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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伦理道德规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伦理道德规范为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士提供伦理道德行为方面的指导。专家意见也可以理解为专家对某些事实的信念,或者是一种正式的判断,也通常被认为是专家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的专业性思考。C.无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刑事学专家应该认识到对他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提供“专家意见”,专家不应该利用其特权做超出事实的论断。

1957年5月17日制定。

1958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订。

1985年5月17日第二次修订(第V款F部分)。

2010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增补有关性别无歧视的文件,更正部分语法及印刷错误)。

前 言

伦理道德规范为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士提供伦理道德行为方面的指导。本规范的各项原则不得被解释为不可改变或包罗万象的,而是代表每一个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士应该尽力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就像刑事专家们关注的证据一样,由于涉及的案件的不同,就会面临不同的证据种类,他们所要应用的原则也不尽相同。所以,并不可能会有完美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全适用于任何情况的指南或规则。但是,本专业领域内及本学会的成员都必须遵守本规范中的基本条款。那些违反本规范的人,将被认为不适合从事该领域的工作。多次、反复违反该规范的人,将不能成为本协会成员。

刑事学专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客观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及鉴定,再将这些证据提呈法庭,并做相应解释。这些解释应包括分析及鉴定所采用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并最终确认哪一些事实是对案件至关重要的。

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职责是全心全意地为公平正义服务。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专家必须应用其所掌握的所有的科学手段,尽可能地确认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客观事实。在做出具有现实依据的结论后,刑事专家还必须能对其结论进行解释和评价。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必须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缜密的分析,得出可靠的结论,并且保证他们的意见或结论能够揭示事实真相。这些结论或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所以,准确的书写技巧对刑事学专家也非常必要。所有这一切的最终目是为了使人们全面地了解鉴定结论,并且清晰明确地认识到结论与关键问题间的关系。

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刑事学专家们的行为应符合那些在职业领域内被公认的,并与职业伦理道德标准高度一致的实践程序原则。刑事学专家们的行为动机、方法和具体行为须随时保持无可非议、大方得体,并符合正当的伦理道德行为。

I.与科学方法有关的伦理道德规范

A.刑事学专家应具有真正的科学精神,并善于探究,孜孜不倦、逻辑清晰和公正无私。

B.真正的科学家会为了确认证据而进行充分的、必要的实验或检测。刑事学专家不应仅仅为了证明其结论的重要性,而去做一些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多余的实验或检测。

C.当代的科学研究精髓在于科研方法上的开放和透明。科学独立分析绝不是暗箱操作,也不是建立在与相关专业无关的、偶然的实验结果上。

D.正确的科研方法可以对检测的物质进行真实的、可靠的分析,从而保证由这些分析所得来的结论真实、可靠。

E.真正的科研方法要求其分析检测过程中,没有那些仍未确定或仍待探讨的实验步骤。

F.不断进取的科研学者可以与科研方法的发展同步,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会谦虚谨慎;但这并不代表着他会无条件的赞同某种未经证实的科研方法。他们的这种态度是为了在可能的时候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这种方法。

II.与鉴定意见和结论有关的伦理道德规范

A.准确的鉴定结论要求有可供实践检验的证明方法。如果存在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刑事学专家则有责任将其普及应用。这不仅要求建立一套“检测程序标准”,而且要求这种标准可以不断改进,并被本行业和其他行业所认可。

B.检测的目的在于揭示事实真相,并且要求所有与之相关的解释能够与最终目的一致,而不会被蓄意扭曲。

C.如果可以恰当、正确的解释实验,那么有关的实验控制环节也必须被证明是可行的。

D.如果可能的话,作为实验结果的鉴定结论,必须可以被再次试验或其他途径的方法所证实。

E.如果得到的是不确定的实验结果,则必须对此结果进行充分的解释。

F.科学精神是客观严明的,拒绝随意改变证据,拒绝受非职责之外因素的影响,它抵制那些与证据抵触的建议、压力和强权,它只应与事实保持一致。

G.刑事学专家们应该注意那些调查案件中片面的实验结果,面对这些结果时,他们应该尽量审慎考虑,避免混淆科学事实和纯粹的科学理论之间的差异。

H.科学方法要求个人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且拒绝超出自身能力之外的工作,这条标准同样适用于那些正在拓展新领域的学者。在经过充分的训练和论证之前,他们不应该将新理论过早地应用到实践中。

