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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事学习制度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吏学制与“以吏为师”的吏师制不是一回事,不应混淆,前者的吏是受教育者,而后者的吏是教育者。吏员类别众多,公务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而普遍需要涉理的事务当是文书类操作。当时萧何起草律令基本上是“捃摭秦法”,故这一制度当是秦代已实施的。关于吏学弟子的管理已形成一些制度,并有法令保障。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就是当时供学习做吏的人使用的教材。

一、吏员的培养

从广义上说,“官”与“吏”没有严格区别,都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中的公务人员,可以通称。《韩非子·显学》言:“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吏即为官。地方长官也称“封疆大吏”。从狭义说,“吏”则与“官”相对,专指官府衙门中的低级公务人员或从事具体操作性工作的办事人员,即为“官”的属吏。本节所言之“吏”,主要是就狭义而言。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实施中央集权政治,官吏任用全由政府掌握,而且随着版图不断扩张,这个任务也越来越重。为保证官吏能够胜任职务,除建立合理有效的选用制度外,对官吏的培养也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一般吏员,数量多,职能具体,是维系官府衙门正常运作的主力,故更需要加以培养。秦代在吏员培养方面已形成较为周全的制度,可称为“吏学”或“宦学”,即《急就篇》中所说的“宦学事师”。吏学制与“以吏为师”的吏师制不是一回事,不应混淆,前者的吏是受教育者,而后者的吏是教育者。

吏员类别众多,公务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而普遍需要涉理的事务当是文书类操作。《论衡·量知》言:“文吏笔札之能,而治定簿书,考理烦事。”故文字和文笔能力为吏员的基本功,也是为吏的入门条件。《汉书·艺文志》载汉初萧何拟订律令:“太史试学僮,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当时萧何起草律令基本上是“捃摭秦法”,故这一制度当是秦代已实施的。《说文解字序》引《尉律》亦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吏。”又言:“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则试八体本为秦制。云梦秦简中关于墓主喜的《编年纪》记载,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年),“喜揄史”[38]。该年喜十九岁,进用为史,也与考试诵书的年龄要求相合。王子楚自赵回国,见秦昭王,“王使子诵(书),子曰:‘少弃捐在外,尝无师傅所教学,不习于诵。’王罢之”[39],也反映出诵书是秦时对统治阶级子弟的常规性训练。

为吏要考试诵书习字的制度,还促进了秦代的字书编纂。《汉书·艺文志》记载:

《仓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建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

由此可见,《仓颉》《爰历》《博学》均为秦代官方编纂的识字习字教材,而且字体的演变与当时吏学的需要有很大关系。

秦代学吏的“学僮”多是经过录取手续的正式弟子。《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40]“史”为从事文书档案及文献编纂及保管等业务的吏员,“史子”即此类吏员经正式注册的弟子。他们有专门的教学场所——学室以供学习,而且具有垄断性,其他人不准入室学习。这也是“学在官府”的特点。对私下求学者要治罪,则体现秦法的苛严。

关于吏学弟子的管理已形成一些制度,并有法令保障。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有《除弟子律》,其中规定:“当除弟子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资一甲;决革,二甲。”[41]此律令实际上是保证弟子的某些基本权利,如学业完成后有按时毕业(解除弟子的学籍)和得到合理任用(置任)的权利,如果为师者或其他有关人员阻挠弟子除籍,或不予适当安排工作,就要受到耐刑(剃去鬓须,罚作劳役一年);如果使唤弟子超过规定,或有笞打弟子的事发生,要处一副铠甲的罚款,笞打如伤及皮肉则要加倍罚款。由此可见,当时的弟子学吏是要被当做劳动力供使唤的,带有艺徒性质,因为学习吏事和学徒一样,主要是边干边学。如《论衡·程材》所言:“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学与做恐怕也难以分清楚,但无限度地使唤弟子,不让毕业,甚至施以体罚,则是违法行为。

二、吏员道德行为规范

吏员在政府衙门负责处理各种具体操作事务,固然需要“考理烦事”的才干,以维持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吏员多与民众接触,他们的人格表现和行为举止对民众有直接影响,既关系到社会教化,也关系到施政效果。在官府衙门中,吏员处理好与上下级和同事的关系也相当重要,既关系到工作效能,也关系到自身前程。古代的生产力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有限,行政管理职能相对来说也不复杂,对官吏在才干上能够胜任职务的要求其实是不很高的,更为重要的是在道德行为方面,必须有至少是适应官场生活的要求。《史记·淮阴侯列传》记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善行,不得推择为吏”。《集解》李奇曰:“无善行不可推举选择。”可见秦代官吏任职,除要看家境条件外,还须有善行可取。

