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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孕妇不宜受电离辐射污染

时间:2022-02-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剂量电离辐射一次或短时间内多次作用于机体,能引起急性射线病。许多妇女在停止接触后受孕,且妊娠经过及胎儿生活能力正常。研究证明,电离辐射可影响妊娠,主要为对胚胎发育有不良影响,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放射线引起的出生缺陷,主要为由于射线直接照射于发育中的胎体而造成。但其他部位的X线检查不致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放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放射线包括X线,α、β、γ射线,以及电子、中子等粒子的放射线。工业上,放射性矿物的开采和冶炼、X线探伤、γ扫描、发光材料的使用等,原子能的研究和利用;医疗中,X线检查、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的生产和应用。

大剂量电离辐射一次或短时间内多次作用于机体,能引起急性射线病。其主要临床表现为造血功能障碍,胃肠道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脱发,出血综合征,以及由于机体免疫功能低下而并发的局部或全身感染。小剂量(超允许剂量)电离辐射长期多次作用(外照射、内照射或两者兼有)时,可发生慢性射线病。其临床特点为,病程长(数年至10余年),病情逐渐加重。受照射不久,以神经系统及造血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特点,出现神经衰弱和自主神经功能失调的症状,以及血象变化。进而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出现出血倾向,全身状况逐渐恶化,较多的器官和系统均出现改变,可出现皮炎、皮肤萎缩,甲床变形,骨炎、骨坏死及骨肉瘤,以及肺、支气管癌,白血病等。

放射线直接照射性腺时,有引起遗传性损伤的危险。小剂量长期作用的结果可引起生殖细胞的基因突变,一次大剂量则可引起染色体畸变。小剂量照射性腺时,往往出现功能性的改变。如妇女出现月经周期延长,而血量减少。停止接触后可以恢复。许多妇女在停止接触后受孕,且妊娠经过及胎儿生活能力正常。大剂量照射时则可出现不可逆的损伤。一般认为,300伦琴(1伦琴=0.258兆库/千克)以上的照射可以对性腺造成不能恢复的损伤,甚至失去生殖能力而导致不孕。研究证明,电离辐射可影响妊娠,主要为对胚胎发育有不良影响,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

放射线引起的出生缺陷,主要为由于射线直接照射于发育中的胎体而造成。过去认为,放射线引起的胚胎发育障碍可由于射线对胚胎的直接作用,以及射线对母体造成损伤影响到胚胎发育的“外环境”的间接作用。研究表明,其对胚胎及胎儿的影响主要为直接作用。根据放射生物学的基本法则,细胞对放射线的感受性与细胞的增殖活动能力成比例,而与分化的程度成反比。故胚胎细胞对放射线的感受性较发育成熟的机体强,往往母亲未受到任何影响的剂量即能造成胚胎或胎儿的器质性损伤,甚至死亡。照射的种类(如γ射线的内照或X线的外照射)及剂量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也不相同。放射线对胚胎、胎儿发育影响的直接结论,主要是通过分析日本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时受到照射的孕妇之妊娠结局及其子代的发育情况而获得的。

治疗剂量的照射,对出生前胚胎的发育可造成影响。有人对妊娠期间盆部曾受X线放射治疗的200个病例进行了分析,在照射时间及造成的畸形方面取得可靠资料者仅26例。大部分未出现畸形,相当数量的病例发生了流产。受照射的剂量为在250~300伦琴。妊娠4-11周接受照射者,几乎全部病例的子代均出现严重的畸形,妊娠11-16周受照射者,周身发育不良,出现有小头症及精神发育迟缓,眼、骨骼及生殖器官的畸形很少见。妊娠16-20周受照射者亦有上述表现。妊娠20周以后接受同等剂量的照射时,未引起畸形,但小儿出生后有皮肤红斑或异常的色素斑及造血系统功能不全。放射线引起的发育异常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全身性损伤(如造血系统功能障碍、发育迟缓、新生儿生活能力低下等)及局部的损伤。随着受照射时的发育阶段不同,出现某些器官和系统的发育异常。

由于放射线照射而发生的畸形或出生缺陷的种类可有:①周身发育迟缓;②小头;③精神发育迟缓(智力低下);④小眼球;⑤视网膜色素变性;⑥泌尿生殖系及骨骼畸形;⑦白内障等。胎儿的中枢神经系统最易受损伤,最常见的神经系统异常为小头及脑积水。且有人认为妊娠时盆部接受X线检查,子代有发生恶性肿瘤的危险,如小儿白血病。但其他部位的X线检查不致造成严重危害。

胚胎或胎儿受放射线的影响程度取决的3个因素:①剂量;②受照射时胚胎发育的阶段;③胚胎对辐射的敏感性。根据其是不是及受照射时胚胎的发育阶段不同,可出现宫内死亡(流产)、畸形发生、胎儿功能性障碍或先天性放射病。关于引起胚胎发育障碍的最低剂量问题,实验表明,对小鼠及大鼠胚胎以12.5伦琴照射时,可使一定数量的仔鼠发育迟缓,以25伦琴照射时,除发育迟缓外出现了眼的畸形。对小鼠以25伦琴照射时,出现了露脑、尾及后肢的畸形。5伦琴的低剂量对哺乳动物的胚胎发育尚有影响。使用放射性核素时,放射性物质如进入母亲体内,可通过乳汁排出,故可通过母乳进入乳(婴)儿体内。

我国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中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即1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兆希(1.5雷姆)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同时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放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美国放射防护及测量全国委员会建议,为保护胚胎和胎儿,孕妇、乳母及受孕前的职业暴露均须限制在5兆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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