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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人都享有同样的机会,就一定能带来平等和自由吗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豪斯认为,“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霍布豪斯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分配的依据也有所不同。霍布豪斯认为,比例平等应该是在具体情境中达成要求权和满足之间的平衡。霍布豪斯也指出了自由和平等的限定条件,“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霍布豪斯认为,平等观念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分歧,但它们却是从一个共同原则出发的。

如上所述,霍布豪斯把“天赋平等”解释为人人都有权享有和维护自己所拥有的机会和特定的权利。但是,只要人人都享有同样的机会,就一定能带来平等和自由吗?事实告诉我们并不是这样。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思路中,契约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一个工人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平等的机会去和雇主订立契约,但是否这样就意味着工人享有了自由呢?霍布豪斯的推理否定了这种说法:“我们假定,一个雇用了500个工人的工厂老板同一个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的工人在讲条件。如果条件没讲成功,老板失去了一个工人,还有499个工人为他的工厂干活。在另一个工人来到之前,他最多不过有一两天在一台机器上遇到一点麻烦。而在同一些日子里,那位失业的工人却可能没有饭吃,只好跟睁睁地看他的孩子挨饿。在这种情况下,还谈得到什么有效的自由呢?”霍布豪斯说得很清楚,如果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他就能够强制规定条件使得弱势的一方接受这种对其不利的条件,这样的契约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入深渊的人同意把他全部的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霍布豪斯认为,“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仅仅只有机会平等的社会非但不能实现自由,反而会使弱势群体进一步套上枷锁。

霍布豪斯看到,在实际操作中,机会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由于历史或环境而已经形成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不平等现象随着机会的扩大而增大,并通过遗产而明确化……经济进步,首先会为有能力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而遗产使累积作用形成的不平等永久化”。必须从另外的角度来进一步寻找平等的方式。他意识到,机会平等是以人类的共性为出发点,而把其导致的差别作为结果来承受。那么,以差别作为出发点,将平等视为一种必要的调整,对于分配原则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听起来,似乎是从“机会平等”转向了“结果平等”。但实际上,“这种‘平等’主义不是绝对量的平等,而是比例的平等”。不是简单的数量一致的平等分配,而是按照相关人的一些品质、品格或成就的比例进行分配。霍布豪斯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分配的依据也有所不同。关于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问题,是需要另外讨论的,这里先来考察一下霍布豪斯关于比例平等的理据。

霍布豪斯认为,比例平等应该是在具体情境中达成要求权和满足之间的平衡。人们对事物有着要求权,其依据应当是需求或者应得。出于需求很容易理解,“各取所需”也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广义的平等原则,但是需求也并非绝对的而是一种比例的原则,例如王同彤所举的例子,在遭受灾害的时候,对食物和药品的需求就比对奥运火炬的需求急迫得多,这里需求的要求权是和其紧迫程度成比例的。当然,在一些重视精神和情感的人看来,火炬所能带来的精神激励又不是食物药品所能替代的,所以实际情况远比原则复杂得多,合理的制度应该顾及各种需求的差异和联系。

应得则应该以努力程度或成就来衡量。一个勤勉工作的工人当然应该比一个懒惰的工人获得更多的分配,这是很容易理解的,所谓“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就是这种意思。但是,霍布豪斯也意识到,在现代社会中,工业的发展已经将社会分工的细致和专业化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很多劳动的技术知识含量已经不在一个层面上,如“甲所做的为例行工作,乙所做的为技术工作,丙所做的为繁重而辛苦的工作,丁所做的为偶然需要承担义务的决断工作”。这些工作的性质没有明晰的数量比例,不能简单地使用劳动时间或者工作量的标准来作为分配标准。那么应当以何种原则来分配所得呢?是根据努力还是结果?又比如一个人勤勉踏实,但能力有限,而另一个人游手好闲,但却恰好有着生产所需的技术,这样我们如何分配他们所应得到的成果呢?据上所述,分配的依据就可以有以下几种:①依据其所做的努力,②依据所做工作的价值,③或根据劳动者的需要。霍布豪斯认为,上述的衡量标准并不一定相互排斥,具体采取哪一种标准,需要在实际的情境中来综合考虑。

从“机会平等”到“比例平等”,霍布豪斯的思想在此也从交换领域转向分配领域。机会的平等使得每个人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去发展自己的积极力或能力;而比例平等则使得每个人可以获得他所应得之物,从而更有效地保障自由。说到底,平等应当是自由的基础,不能达成自由的平等是虚假的平等。霍布豪斯认为,“人类平等”的意义至少在这个层面上是可操作的。

霍布豪斯也指出了自由和平等的限定条件,“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机会平等意味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而共同竞争,绝非平等地为恶的权利。而提倡比例平等也并非是追求结果的平等,各人的生长环境各异,能力有别,并不能简单地以拉平差别来实现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上”。只要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利益,而是共同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

霍布豪斯认为,平等观念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分歧,但它们却是从一个共同原则出发的。那就是“一个人的权利依附于他的人格。权利从属于人格,实际上就是从属于人格的需要。人所已经做的、正在做的或将要做的,也就是应得,使人获得了拥有权利的资格,应得可以以意志的努力来衡量,也可以以成就来衡量,成就的大小取决于意志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但无论如何,应得都是人格的一种功能。最后,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人身关系会影响他的责任。但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一切人格之外的事物都是不重要和不相关的,如果承认这一点,就是在承认不平等”。霍布豪斯的意思是,达成平等固然需要外部的客观因素,例如公正的法律、社会的干预等,但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个人的能动性,培养起健全的人格,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自由的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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