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就是当时供学习做吏的人使用的教材。该书相当具体地阐述了官吏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官吏“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勿苛,审当赏罚”,即做到正直,廉洁,出以公心,谨慎,沉稳,治事得当。在人际关系上,则应“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仍是强调谦逊之德。还提出了一些道德修养及为人处世的原则,如“原壄(野)如廷”,是说在野为民要和入仕为官表现一样。“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盛,贫不可得;欲贵大(太)盛,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过(祸)去福存”,强调不因求利避害而做苟且之事,要克制欲望,戒除浮躁,端正行为,努力修养。“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42],强调在一种倾向(情绪或状态)占主导地位时,能够兼顾相反一面的倾向,从而能有所调整、节制,不至于过于自恃、偏执。“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异。毋穷穷,毋岑岑,毋衰衰”,也是说要注意勿为己甚。这些内容既可以供官吏自我修养之用,也可以用来教诲他人。

该书还采取了正反两方面对比的方式,提出吏有“五善五失”。“五善”为:忠信敬上,清廉勿谤(怨),举事审当,喜为善行和恭敬多让。“五失”列为三组(实际上有十五失),主要是反对奢侈骄逸、犯上贱下、巧取豪夺、袒护亲近、言过其行、兴事不当等。另一篇秦简《语书》也有类似的内容,在告诫吏员必须切实贯彻朝廷法令之后,又专门对“良吏”和“恶吏”的行为表现作了对照列举: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

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视(示)力,訏询疾言以视(示)治,誈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伉)以视强,而上犹智之殴(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43]

良吏和恶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能否廉洁忠诚,辅佐君上,通晓法令,出于公心,办事谨慎,改过自正,和同事搞好协作等方面,这些都是吏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为吏之道》供吏员自己学习,故内容更为全面具体。而《语书》是官方文告,面向全体民众,主要是概括良吏和恶吏的基本特点和表现,让民众鉴别。文告对恶吏的揭露更为详细,如不熟悉法令及本职事务,苟且懒惰,缺乏公心,还喜好搬弄是非,贬低别人,靠装腔作势、说假话、伪装强干或谦逊来迷惑上司,对这类的恶吏决不能姑息放任。文告将其公之于众,可以看作有对吏员提供社会监督之意。

秦代由于推行焚书禁学的文教政策,普通教育活动确实受到很大的摧残,秦王朝也为这一政策自食苦果。另外,秦代由于注重法治和吏治,其法制教育及相应的社会教化开展得很有声势。在确立教化原则及制定各类道德行为规范方面能兼采各家之说,对官吏的要求也规范、具体,相应的吏学制度推行得较为扎实,取得了一定成就,具有发掘和研究的特有价值。后世的正统儒生把秦代的教育看成是一无是处,也是有其片面性的。

【注释】

[1]《史记·秦本纪》。

[2]同上。

[3]《史记·商君列传》。

[4]同上。

[5]《商君书·壹言》。

[6]《商君书·农战》。

[7]《商君书·定分》。

[8]同上。

[9]《史记·秦本纪》。

[10]1975年年底,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了一大批竹简。据考证,墓主人名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历任安陆令史、鄢令史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大概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墓中竹简当为喜手抄,大部分是法律文书,成文年代从战国末年至秦统一后。云梦秦简是研究当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珍贵资料。

[11]《商君书·定分》。

[12]《史记·蒙恬列传》。

[13]《韩非子·有度》。

[14]《韩非子·诡使》。

[15]《韩非子·五蠹》。

[1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0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7]《孟子·公孙丑上》。

[18]《史记·秦始皇本纪》。

[19]同上。

[20]《史记·秦始皇本纪》。

[21]《史记·秦始皇本纪》。

[22]同上。

[23]《史记·李斯列传》。

[24]同上。

[25]按孔安国《尚书序》言:“济南伏生,年过九十,失其本经,口以传授,裁二十余篇。”则伏生只是凭记忆口授,不见得有壁藏之书。

[26]《史记·叔孙通传》。

[27]《商君书·壹言》。

[28]《商君书·赏刑》。

[29]《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0]同上。

[31]《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0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2]同上书,第172页。

[33]《孟子·滕文公上》。

[3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9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5]严可均辑:《全秦文》卷一。

[36]《日知录》一三。

[3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9]《战国策·秦策五》。

[4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41]同上书,第80页。

[42]《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7~16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43]同上书,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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