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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天一阁博物馆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承担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宋《天圣令》的整理工作。上述问题使得《天圣令》虽然只残留十卷,但整理起来难度很大。一种认为可以直接用《唐令》或《养老令》校改《天圣令》。同时更可证明《养老令》与《天圣令》之间的高度一致性。一般认为,唐宋令每条令文前应以“诸”字起始。

黄正建

受天一阁博物馆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承担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宋《天圣令》(以下简称为《天圣令》)的整理工作。从整理工作开始,课题组就多次开会,确定分工,讨论整理的指导思想和《凡例》等。初稿完成后,课题组又针对课题组成员各自点校的《令》文,逐条进行讨论,力求将错误率降到最低。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这个整理本。以下,就这个整理本以及整理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做几点简要说明。

一、《天圣令》自被发现后,学界瞩目。为集中优势力量,充分发挥不同学者的专业素养,特作了适应各学者特点的点校分工,名单如下:

《令》名点校者

《田令》宋家钰

《赋役令》 李锦绣

仓库令》 李锦绣

《厩牧令》 宋家钰

《关市令》 孟彦弘

《捕亡令》 孟彦弘

《医疾令》 程锦

《假宁令》 赵大莹

《狱官令》 雷闻

《营缮令》 牛来颖

《丧葬令》 吴丽娱

《杂令》 黄正建

此外,天一阁博物馆的贺宇红、袁慧、王宏星、饶国庆、许晟也参加了点校工作。

二、唐宋《令》久已佚失,较完整的《令》文存世极少,因此这次发现的《天圣令》就成了《宋令》的海内孤本。尽管它是残卷,又是明抄本,但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宋令》(《天圣令》)的原貌。为让学界加深理解该《令》的原状,并据以判断点校整理工作的成败优劣,课题组决定将整理本分为校录本和清本两个本子。

校录本完全照原文移录,即使有错简错字,也不径改,而将正确者括于要改的字下,或在校记中说明。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读者对校录的文字有疑问,可以迅速回查到影印本原文,以便复核。

清本吸收了校录本中所有的改正成果,按正确的《令》文条目顺序,满行誊录。若有疑改疑补疑删之字,在该字下括号内注出拟改拟补拟删者,并加问号。由于抄本错简严重、错字甚多,阅读清本,可以较方便地了解点校成果。换言之,清本可说是课题组整理出来的一个《天圣令》的善本

三、《天圣令》残十卷(以下称《天圣令》,均指现存十卷的《天圣令》残卷)表面看抄写整齐、字迹清楚,实际则与许多明抄本明刻本的弊病一样,问题很多。简单说来,抄写《天圣令》的书手第一不懂所抄内容,第二态度不认真,因此错字、漏字、衍字比比皆是。更有一行抄到后面发现少一字,就随便将其添上的情况发生。例如《厩牧令》“宋十”条:

后主识认勘当知实有还其本价

其中的“有”,推测就是抄手抄漏了,发现后即随意补上,以致文意不通。正确的应是: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实,还其本价。

再如《仓库令》“宋十”条:

其外官及京兼任官外官者

其中倒数第四个“官”字,也是抄手发现抄漏后随意补上的。正确的应是:其外官及京官兼任外官者。

其他类似的情况还可举出许多。甚至有些双行小注,抄手乱抄一气,致使语义不可解。《杂令》“唐二”条小注“若因事故停子弟内闲解家及亦取有者同色”就是这种乱抄的典型。就整篇而言,抄写最乱的是《营缮令》。全《令》大概有三个半页完全抄错了,以致《令》文前后颠倒、混杂不一。

上述问题使得《天圣令》虽然只残留十卷,但整理起来难度很大。这也是课题组在整理过程中不断讨论不断修订的原因。经过反复讨论,避免了许多点校上的错误,但未发现或难解决的问题可能还会存在。

