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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普查是国家为了取得某项重大国情国力资料,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全面调查[6]。新中国成立以来的13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2.普查具体情况人口普查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89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决定于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并成立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_中国社会调查史

(一)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普查是国家为了取得某项重大国情国力资料,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全面调查[6]

1.概况与发展脉络

回顾我国的普查历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以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为肇始,我国已先后共完成了13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包括人口普查5次、农业普查1次、工业普查3次、第三产业普查1次、基本单位普查2次和经济普查1次。其中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和第一、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三次普查是在改革开放前进行的,另外10次普查都是在改革开放这二十多年来在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的。总体上看,我国的普查工作经历了从无序进行到建立制度、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的普查工作,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的初级阶段,普查范围不统一,普查内容不配套,资料没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这一阶段历时四十多年。以改革开放为标志到1994年,我国的普查制度进入酝酿阶段。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从而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了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同时还指出:“这些普查都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此时,我国的周期性普查有了较明确的制度规定,标志着我国普查制度的形成和第一轮周期性普查的开始。

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又据此对《统计法》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统计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至此,周期性的普查制度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见下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13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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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查具体情况

(1)人口普查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与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相隔十多年以后,1979年11月成立了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决定1982年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82年7月1日零时。此次普查与前两次普查比较项目增多,涉及了政府和国际上关心的我国人口状况的19项基本调查内容,全面提升了普查的技术难度。1982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以公报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了这次普查的主要数字,全国总人口总数为10.31882511亿人。这次普查,不仅取得了准确、丰富的有关中国人口的详细资料,同时也获得了运用现代化计算技术进行普查数据处理的经验,既加快了国家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又扩大了中国统计的国际合作与影响,使普查质量和数据处理的周期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1986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束之后,国务院在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中指出:“国务院原则同意今后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在年号末位逢零年份进行普查),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1%的人口抽样调查。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87年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同时还明确:“今后人口的普查、抽样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随后,在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又对普查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一般每10年进行一次重大国情国力(人口、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普查。在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至此,我国周期性普查制度的雏形开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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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989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决定于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并成立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0年7月1日零时。这次人口普查工作与前三次相比,除普查的内容增加、登记的总人口增加外,还增加了三个难度:①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户分离状况日趋严重;②农村出生不报户口现象严重;③禁止土葬的地区存在死亡人口漏登问题。1990年10月,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为11.600 173 81亿人。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总理令,发布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自然人),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2000年11月1日零时。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3月28日发布此次普查的结果:2000年11月1日,全国总人口为12.953 3亿人。

在这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五年后,国家统计局分别在1987年、1995年和2005年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①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关于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1987年11月。

·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87年7月1日零时。

·采取分层、三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在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选了1 045个县、市(市辖区),共调查登记了10 711 652人(含现役军人)。

·调查登记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和辛勤工作,于7月15日完成了全部现场调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人口数据。

②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关于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1996年2月15日。

·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零时。

·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含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下同)共抽取了1 558个县级行政单位、47471个调查小区,共调查登记了12565584人(含现役军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4%。

③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关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3月16日。

·以全国为总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

·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

·这次调查的样本量为1 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1%。

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调查的各项。

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比较与发展[7]:

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组长孙兢新曾对我国四十年来五次人口普查历史和发展状况做出概括,“五次人口普查,每一次都能体现出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和数据统计的日臻完善”。

·第一次人口普查:摸清新家底

第一次人口普查主要是为了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也是为制定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提供依据,中国在1953年,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项目包括本户地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等6项。

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具备了近代人口普查的基本特征:官方的——由政府发布命令统一进行;全国的——包括全国的所有国民;逐人进行的——按人个别进行填报;同时进行的——以一个特定时间为标准进行调查;系统处理的——将普查资料制成统一的统计表格。通过第一次人口普查,在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全面的、比较科学的调查方法取得了完整的、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查清了全国人口底数。

·第二次人口普查:为经济复苏而战

1961年到1963年,经济情况出现了全面好转的形势。为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政府决定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以1964年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9项,除保留上次普查的6项外,又增加了本人成分、文化程度、职业3个项目。“二普”与“一普”相比,在普查项目有所增加、普查对象比上次增加1亿的情况下,从7月1日开始登记,当年10月即完成全部调查登记,调查质量也比第一次有所提高。

