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取代了已实施16年的排污费征收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为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以上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以下情形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1)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计税。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3)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4.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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