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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异说

时间:2022-0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没有前提的“双向选择”的提法是有些超越现实,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条件的提出“双向选择”,是过分超前的,容易违背初衷,以致被“关系选择”或“金钱选择”取而代之。实践也证明,无条件的“双向选择”在现阶段也是很难行得通的。这时,便有人提出了“双向选择”的口号。

近年来,在人才流动工作中,一个玫瑰色的口号——“双向选择”(即:人才和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常常见诸文件、报刊和领导者的讲话之中。许多人,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交往谈吐中也不乏其词。然而,这种提法是否妥当,笔者从一起人才流动的纠葛中产生了疑团。

前不久,湖南某电机厂一曾任国家拨款23万美元又24万英镑引进的“海上钻井平台同步发动机及其控制”项目第一设计负责人的高级工程师,先后去美、英两国签订合同和进行技术培训(仅出国差旅费就是1.2万美元又1500元人民币),但回国后资料尚未翻译完毕就自动离厂,出走广西。这如果只讲“双向选择”的话,他是“合法”的,但给厂方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负责呢?

笔者认为,没有前提的“双向选择”的提法是有些超越现实,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的。如果继续使用这种提法,并以此来制订人才流动的有关方针政策,其结果有可能是许多“自由恋爱”的人将要吞下不能终成“眷属”的苦果。

这是因为,没有前提地提出“双向选择”,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它离开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发达,还处于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包括人才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还缺乏必要的制约;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依然猖獗;体制上的弊端和观念上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条件的提出“双向选择”,是过分超前的,容易违背初衷,以致被“关系选择”或“金钱选择”取而代之。

实践也证明,无条件的“双向选择”在现阶段也是很难行得通的。一根传统的户籍绳索,就可以把人拴得牢牢的;一纸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就很难使你摆脱依附关系;现行的住房制度,使你离开张记旅馆,便难于找到李氏酒家。还有,干部与工人之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间,条条与块块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厂矿企业之间,都还存在许多不好解决的难题。过早的提出“双向选择”,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就如同要人去登临蓬莱仙阁一般。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双向选择”的提出,并没有改变我国人才分布与需求失衡的状况:一方面人才严重匮乏,一方面人才严重积压和浪费。

新旧体制的转换,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希冀于一夜之间就摧毁旧体制,换上新体制,是不现实的。在人才流动方面,如何寻找与新旧两种体制转换相衔接的过渡措施,既避免大的社会震荡,又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是值得认真探索的。

如果说,社会需要是人才流动的社会条件的话,利益(这里是指广泛概念的利益,它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选择是人才流动的终极原因,那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停止使用“双向选择”这一过分理想化的提法,建立起与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多元利益机制为主体的社会调节机制,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是十分必要的。

何以提出多元利益机制呢?这是因为,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往往所涉及的并不只是“双向”(即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流动者原单位的利益,以及原单位与国家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利益,等等。任何一方的利益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导致“黄牌”的出现,致使人才流动“流产”,或是因人才的流动而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过去人才之所以流不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恐怕与不能理直气壮地承认各个局部相对独立的利益和正确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也是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产品经济,“统包统配”和“一次分配定终身”的人事制度的建立,从1949年到1980年31年中,除了指令性调动外,几乎是没有人才流动可言的。1981年初,90名人大代表和其他一些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了科技人员兼职、交流、招聘等问题,此后,有关部门又专门发出了文件。至此,我国人才流动的帷幕缓缓地拉开了。一些招聘人才的启事便可常见于报端,但也出现了所谓的“逆流”现象,即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从基层流向机关,从农村流向城市等。于是,有人觉得大势不好,急忙出示“红头文件”,加以种种限制,以致后来“箍紧必炸”,有些人竟冒“五不要”(即不要行政关系、不要工资关系、不要粮食关系、不要户口关系、不要组织关系)之风险,进行“私奔”,弄得不少单位至今还在处理这方面的遗留问题。近年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人才流动也逐步得以正本清源,多数人不再视“辞职”、“停薪留职”等为怪物了。但是,此时不少人也痛苦地感到,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等体制上的弊端仍然桎梏着人才的流动。这时,便有人提出了“双向选择”的口号。应当肯定,这一提法的问世,在当前人才滞流的情况下,是有一些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冲击人才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陈腐观念上,所起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但是,由于这一提法没有照顾到多方面的利益,它的问世并未带来人才流动的繁荣。所以我们讲建立人才流动的多元利益社会调节机制,就是不要去建造那种不要各方利益的空中楼阁,而是要承认各个局部相对独立的利益。不讲各方利益的保障和合理协调,其结果是必然压抑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

如何促进以多元利益机制为主体的、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的建立呢?一是要逐步全方位地建立人才与其所在单位的契约关系,以合同等形式来明确各方的利益所在,为人才流动提供条件;二是要制定法规,以此来规范、调节和保障人才流动中的各方的正当利益;三是要制订社会保险、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粮户关系,以及兼职、住房和子女就业、就读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此来协调人才流动中的诸方利益关系;四是要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构,运用法律、行政、市场和经济的手段,来实施人才流动的导向和争议仲裁,优化人才配置;五是要建立有执法、监察、劳动和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具有权威的监督体系,以促进和确保人才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载求是杂志社《内部文稿》1989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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