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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就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7.1.2 国家的就业政策介绍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我国的高等教育采用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在那种统包统分的就业方式下,学校和学生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而用人单位没有选人的自主权。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1.大学生就业政策

1)毕业生就业的原则和制度

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国家确立了“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毕业生就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

2)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

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3)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需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4)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5)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6)自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生源省区就业。边远省区特指以下10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8)学生就业的最新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制度,并对各级政府、高等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做出了全新的规定,规定如下。

(1)大学生凭报到证和录用书可在省会城市落户

除直辖市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2)大学毕业生的户籍可以在学校保留2年

根据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对于超过2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需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取消对毕业生就业的不合理收费

为了使大学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满意就业,国家取消了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的收费,真正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合理流动。

(4)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6)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农村、中小企业去就业

国家规定对于原籍在中、东部的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大学毕业生可提前定级,放宽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定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7)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8)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2年。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大学生创业政策

1)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难题,大学毕业生有的刚工作不久,有的甚至连工作都还没有,而大多数家庭又没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家中的孩子来创业。其实不仅仅是大学生创业,这对于大多数想要创业的人来说都是很难跨过的一个难坎!

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关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主要优惠政策内容有以下几个。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2)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第二个受到关注的地方在于税务方面的问题。我国属于赋税比较高的国家,而且税收项目比较多,除了企业必须要缴纳的国税、地税和所得税以外,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同还会有一些其他的税需要缴纳。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列举如下。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有了众多免税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相信广大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能省下大量资金用于企业运作。

3)企业运营管理

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相对于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并不受到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关注,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有这一优惠政策。这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3个。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这一点有助于在创业初期获得相关行业所需求的人才资源,能够帮助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最低代价获取所需专业人才。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全国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另外,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因为更有针对性,所以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大学生如果准备创业,那么在了解国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外,也一定要去了解当地详细的创业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档案保存和社会保障办理方面也有对应的优惠,这是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解决创业的后顾之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3.教育部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

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些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不松懈,不动摇,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2)努力扩大各类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规模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地方项目的规模;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3)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为基层输送更多高素质人才。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4)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等学校要全面加强创业教育,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出台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政策,推动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为大学生创业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5)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还要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同时,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教育系统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6)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帮扶机制等方式,对学生开展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就业帮扶,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

7)推动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

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市场调研,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同时,教育部门要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8)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

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典型案例7-1

毕业生就业期望值不要过高

某大学07届毕业生小李来自河北,直到当年5月份他还未落实工作单位。同学去参加某供需见面协调会,顺便将他的应聘材料带去帮他落实单位。刚好河北有一家制药厂接受他,专业对口,又是家乡,然而他本人的择业意向却是单位地点必须在深圳市,至于到深圳的什么单位、具体做什么工作都无关紧要,除深圳外,其他地区都不考虑。在这种心态下,结果自然难以如愿。

案例点评

小李的思想在当前毕业生的择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少毕业生过于向往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中心城市,最低的期望也是回自己家乡所在地的中心城市。他们只注重经济文化发达、工作环境优越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才济济甚至相对过剩的一面,择业期望值居高不下,甚至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而导致主观愿望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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