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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因三相”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三相是因明推理的基本规则,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三相实际上规定了在因明类推演中宗法、因法、宗有法这三个概念间的外延关系,与三段论中曲全公理相似。这一部分主要是批评黄志强对因第一相的解释。郑文反对这种理解,并正确地认为第一相应是指“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转”。对于黄志强的这一误解,早在2001年,沈剑英先生已在其论文《因三相答疑》中作过系统的分析。

再论“因三相”
——对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的几点质疑

因三相是因明推理的基本规则,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因三相实际上规定了在因明类推演中宗法、因法、宗有法这三个概念间的外延关系,与三段论中曲全公理相似。本来,因三相的含义是很明确的,在历史上争论不多,而在近年,或是一些初学者的误解,或是为刻意标新,有些人提出了自己的新解释,其中有的甚至是曲解,在这方面沈剑英先生已著有专文澄清。近又见《哲学研究》2003年增刊上所载的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一文,对于因三相的一些提法也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些是正确的,有些笔者不能苟同,由于郑文涉及对象甚多,这里只能按其文章三部分,择要作些分析,并于中表达笔者的看法。

一、关于“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逻辑形式”

这一部分主要是批评黄志强对因第一相的解释。黄志强把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的“宗法”解释为宗支中的后陈,认为“第一相说的是喻体,即凡因法都具有宗法性”。郑文反对这种理解,并正确地认为第一相应是指“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转”。对于黄志强的这一误解,早在2001年,沈剑英先生已在其论文《因三相答疑》中作过系统的分析。郑文的论题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尚有可商榷之处。

1.否定“遍是宗法性”中省掉的主词是“因法”

郑文认为:“黄文的新解问题很多。他说‘遍是宗法性’中省掉的是主词‘因法’,这完全是主观臆想。”郑文认为省略的是宗上有法。其实,因三相都是从因出发的,省略的都是因法,窥基《大疏》卷二云:“相者向也。又此相者,面也,边也,三面三边……一因所依贯三别处。”这是说因三相是从因法出发“依贯三别处”,所以第一相应是“(因法)遍是宗法性”,第二相应是“(因法)于同品定有”,第三相应是“(因法)于异品遍无”。省略宗有法的只是因支,虽然第一相与因支相对应,但二者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郑文的失误是在于把二者完全混同,而且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玄奘的提法,更与梵文语法无关,而在这一点上黄文倒并无失误。

2.如何理解“宗法”

黄文的错误是把第一相中的“宗法”等同于宗支中的宗法(即后陈、能别),而郑文则把此宗法直接看作因法,加上被省略的宗有法,就成了“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所转”。郑文认为“因支就代表第一相,‘宗法性’意为因概念就是‘所比’这宗上有法之法。简言之,这里的‘宗法’即因法”。

这里的“宗法性”应该是指宗中有法之法性,不能“简言之”说是因法。这里“宗”字的含义,正如法尊法师所说的:“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至于“宗法”,则如沈剑英先生所说的:“就是宗上有法的法的简称。”所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应为吕澂先生所释:“此因必是宗中有法所有别义。”尽管这个“别义”是“两无异辞”的“有因法”,但不能简单地说成就是因法,否则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成了同语反复的“因法遍是因法性”。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再旁引《大疏》中的一段话,窥基在回答第一相为什么既要讲“遍”,又要讲“是宗法”时说:“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1]

而且,说“因支就代表第一相”也不够准确,规范的因明术语应是“显现”,因法从内涵上讲可以说是涵盖了所有三相,只不过在因支上直接显现的是第一相而已。

二、关于“彻尔巴茨基对陈那因明的误解”

佛教逻辑》是苏联列宁格勒学派的彻尔巴茨基所著,第一卷出版于1916年,第二卷于1930年。将近一个世纪过去了,从今天的因明研究水准来回顾,发现其中的一些欠缺也是很正常的,但在郑文中有一些提法仍是可商榷的。

