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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捐赠遗嘱引发的争论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果立下遗嘱,表示要将学校捐献给国家。这份遗嘱经媒体公开后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多数人称于果精神可嘉,江西省教育厅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对遗嘱的现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于果要把3个亿的学校交给国家是件好事,但“捐献”二字使用不当,因为在3个亿的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就属于国家。

(三)一份捐赠遗嘱引发的争论

新华社2001年2月10日发表消息,江西一民办高校校长立下将其创办的学校“无偿捐献给国家”的遗嘱。这份遗嘱在教育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于国家还是投资创办者。

立此遗嘱的是江西蓝天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于果,2000年底他当选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1993年,于果投资300万创办了蓝天职业技术学校,2000年资产评估为3个亿。于果立下遗嘱,表示要将学校捐献给国家。

这份遗嘱经媒体公开后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多数人称于果精神可嘉,江西省教育厅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对遗嘱的现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民办学校不是投资者的私人财产,投资者无权处置民办学校财产。于果要把3个亿的学校交给国家是件好事,但“捐献”二字使用不当,因为在3个亿的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就属于国家。

这件事发生在2001年。当年,《民办教育法》正在征求意见。由于它涉及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产权归属问题,因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中有人大声疾呼: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就应该保护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产权,谁出资谁所有。也有人不以为然地反问:他们没有享受国家的土地优惠吗?他们按时向国家纳税了吗?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作出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的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民办学校的产权现状来看,仍然普遍地存在“校产”与“家产”不分、“事业”与“家业”不分的现象。“法人财产权”几乎普遍地被“个人财产权”取代。民办学校在终止时,如何处理剩余资产,矛盾更大。有人主张剩余资产给社会,有人主张剩余资产给举办者个人。一些省、市在制定地方政策时,尝试性地进行了一些设计,效果不错。例如,浙江省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依法处置剩余资产。民办学校清偿各类债务(含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后的剩余财产,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连本计息返还出资人;返还后剩余部分转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这是处理得比较好的情况,更多的情况是出资人通过校产买卖实现资本增值,破产不蚀本,破产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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