四、《天圣令》为海内孤本,无其他版本可作“对校”,整理时只能以“本校”及与其他存世典籍的“他校”为主。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天圣令》是《宋令》,即使“他校”,按理也应使用宋代典籍。但是点校的实践证明,宋代典籍中可校《天圣令》者甚少。南宋《庆元令》虽存有许多与《天圣令》相同或相似的《令》条,但《令》文差别很大,即能用《庆元令》来校《天圣令》者亦甚少。相反,由于《天圣令》源自《唐令》,《唐令》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倒要远高于《庆元令》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因此,现存的《唐令》条文(如《通典》、《唐会要》、《唐律疏议》所引者,以及《唐六典》所记述者)应可以成为校改《天圣令》的依据。同样,由于日本《养老令》也是在《唐令》基础上修成的,研究表明,《养老令》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也高于《庆元令》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因此,《养老令》也可以成为校改《天圣令》的重要依据。换言之,《天圣令》虽是《宋令》,但由于其源于《唐令》的独特性质,致使可以用《唐令》和日本《养老令》来做点校依据。

但是在具体行文时,课题组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可以直接用《唐令》或《养老令》校改《天圣令》。另一种则认为《天圣令》终究是《宋令》,《唐令》和《养老令》既然不是宋代典籍,就只能参改,不能作直接根据。因此,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校录本在不同《令》的校记中,对使用《唐令》或《养老令》来校改《天圣令》中的《宋令》(此指《天圣令》中标明“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条文,下同)部分,会有不大相同的行文。比如有的直接写“据改”;有的则写“据文意与《唐令》(或《养老令》)改”;还有的不出现“据(《唐令》或《养老令》)改”字样。虽然校正的结果一样,但这种行文的不同反映了课题组成员不同的点校思想。

五、与上述不同观点相似,在点校《天圣令》中《宋令》部分时,如何使用《宋刑统》和《唐律疏议》,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持“《宋令》应用宋代典籍点校”观点的学者主张在点校《宋令》时,若点校所据文字同时见于《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应先引《宋刑统》,后引《唐律疏议》,写作“《宋刑统》如何如何,《唐律疏议》同”。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宋刑统》源自《唐律疏议》,因此只能先写《唐律疏议》,后写“《宋刑统》同”。这也是涉及点校理念以及对唐宋典籍看法的问题,一时无法统一。好在它对点校结果没有本质影响,也只好两种行文方式并存了。至于不写两书“同”的《宋刑统》中的文字,表明该文字仅见于《宋刑统》而不见于《唐律疏议》。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宋刑统》中所引的《令》是不是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从点校实践看,《宋刑统》所引(不见于《唐律疏议》之)《令》,许多与《天圣令》不同。它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还不如《养老令》与《天圣令》的相似程度高。由此或可证明,《宋刑统》所引的那些不见于《唐律疏议》的《令》中,有一些很可能不是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晚唐、五代或宋初《令》。同时更可证明《养老令》与《天圣令》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在使用《宋刑统》所引《令》进行点校特别是复原《唐令》时,要取一种十分慎重的态度。

六、“诸”字问题。一般认为,唐宋令每条令文前应以“诸”字起始。但《天圣令》许多《令》文前都没有“诸”字。那么是漏抄了还是原本就没有?点校实践表明,确有漏抄现象,如《杂令》“唐八”条“在京诸司”前就漏抄了一个“诸”字。但有些则可以肯定原本就没有,如《丧葬令》“宋一”到“宋四”条,在“先皇”、“皇帝”之前,应当没有“诸”字。此外,《天圣令》令文若以机构起头,如“太常寺”、“太府寺”(《杂令》)、“宫城”、“太庙”、“三京”(《营缮令》)、“京都”、“翰林院”(《医疾令》)多无“诸”字。这是否是一个规律?由于《天圣令》是残本,相关证据不足,因此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是:凡无“诸”字的《令》文,若遇其他令文相同或相似处有“诸”字者,补上;若无类似情况,存疑不补。

