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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仰就有力量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以后,便起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主观能动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张释之判决,此人犯禁,当罚金;并奏请皇上。张释之说,法律应当是天子与万民共同遵守的,必须得公正无私。根据汉律,盗宗庙服御物者,当弃市。

(一)由子路就义说起

汉朝人刘向在所著《说苑·立节》的开头,就拿出子路的话做据,说明了有信仰的意义:士有杀身以成仁,触害以立义,倚于节理而不议死地;故能身死名流于来世,非有勇断,孰能行之?子路曰:“不能勤苦,不能恬贫穷,不能轻死亡;而曰我能行义,吾不信也。”

是啊,如果一个人在平时根本就没有做好身心上的准备,特别是在世界观上没有牢实的基础,关键时刻能够冲出来“行义”,不仅子路不相信,我们也不相信。

子路在孔门圣贤中,声名远逊于颜回和子贡,但在我看来,孔子七十多位圣徒当中,够得上“忠勇豪迈”这四个字的唯有子路。

老师曾经教导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臣事君以忠。勇者无惧。这些话语别的弟子记住多少我不知道,但是,子路不仅牢记住了,而且以身践行了。

子路曾作过鲁国季氏宰,后来又到卫国作了卫大夫孔悝的邑宰,并于公元前480年(鲁哀公十五年)在孔悝之难中慨然赴死。

公室叛乱,生死不测,别人唯恐避之不及而引火烧身,连自己的同事兼师弟(子羔)都“跑路”了,而子路是迎难而入且安然面对:“食焉,不辟其难。”在同叛乱分子的搏斗中,因寡不敌众,被人以戈击,断缨。随后,留下了千古名句“君子死,冠不免”后结缨而死。

正是信仰的力量使然,子路才能做到平时经事以忠,难时舍生取义。

现代化背景下,任何文明国家都应当注重现代公民的培养问题,即如何通过各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围绕人格与能力去造就合格的社会分子。过去,我们把这个问题称作“培养合格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现在则称为培养“合格公民”。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但其中哪些要素是至为重要、缺之不可的呢?对此,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我个人认为,至少应当具备的主观性要素是:(1)主体自立意识(2)人本意识;(3)平等意识;(4)规则意识(包括法治观念);(5)理性与宽容意识;(6)开放意识(包括参与和全球化精神)。

检讨科技飞跃、道德滑坡的严峻形势,许多人都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信仰缺失与信仰重建。不管是日常的为人处事,还是整个国家的发展与富强,都离不开个体之力和群体之力。此时,就必然提到信仰的问题。

谈及法治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尊法信仰的建设问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那么,如何去促成大家的法治信仰,如何去形成全民族的法治精神,进而实现我们预期的目标呢?这就是这一章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二)践行信仰的范例

信仰之于个人,乃立身处世之指针;信仰之于民族,乃发达奋进之精神。

信仰何来?信仰的作用是什么?“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以后,便起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这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说过的一句话,出现在先生《三民主义》[1]第一讲的最开头部分。

人是主观的高级动物,己所不欲,则别人奈何?人们如果不崇法不信法,自然也不可能做到自觉守法和自觉用法。因此,法治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治价值的信赖和寄望而产生的尊崇感,是人们对和谐秩序的内心追求。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主观能动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法治信仰作为一种在内心生成和靠思维去推动的精神力量,其大显神威的时候往往是利益冲突的场合。比如,没有人民和领导的监督时,你的执法能否仍然中规合距?当顶头上司的指令有违司法公正的时候,作为主审法官你能否顶得住?当你的权益遭受冤屈的时候,你能否还继续信任法律的公正?因此,对法治的坚守,不能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上,而是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

说到这里,我想起汉代的优秀法官张释之的模范事迹。此人的生卒年不详,在汉文帝时以赀选为郎,累迁公车令、中郎将。后任廷尉。关于他的记载,主要是在《史记》和《汉书》中。史载这位张大人秉性诚实、耿直,执法公允。死后,朝廷曾下诏说:“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司马迁在《史记》中也点赞他:“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认为他劝谏文帝的那些话,“可著廊庙”,应该载入朝廷的案卷。班固在《汉书·叙传》中也说:“释之典刑,国宪以平。”

张释之为廷尉后,时常因为办案而与汉文帝发生争执,而结果呢?总是以主子的败退而结束。读完了下面的两个故事,相信你一定会明白“文景之治”的由来。

一天,文帝出行到渭桥中路时,有一人突然从桥下窜出来,銮驾的马匹受惊,差点儿把文帝掀下车来。这是“惊驾”,得绳他治罪啊。

案子落到张释之手里,审曰:你是什么人?回曰:“我是长安县人氏,听说皇上驾到,躲避不及,只好隐藏在桥下。等了好一阵子,我以为皇上的车驾已过,谁知刚一出来就撞上了,心下恐慌,就想尽快跑开。”

根据《汉律》的规定,皇上出行时要开路清道,禁止通行;禁行令下后,在该地段违犯禁令者,罚金四两。张释之判决,此人犯禁,当罚金;并奏请皇上。见过奏章,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汉文帝对张法官的判决是真不满意了:你只判罚金,太轻了。得改判!

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张释之说,法律应当是天子与万民共同遵守的,必须得公正无私。依照法律我对那人的罪行只能如此判决,若还要加重,是让法律失信于民。在刚抓住那人时,陛下令人把他杀了,此事也就罢了。如今既已交付廷尉,廷尉是国家公正执法的机构,这一次若听陛下之言而偏私,那么,全国上下执法也都随意减刑加刑,百姓便不知如何是好了。诚望陛下明鉴!

这汉文帝不愧是一代明君,听完张释之的辩驳反而消气了,沉思后说:看来,你张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另一个案子说的是有个贼偷走了高祖刘邦陵庙里的玉环,后被抓住归案。根据汉律,盗宗庙服御物者,当弃市。张释之向汉文帝汇报案子时,又惹得他大怒,指着张释之说:“那贼人丧尽天良,竟斗胆盗走我先帝陵庙内的东西。案子交给你张廷尉,就是想灭了他九族,而你却讲什么依法判处,实在是有违我维护祖宗尊严的心意!”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这张法官的法律信仰真是坚不可摧啊,大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的气势:法律是这样制定的,也只能这样判刑,况且已经是死罪了。现在盗宗庙器物就用诛灭九族之极刑,恕臣直言,万一有愚民挖掘高祖陵墓,那时陛下将何以加罪呢?

这次又是“涛声依旧”: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在领导人与法的施行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人有过许多相似的见解,例如,东汉人王符(约公元85~163年)在其所著的《潜夫论·述赦》中说: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上述两个事例也证明了这类见解的正确性。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到了领导意志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强调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围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第一个方面要做的工作是内在和主观性的基础工作,即通过教化的多种途径和方法,帮助人们建立起初步的法治意识。另外三个方面的工作则是外在性的,即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务问题,通过综合性的救助与化解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这样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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