·第三次人口普查:计算机闪亮登场

“三普”最突出的特点是先进技术在数据处理上的应用。1980年,结束了十年内乱,为了给国家制定政策和计划提供准确、详细的人口数据,政府决定在1982年,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同前两次相比,首先是规模更大——面临10亿人口的普查对象。其次,普查项目增加到19项。除了第二次人口普查的8项外(未含本人成分),新增加了户的类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口以及个人户口状况和性质、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上年妇女生育状况等11个项目。另外,改进了数据处理手段。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普查都是手工汇总,所得数据量少。第三次人口普查在中国第一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获得了丰富的资料。

·第四次人口普查:普查员首次入户

1987年,为了检验“七五”计划执行情况,制定“八五”计划,并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政府决定于1990年,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的项目共21项,新增加了五年前常住地状况和迁来本地原因两个项目。第四次人口普查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人口迁移和流动的数量增多,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有些农村居民不愿申报超计划生育的人口,经常性人口统计漏登人数呈增加趋势。

与前三次人口普查采取的设立普查登记站的办法相比,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改为主要采取普查员入户点查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短表齐上阵

“五普”是在20世纪末,中央制定“十五”计划,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胜利迈进的历史背景下开展的。“五普”的特点首先体现在普查项目大量增加。本次普查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其中按人填报的有26项,按户填报的有23项,共计49项,比“四普”增加了28项。另外,采用长表短表技术,在尽可能减少对普查投入的同时,获取更多的信息。此外,还改变了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改变了普查的标准时间,增加了附表“暂住人口调查表”等,使统计的数据更加科学。

(2)工业普查

1950年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具体了解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全国各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进行统一的全国普查的训令》。此次普查不仅为中央政府初步理清了家底,为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奠定了基础;同时这次普查也促进工矿企业及时完成了清产核资任务,为新中国恢复经济建设提供了依据。

1985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

经过30多年的风雨变迁,中国工业经济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1983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决定1986年第一季度进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此次工业普查历时近6年,共调查了35.8万个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通过这次普查获得了建国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为完整、最为系统、最为详尽的工业信息。

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

为查清全国工业资产的底数,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通知》,普查对象是全部工业企业,重点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统计局、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1997年2月发布普查结果:1995年末,全国工业企业和工业生产单位为734.2万个,从业人员14 735.5万人,资产总额为77 231.2亿元。

(3)第三产业普查

1993年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国第三产业发展很快。1993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普查的范围是从事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普查的年度为1991年和1992年。此次普查结果显示,截止到1992年底,全国第三产业单位共有2 183.8万个,其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城乡个体户1 688.6万个。

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数据公报(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

《通知》中同时提出了“建立普查制度”的要求,并决定,“从1993年起,每十年对第三产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其间第五年,对重点行业进行一次统计调查”。

在开展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同时,国家统计局正式开始研究建立国家普查制度的问题,并于1994年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

2003年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只发文,未实施)。

2002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有关准备工作也已进行。但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第三产业遭受了严重冲击,这不仅增大了普查的组织实施难度,还将导致普查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第三产业正常年份的情况,普查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推迟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

(4)基本单位普查

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决定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1998年2月发布统计结果:到1996年末,除农户、个体户以外,我国共有法人单位440.2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35.1万个。

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2001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普查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200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发布了统计结果:到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

(5)农业普查

1997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

为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进一步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决定199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99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的标准时间是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此次普查以全国详查的土地面积原始数据为基础,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取得农业用地普查所需的标准时点数据。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共发布5份公报,分别为:

第1号: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取得重大成果

第2号:农村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结构

第3号:农村从业人员和农业机械

第4号:农村镇区规模及其社会经济状况

第5号: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6)经济普查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8]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国家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定期取得全国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客观全面地反映重大国情国力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查项目设置过多,普查的时间比较分散和普查涵盖面不全等。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建议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适当调整。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并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12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第三产业普查与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普查纳入普查范围,从此拉开了我国经济普查的序幕。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这些变化,既压缩了过多的普查项目,又扩大了普查的涵盖面;同时在普查周期的安排上,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

这次经济普查成立了以副总理曾培炎任组长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并施行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保证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1 000多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2 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等。动员了近1 000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耗资几十亿元。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2004年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5年1月—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2月—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2005年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由政府主导的重大社会调查项目还有:全国公路普查:(交通部《2002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农民工调研[9]、农村贫困状况检测(国家统计局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状况监测公报)、妇女地位调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第一期:1990年;第二期:2000年)、全国群众安全感调查(2001—2005)(2001年至2005年,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了五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第一次:1993年;第二次:1998年;第三次: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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