I.在测试结果能够同时对案件双方做出有利解释的情况下,刑事学专家不得仅仅为了有利自己的受雇方而选择对受雇方有利的解释。

J.明智的做法是,刑事学专家应针对他们的意见或结论,准备多种解释,并讨论、斟酌它们。在任何情况下,刑事学专家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才是清晰的、科学的解释,以及什么是片面的、偶然的解释。

III.出庭作证的伦理道德规范

A.专家证人在某些领域具有比普通人更专业、广博的知识。专家的见解可准确地理解为“专家的正式意见”。一般的,这些意见可是专家对某些事实的理解或见解;而实际情况中,一些经过谨慎的分析和考虑但仍未获支持的结论也会包含其内。专家意见也可以理解为专家对某些事实的信念,或者是一种正式的判断,也通常被认为是专家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的专业性思考。

B.具有职业道德的专家,不会利用专家的特权,对那些虽在其专业领域内但未经充分思考的事实,做出草率的论断。

C.无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刑事学专家应该认识到对他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提供“专家意见”,专家不应该利用其特权做超出事实的论断。

D.如果所有的证据均有同一指向,那么专家应义不容辞地提出他们经论证所得出的建议或结论,虽然他们可能还暂时提供不了足够的理论支持。

E.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刑事学专家都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词汇,避免过于抽象的解释。如果必须需要一种专业的解释,那么这种解释不仅仅要准确,而且要求通俗易懂。

F.刑事学专家证人应该清楚,在法庭上,对于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同样的论述,陪审团更倾向于采信专家证人的意见,因此,刑事学专家应该尽力避免他们的意见被曲解或误解。

G.刑事学专家在法庭上的职责,并不是仅仅提供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更重要的义务是以正当的形式,提供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

H.刑事学专家不应该私自的、蓄意或有意的,通过误导陪审团的方式,来帮助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I.刑事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应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他们的结论,并使陪审团能够清晰明确地理解证据。用含混的、误导的、迂回的或者是歧义的语言误导陪审团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J.刑事学专家应以清楚、直接的方式回答所有问题,并拒绝回答超出他们能力范围内的问题。

K.如果专家必须以影像资料或口头叙述背景资料的方式向陪审团提供证据,那么获取这些资料的途径必须是正规的或被认可的,并且是可靠和令人信服的。这些资料至少要达到科学研究的水平,必须能够成为陪审团正确评估证据的基础。

L.任何影像资料必须符合公认的、可接受的标准,不能有意地改变或扭曲、误导陪审团。

M.刑事学专家向法庭呈送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和程序。上述材料的准备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但必须努力做到最好。

IV.与刑事学专家一般事务相关的伦理道德规范

A.当刑事学专家受邀请参加私人诉讼程序时,他们可以适当地收取一些合理的费用。

B.刑事学专家不能通过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提供服务。

C.刑事学专家的道德之一,就是再度检查那些以前曾被提交过或被其他人检查过的证据。当意见出现分歧时,在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关键的就是要尽一切努力,从冲突的正反两方面来分析,消除争议。

D.一般情况下,除非出现审判不公的状况,“律师-客户”关系原则可适用于有关实物证据咨询工作上。但在进行上述咨询工作时,应遵循公正为指导原则。

E.作为刑事学专家道德准则之一,当刑事学专家以咨询资格充当诉讼代理人时,还必须尊重其他提供证据的专家对其结论的诘问。所提供的这种服务必须是出于真诚和善意的,不能是心存芥蒂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排除那些无效证据,而不妨碍审判。