1.不要夸大彻氏著作在中国的影响

郑文说:“《佛家逻辑》(引者注:应为《佛教逻辑》)影响了我国几代人的因明研究,国内许多基本的理论错误,诸如归纳和演绎于三支中合为一体,因后二相等值说,后二相可以缺一说……其源盖出于此。”首先,说到近代外国学者对中国因明研究的影响,最早和最大的应是日本。最早的汉传因明典籍是由杨文会从日本迎回,据考证,1897年,宋恕在上海结识了日本僧人松林孝纯,并由此而对因明产生兴趣。1903年,宋恕在游学日本时就了知前田慧云、村上专精“能通法相、因明等”,“最精此学”[2],1916年出版的谢蒙的《佛教伦理学》,1931年出版的陈望道的《因明学概略》中都可以看到日本因明学者村上专精、大西祝等的影响,此外,日本学者宇井伯寿对中国因明的影响也很大。还有是欧洲和印度的学者,如许地山1932年发表的《陈那以前的中观派与瑜伽派之因明》,文后所附的参考书目就是宇井伯寿的《印度哲学研究》,印度威底布萨那的《印度逻辑史》以及意大利杜耆和英国凯斯的著作。而现在所能看到的最早在中国介绍彻尔巴茨基因明思想的,是虞愚先生1962年在《现代佛学》第3期的译文《真实与知识》,这只是《佛教逻辑》第一卷中的一小段,而且由于侧重于知识论,与汉地因明研究的风气不合,故也未引起学界重视。笔者也译过《佛教逻辑》第一卷诸论中的第16、17二节,分别为《藏传佛教的逻辑》[3],《“中国与日本的佛教逻辑”及“西藏和蒙古的佛教逻辑”》[4]。一直到1997年,才由宋立道、舒晓纬合译出其中的第一卷,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所以彻氏《佛教逻辑》在中国的影响主要是在近几十年,而且十分有限,只是诸多外国著述中的一种而已。

其次,就郑文所说的“理论错误”的影响,一是郑文所列举的所谓错误,很多只是其一家之言,未必都是因明学界的共识,如很多学者都持有三支式中共存有演绎和归纳的观点,关于因后二相是否等值、是否可以缺一等,也正是1983年敦煌中国首届因明学术讨论会的议题[5],这些还只能说是学术争论,不能一概称之为理论错误。就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中,似乎也很少看到彻氏的直接影响,反而更多的是日本学者的影响。[6]

2.正理派有否五支比量

郑文说:“遍查《正理经》文,找不到有关演绎法论述的任何蛛丝马迹,甚至连五分作法的影子都没有。”

或许《正理经》还尚未达到演绎法的高度,但其中确已明确提到了五支作法,《正理经》第一卷第一章第八节“论式”中云:“论式分宗、因、喻、合、结五部分。宗就是提出来加以论证的命题(即所立)。……结就是根据所叙述的理由将宗重述一遍。”在公元4世纪的时候,有些印度逻辑学家提出与《正理经》不同的意见,如除了五支式之外,又提出了相应的5个附加部分,即对宗的质询、对因的疑惑等,富差耶那在其《正理经大疏》中维护五支论式,认为这些附加部分,可以使认识更加清楚,但不证明任何东西,所以不能被看成是推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在印度古师因明中不但正理派用五支论式,其他各派也多用五支论式,如成书于公元2世纪的《遮罗迦本集》中第三编第八章“论议的原则”中,就明确论述了宗、因、喻、合、结五支。所以说《正理经》“连五分作法的影子都没有”是难以成立的。

3.陈那因明论式中同、异二喻也可俱省

郑文说:“陈那认为宗、因、喻(包括同、异喻体和同喻依)三支都是论式的必要部分,缺一不可。即使在省略式中,宗、因和同喻依都缺一不可。”

笔者过去也持这种看法,现在看来未必能成立。陈那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二喻俱省,当然也包括省略同喻依。《正理门论》云:“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声,两义同许,俱不须说。”窥基《大疏》解其中最后一句为:“声谓有法,所作性因依此声有。若敌、证等闻此宗、因,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义,同、异二喻俱不许说。”[7]这是说,如果敌论者和证义者在听到宗、因以后,已经能够解悟到二喻所蕴含的宗因不相离性,那么二喻亦可全部省略,一切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故《大疏》又说:“此上意说,二俱不说、或随说一、或二具说,随对时机,一切皆得。”[8]

此外,关于是否从法称开始,后二相才等值,法称在论式中是否省略喻依等,学界也都是有争议的[9],郑文所持也只是一家之言,不能视作为“正本清源”之说。

三、关于“因后二相中诸种新解质疑”

1.关于“因同品”的提法

郑文说:“对同品同于什么,唐代窥基《因明大疏》本来做了很恰当的解释,同品就是宗后陈法的对象,可是他又添了蛇足,说同品不但同于宗后陈法,并且同于因法。同品不但是宗同品,还兼因同品。熊十力和沈剑英循此说,颇有影响。”

