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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模糊不明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一规定对何为“合理”、何为“非合理”以及获得“合理回报”的方式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和说明,使当前独立学院的收益权模糊不明,既可能因受到过多限制而影响了产权激励功能的发挥;也可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规保护和限制,使独立学院办学主体之间以及办学主体与独立学院之间均存在相互侵害的可能。由此可见,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治理制度安排不合理是制约独立学院发展、导致违规难禁的根源。

(四)收益权模糊不明

独立学院是以社会民间资金作为主要办学的硬件设施投入,融入了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又有各种性质的不同资金投入。这种多种不同性质资产、成分的融合,使得独立学院产权本身十分复杂。而我国现行的产权法制制度并不健全,按照我国的政策规定,独立学院的产权属学校所有,没有将财产主体人格化,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事实上处于待定状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例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增值部分校产的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11)必然产生资金投入和资金(固定资产)的产权问题。特别是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更容易在举办者、投资者和办学者之间滋生一些财产纠纷问题,为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留下了隐患。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一方面,《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另一方面,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则肯定了独立学院有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对何为“合理”、何为“非合理”以及获得“合理回报”的方式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和说明,使当前独立学院的收益权模糊不明,既可能因受到过多限制而影响了产权激励功能的发挥;也可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规保护和限制,使独立学院办学主体之间以及办学主体与独立学院之间均存在相互侵害的可能。

其次,作为独立学院投入主体的合作方和申办方无法形成基于所有权的长远收益预期,从而易于以追求短期高成本补偿为目标,在运作初期将营利性放在首位,甚至进一步模糊经营权和管理权的边界,以实现短期内利润最大化的共同目标,其结果必然是重即期、轻长远,重分配、轻产权,不仅使法人财产权难以落实,更会为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由此可见,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治理制度安排不合理是制约独立学院发展、导致违规难禁的根源。在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日后的权益纠纷,保护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清楚的产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将直接关系到独立学院未来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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