性价值的僭越

制度伦理学认为,制度的价值目标可以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与主体的需要、愿望、利益直接相联系,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一定的关系中或条件下也是制度的目的性价值的构成部分,它通过制度的程序和具体运作过程表现出来,为制度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服务。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主要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为效率和秩序[2]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作为一种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其价值诉求同样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层面。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就是实现教育者在教育生活中的自由和平等,确立其主体性地位。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就是通过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运行保证教育的良好的效率和秩序的实现。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应该是第一位的,工具性价值是为目的性价值的实现服务的。可是,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实际中,对效率和秩序的过度追求偏离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手段对目的的僭越,使得教师专业道德制度背离了它的初衷。

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制定和执行中民主的缺失

任何一种制度价值的真正实现,都有赖于人们对制度的内在认同,这种内在的认同是制度权威赖以形成的根基。而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民主精神的贯彻和实现,是制度认同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作为对教师这一知识群体的道德层面的规范,其在制定和执行中的民主精神的落实对其制度效力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不能实现普通教师的民主参与,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实现民主监督,那么,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便只能是停留在教师道德心灵之外的一种制度形式,而不会成为对其道德行为产生真正影响的规约力量。

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实际中,很多教师专业道德制度是以由各级行政领导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现在教师面前的,行政文件所具有的行政命令的意味使教师对于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制度只是一个被动的承受者,而没有任何话语权,没有赞同和反对的权利,只有接受的义务。单向度的、缺乏教师自身意愿表达和实现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也就先天性地丧失了其取得民心民意的资格。因为,人是具有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的最卖力气”。[3]所以,“形式正确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担保它被遵守,法律要合法化并得到个人支持,就必须使发布和使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4]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民主的缺失,对于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而言是一种致命性的伤害。

三、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中人本精神的缺失

好的制度文本并不能保证制度能产生好的效果,制度实施过程决定着制度最终的实效。然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形式化、强制性,导致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成为一个非道德的过程。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本意应该是为教师道德成长和教师专业生活质量的提升服务的,而不应成为教师的负担。然而,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中不考虑一线教师的实际需要,只是形式僵化地作为一项行政任务去完成,官僚化的作风使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执行缺少人本精神,缺少对普通教师真切的关怀、理解和尊重,导致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的变味。

然而,对于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我们需要认真反思。教师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什么样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实施过程是最有效的?教师专业道德最终的落脚点是教师内在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外在的道德行为的变化。如果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实施过程没有内涵于对教师真正的理解和尊重,不能满足教师内在的需求,那么,这一缺乏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的过程在教师心理和情感上造成的逆反和排斥,会与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并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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