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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有罪为何不收监

时间:2022-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半数以上的贪官有罪不收监,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遭到了亵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庄严承诺蒙受了耻辱。“贪官有罪不收监”现象,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说明,当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时,必然会出现“贪官有罪不收监”这种奇怪现象。

有报道说,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全国半数以上的贪官有罪不收监,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遭到了亵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庄严承诺蒙受了耻辱。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刑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江西省2001年1月至2005年8月,对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94名被告人进行核查,竟有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规定出现的矛盾和碰撞,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贪官的数量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贪污钱财数额越来越大,但对贪官的审判却越来越轻,贪污受贿超过百万、千万元的大贪官可以平安不死,贪了数万、几十万元的小贪官更加高枕无忧。前不久,在引渡走私要犯赖昌星时,据说加拿大提出了不能处赖以死刑的条件,于是乎,国内即有人遥相呼应,奢谈对贪官“减少死刑有利于产生威慑力”,“如果死刑太多的话,人们对死刑也就没有恐惧感了。贪官们会认为多少都是死,还不如死前多贪一些”。面对这些奇谈怪论,不禁使我们想起了“诛大赏小”的历史典故。周武王问姜太公:“将帅怎样才能做到军纪严明,令行禁止?”太公答:“将以诛大为威,以赏小为明,以罚审为禁而令行。故杀伊然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悦者赏之。杀贵大赏贵小。”意思是在军中要做到令行禁止,就要从将帅抓起,他们犯错误就要从严处置,从而达到震慑其他人的目的。姜太公阐述的是治军之道,但对我们治党治国治吏都具有很好的启示。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被处以极刑的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到近年来对胡长清、李嘉廷、程维高、王怀忠等一批贪官的严惩,表明了党和政府通过“诛大”惩腐整肃政坛的决心和力度,令所有官员引以为戒。对贪官高比率地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仅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而且会增加贪官的侥幸心理和“安全感”,促使他们铤而走险,更加疯狂地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贪官有罪不收监”现象,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法律规定操作方面不尽科学合理,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最主要的还在于犯罪主体身份大都是党政官员的特殊性。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缓刑期满后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样,贪官犯罪前位高权重,享受着平民百姓无法得到的物质特权、精神特权;沦为阶下囚后,仍然可以享受着其他犯罪人员无法得到的司法特权。值得注意的是,贪官在位时利用权力构建起的“关系网”、“护官符”、“庇护所”,也为贪官打开了减轻罪责、逃避严惩之门。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审判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涉嫌受贿千万元一案时,竟发生了该所向法院发文为贪官“求情”的咄咄怪事。这说明,当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时,必然会出现“贪官有罪不收监”这种奇怪现象。

“贪若水,不遏则滔天”,贪欲系腐败之门,贪官乃腐败之首,贪官不处,贻害无穷。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必须从严治官,依法治官。只有坚决摒弃“刑不上大夫”封建遗存,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贪官有罪不收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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