V.职业道德责任

为了促进刑事科学的发展、完善本协会成立之初衷并营造刑事学专家间的和谐气氛,本协会各成员都有义务在一定原则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伦理道德规范原则与上述的原则同样重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从职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具体的社会义务。因此,职业伦理道德关系到个体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行业政策等所有方面。

A.适用于刑事学领域的任何新的有关发现、发展或技术信息,如能普遍被刑事学专家认可,则有利于本学科的发展。每个具备以上知识的刑事学专家,都应做出合理努力,将其有利于本学科发展的研究成果公开、推广。

B.可以预见的是,遵照上述原则和目标,我们将会在检测方式上投入更多精力,从而使那些仍未能确认的证据最终得到确认。

C.从职业操守来讲,刑事学专家不得在某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沽名钓誉。但准许通过正常途径,在正规媒体发行出版物。

D.如果没有做实质性的工作,刑事学专家不应为了提高自己的声望而无故在出版物上署名或参加某些社会组织。

E.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成员之间想法和信息的交流。因此,尊重本协会各项声明,吸纳新成员入会,是会员的职责所在。任何成员均不必重复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研讨会上已由他人陈述过的声明或观点。

F.刑事学专家有责任指出那些违背本道德准则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应该严肃地认识到尽力避免反复侵害本准则情况出现的重要性。如果出现屡次违反本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劝诫措施屡次失效的情况下,将依据强制执行伦理道德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G.本伦理道德规范可视为任何刑事学专家参与诉讼程序的行为规范;遵照本准则的刑事学专家将会得到本协会的全力支持。

简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

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The 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Criminalists,CAC)是一个专业性的法庭科学学术组织,成立于1954年,起初由来自于加利福尼亚州不同刑事侦查机构的16名成员组成。这些最初的成员在一起交流经验、测试方法和案件分析等,此后,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会员范围从最初的加利福尼亚州,扩展至全美和欧洲。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是美国最早的区域性法庭科学协会组织,协会成员来自于成员当地、各州和联邦政府机关,也来自于私立教育机构。

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成员涵盖法庭科学各个领域,他们均是各自领域内的杰出代表,包括刑事学专家、变造文件鉴定专家、血清学专家、毒理学专家、化学家、分子生物学专家、枪弹和痕迹鉴定专家和从事教育的学者等。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成员,同时也来源于其他协会/学会,如美国刑事侦查委员会、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和美国法医学会等。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为成员提供在刑事侦查专业领域和刑事司法系统的个人发展机会。

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宗旨和目标如下:

1.汇集和交换在刑事侦查鉴定领域内的思想和信息。

2.汇集和展开不同实验室之间的合作。

3.鼓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资助有价值的科学研究项目。

4.鼓励将本领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汇编。

5.将刑事学专家的实践作为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社会认可度。

6.提升刑事学专家的专业竞争能力。

7.鼓励开展刑事学专家及相关专家的资质认可。

8.鼓励开展物证咨询专家的最低执业资格认可。

9.必要时,为涉及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侦破提供分析平台。

10.鼓励优化检测程序和方法。

11.提升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在其他学术组织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12.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为高等教育和法律强制执行程序提供协助和支持。

13.在适当的情况下,参与与刑事学专家鉴定领域有关的、未决司法程序的复核和决议。

15.建立、保持和加强捐助力度,以为学者交换、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利于实现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践活动提供资助。

16.支持刑事学专家实践领域的资质认证。

我们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学术研究会议、两年一届的年会、培训和科学研究资助),为刑事学专家培训和协会主任委员会的其他具体支持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完成或实现加利福尼亚州刑事学专家协会的宗旨和目标。

【注释】

[1]Code of Ethics of the California Aasociation of Crimin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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