首先,最初质疑窥基提出因同品的是吕澂:“窥师所据,在小论解同喻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一句,以‘显因同品’为读,遂立名目。”熊十力也持此说:“疏以因同品为名词,解作因同品决定有宗。甚谬。”[10]而最初提出相反意见的是陈大齐:“然则大疏说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创。纵或大疏误读,遂以别创新名,然有此名目,于阐述义理,益增方便,亦复可取。”陈大齐是立“因同品因异品”专题而述的。沈剑英也认为“系有所本,绝非误读”。所以,郑文的“熊十力和沈剑英循此说”恐不够准确。

其次,陈大齐和沈剑英都引用了文轨《庄严疏》的提法:“‘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谓若所作,即前显因同品也’卷一页二十三左。”笔者为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论证。慧沼《义纂要》说:“有云: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是显因第二同品定有性,显因于宗同品中决定有此所作性因,本意举喻为显因故。今谓不尔,应云显因同品,即除因余所作决定有性以瓶所作为因同品。”[11]在藏传因明萨迦班钦的《量理藏论》中也有“宗同品”、“因同品”提法[12]。笔者最近又发现在敦煌遗卷中的净眼法师因明写卷中也持宗同品、因同品的提法[13]。综上所述,可见宗同品、因同品的提法不是窥基所独创,在《大疏》之前,文轨的《庄严疏》也持此说,净眼和慧沼的例子更说明这至少是唐代玄奘门人的流行提法。

2.关于二、八两句因中的举例问题

黄志强认为九句因中第二句是正因,第八句不是正因,对此郑文作了批驳,这是正确的,但郑文的论述中仍有可商榷之处。

郑文认为,在第八句因中“有‘无常’性的同品如雷电雾雨等皆有‘所作性’,而只是无‘勤勇无间所发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在佛家看来,“所作性”只是指人力所为,《佛光山佛学大辞典》中对“所作”是这样界定的:“为‘能作’之对称,指身、口、意三业发动造作。身、口、意三业为能作之主体,为彼等所造作者即称所作。”在因明中讲的所作性也是如此,如瓶是绳轮所作,而声是咽脐所作。因明的“所作性”是:“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14]所以雷、电、雾、雨这些自然物应是非所作性。

与此相关的是,在第二句因中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以瓶为同品。沈剑英认为陈那《正理门论》中所举的“同品有”的这个实例不对:“因为所作性因与宗的同品并非全部有联系,而只是部分有联系(‘有非有’),如雷、电、雾、雨都有无常宗的性质,都是宗的同品,但却没有所作因的性质。”而郑文的雷、电、雾、雨有所作性,其论据也正出于此。

最后,郑文批评了笔者在以前著述中关于宗、因同异品的欧氏图,笔者当时的工作现在看来确有错误,但是要在一个图形中完整表达这种关系,似乎有一定难度,希望其他同道能提出更精确的表达图。

以上所述只是个人的几点窥见,欢迎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近年来,笔者曾多次撰文呼吁因明研究要创新,但创新又必须要言之有据,切不可主观臆测,不求甚解,更不可为刻意标新而不惜曲解,此为因明研究之大忌。

参考文献

1.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哲学研究》2003年增刊。

3.法尊译:《释量论·释量论释》,中国佛教协会1982年印行。

4.沈剑英:《因明学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5.吕澂:《因明纲要》,佛教出版社1978年版。

6.沈剑英:《中国佛教逻辑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周文英:《印度逻辑史略(二)》,《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

8.沈剑英:《遮罗迦本集的逻辑学说》,台湾《正观》第8期。

9.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台南智者出版社1997年版。

【注释】

[1]窥基:《大疏》卷三、卷四,佛教出版社1978年版,第3、16页。

[2]参见《宋恕集》(上),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59—362页。

[3]本文刊于《西藏研究》1994年第3期,第150—152页。

[4]参见《世界宗教资料》1994年第4期,第25页。

[5]参见《因明新探》,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6]详见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中“二、关于三支论式和三段论的比较”、“三、对因第二相的两种逻辑分析”两段,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9、410页。

[7]窥基:《大疏》卷四,佛教出版社1978年版,第16页。

[8]窥基:《大疏》卷四,佛教出版社1978年版,第16页。

[9]详见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中“四、法称因明义理中的几个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15页。

[10]参见熊十力:《因明大疏删注》,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32页。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在《百年来的中国因明论诤述要》,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以及《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82页中均已有述。

[11]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01页。

[12]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5页。

[13]沈剑英释:《敦煌藏经之净眼法师因明论疏写卷》上,华宝斋书社2002年版,第11页,或见《寒山寺佛学》(一),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4]陈那:《因明正理门论》,见沈剑英:《佛家逻辑》下卷,开明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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