七、避讳问题。宋代避讳甚严,《天圣令》也不例外。点校实践表明,《天圣令》不仅在《宋令》部分避宋讳,在《唐令》(此指《天圣令》中标明“右令不行”的条文,下同)部分也避宋讳。所避者主要有:玄(悬)、征、通、弘等。我们的处理方案是:在《宋令》部分不回改,仅在校记中说明;在《唐令》部分用括号将正字注于避讳字下,并在校记中说明。从道理上说,《天圣令》既是《宋令》,无论其中的《宋令》部分还是《唐令》部分都不应回改,以符合《宋令》原貌。我们这样处理,一是为区别《宋令》和《唐令》,二也是为了有助于读者对《令》文的理解。

八、异体俗体字问题。虽然我们在《凡例》中规定了一律使用繁体正字,但不同时代的正字有所不同。唐宋时的正字到现代可能变成了异体字。因此,如何把握这一标准十分不易,实践起来也很难整齐划一。现在我们的处理办法是:若文字两通的话,按原文照抄,涉及的字主要有“唯”和“惟”、“已”和“以”、“匹”和“疋”、“准”和“凖”、“舡”和“船”等。其他习见的形误字或手写形变字(即俗体字),均径改为正体字,不再说明。

九、在校录本和清本之后,我们还作了《天圣令》复原为《唐令》的工作。其内容是各《令》的点校者根据相关史料,将《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复原为《唐令》。这种复原含《令》文条目顺序的复原和《令》文文字的复原。复原的结果以论文形式展示。复原后《唐令》全部内容的清本,以《令》为单位附在各篇文章之后。

从复原实践看,要想准确、完整地复原出《唐令》,困难相当大。比如条文顺序的复原,虽然从理论上说,《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加上《唐令》部分就应是完整的《唐令》了,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其中不仅有几条《唐令》合为一条《宋令》,以及几条《宋令》本属一条《唐令》的情况,也有《宋令》只取《唐令》部分内容,而将剩余内容舍弃不录,或将剩余内容仍附抄于后等不同处理。将《唐令》插于《宋令》的何处,也令人颇费脑筋。有些《令》逻辑清楚,分类明白,插入比较容易,而有些《令》原本的排序就很混乱,这些《令》的插入工作就具有很大的推测成分。

文字的复原也是如此。有些《宋令》由于找不到相应史料,从而无法复原成《唐令》。对这些《宋令》,我们只能暂不作强行复原。即使那些已经复原的《唐令》,虽然大部分复原都有确实证据,但有些也不一定是《唐令》原文,例如据《唐六典》或《新唐书》等复原的文字就是如此。还有一些复原文字含有一定的推测成分:例如由《天圣令》与《养老令》的大致相同,我们可以断定《天圣令》中某条《宋令》确是《唐令》,但到具体文字时,若《天圣令》与《养老令》有所不同,又无其他数据比较,就很难作取舍。为了保持《令》文的完整性,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只能根据制度、文意、用词方式等(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表达。这是非常无奈的事情。

《唐令》的复原是一项非常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并作艰苦努力的工作。虽然我们力争在前人成果(主要是《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天圣令》给予的新资料尽量进行复原,但终因时间有限,工作可能做得不很完善。此外,由于各人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因此在《唐令》复原中,我们没有对论证形式强作统一。在大致相同的框架内,每篇文章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也是我们将《唐令》复原以论文形式刊布的原因。凡此种种,都需要在今后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另外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唐令》复原,没有明确指出复原的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因为除《田令》等《令》外,有些《令》似乎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稍有不同。还有,我们的《唐令》复原虽然原则上只复原《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并将《唐令》部分插入,但也有些《令》文的复原者补上了一些不见于《天圣令》的《唐令》。这些令也很难说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因此为谨慎起见,我们在复原时一般只称其为《开元令》或《唐令》。至于所复原或所补充的各条《令》文到底各自是何时的《唐令》,仍需要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天圣令》是一部学界瞩目的重要佚书,篇幅虽不大,但内容丰富,涉及唐宋时期的诸种制度和礼俗,点校和复原都十分不易。我们虽然已经下了很大工夫,但错误必不可免,诚恳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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