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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国际文件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在第19章有毒化学品的无害环境管理中规定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工业界应当对意外事故报告的内容。第19章有毒化学品的无害环境管理包括防止在国际上非法贩运有毒的和危险产品:……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准则实施社区知情权方案,包括就意外排放或可能排放的原因以及预防办法交流资料,并在所在国没有规定时报告有毒化学品排放到在环境的每年经常性排放量。

(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到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获知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有通知的义务。

(二)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

《里约热内卢宣言》第18条规定:“各国应将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突然不利影响的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

(三)199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讨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方法。与会各国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一个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具体实现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其在第19章有毒化学品的无害环境管理中规定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工业界应当对意外事故报告的内容。

第19章有毒化学品的无害环境管理包括防止在国际上非法贩运有毒的和危险产品:…… D.制定减少危险方案:

19.49.各国政府酌情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工业界合作,应该:……(e)拟定国家政策并通过预防、准备和应付意外事故的必要法规,包括通过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制度、意外事故报告规定等,与经合发组织/环境规划署合作编写区域应急中心和在当地宣传和预防工业事故方案(APELL方案)的国际名录;

19.50.应该鼓励工业界:……(c)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准则实施社区知情权方案,包括就意外排放或可能排放的原因以及预防办法交流资料,并在所在国没有规定时报告有毒化学品排放到在环境的每年经常性排放量。

(四)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8条: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1.应毫不迟延地尽力按照本公约议定书Ⅰ规定的全部内容作出事故报告。2.每一缔约国应:(1)为适当的官员或机构受理所有关于事故的报告,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2)并将这些安排的详细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他缔约国和本组织的会员国。3.一缔约国一旦收到本条规定的报告时,应立即将该报告转发给:(1)所涉及的船舶的主管机关;以及(2)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其他国家。4.每一缔约国应指示其海上检查船和飞机以及其他适当的部门,向其当报告本公约议定书Ⅰ中所提及的任何事故,该缔约国如认为适当,应相应地报告本组织和任何其他的有关方面。

(五)1978年《保护与和谐利用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自然资源的环境行为原则》

1978年《保护与和谐利用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自然资源的环境行为原则》规定了国家就环境紧急情况进行通知的义务。各国有义务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1)因利用共享自然资源可能对其环境突然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紧急情况;(2)可能影响这些国家环境的有关共享自然资源的一切严重和突然的自然事件。这就要求,如果一条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家造成该河流的严重污染,或者该国获知重大洪水威胁着下游国家,那么上游国家有通知下游国家的义务。

(六)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二条规定了通报和情报:在发生第一条所规定的核事故(以下简称为“核事故”)时,该条所述的缔约国应:(1)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将该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时间和在适当情况下确切地点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那些实际受影响或可能会实际受影响的国家和机构(2)迅速地直接或通过机构向所述的国家和机构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尽量减少对那些国家的辐射后果的这类可获得的情报。第五条:应提供的情报:1.按照第二条(1)项应提供的情报应包括通报缔约国当时可获得的下述资料:(1)核事故的时间、在适当情况下确切地点及其性质;(2)涉及的设施或活动;(3)推测的或已确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超越国界释放的核事故的起因和可预见的发展;(4)放射性释放的一般特点,按实际可能和适当情况,包括放射性释放的性质、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形态及数量、组成和有效高度;(5)预报放射性物质超越国界释放所需的当前和预测的气象和水文条件的情报;(6)有关放射性物质超越国界释放的环境监测结果;(7)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场外保护措施;(8)预测的放射性释放过程中的行为。2.应在适当间隔时间补充提供有关紧急情况事态发展的进一步情报,包括可预见终止或实际终止紧急情况的情报。3.按照第二条(1)项收到的情报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但属于通报缔约国秘密提供的情报除外。

(七)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第4条规定:(1)每一当事国应:(a)要求负责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长或其他人员和负责由其管辖的近海装置的人员,将其船舶或近海装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排油的任何事件及时报告给:(ⅰ)对于船舶,最近的沿海国;(ⅱ)对于近海装置,管辖该装置的沿海国。(b)要求负责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长或其他人员和负责由其管辖的近海装置的人员,将发现的海上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给:(ⅰ)对于船舶,最近沿海国;(ⅱ)对于近海装置,管辖该装置的沿海国。(c)要求负责由其管辖的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人员,将任何排油和出现油迹的事件及时报告国家主管当局。(d)指示其海上巡视船舶或飞机及其他适当机构或官员,视情及时向国家主管当局或最近沿海国报告在海上或在海港或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e)要求民用飞机驾驶员及时向最近沿海国报告发现的海上排油或出现油迹的事件。(2)(1)(a)(ⅰ)中规定的报告应按本组织制定的要求①(①“按本组织制定的要求”,参见MAEPOL 73/78公约第8条及议定书I。)并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普遍原则②(②“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普遍原则”,参见国际海事组织第A.648(16)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报告要求总则(包括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和/或海洋污染物事故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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