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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过哪些程序获取哪些证据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审计证据准则关于审计证据的概念比较笼统和抽象,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新准则将审计证据界定为审计证明所用的资料或信息。因为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更重视审计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其他认定,而容易忽视列报与披露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6.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1)原准则中审计证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得到修改

原审计证据准则关于审计证据的概念比较笼统和抽象,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新准则将审计证据界定为审计证明所用的资料或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证据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与财务报表会计记录相关的信息,还包括其他信息,比如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等。

第一类审计证据是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会计记录一般包括对初始分录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合同、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财务报表的其他调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2)在审计证据中引进了认定的概念

在原准则未明确指出获取审计证据与认定的关系,只在通过控制测试和实质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的因素中涉及存在性、完整性和权利与义务等概念,但未明确表示为各项认定。在新准则中将审计证据的收集、评价与管理层的各项认定和一般审计目标概念结合起来,使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更具逻辑性和科学性。而且在新准则中将认定分为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与披露的认定。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评价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因为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更重视审计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其他认定,而容易忽视列报与披露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新准则强调单独针对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披露认定获取审计证据,对切实提高审计效果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质量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区分为总体程序和具体程序

原审计证据准则列了6种具体的取证方法,即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修订后的证据准则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指导思想,相应地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区分为总体审计程序和具体审计程序;总体审计程序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具体审计程序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

(4)增加了关于文件记录真伪和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计算机和其他先进技术来生成、传递和储存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审计证据准则根据考虑发展的需要规定了电子数据形式下的审计规范。

(5)增加了风险评估程序

根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因此,在修订后的审计证据准则中增加“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为手段通过了解情况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但是风险评估程序并不能识别出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虽然它可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但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

(6)新增“重新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主要变化体现在:

·拓展了审计证据的内涵;

·新增“重新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

·引进了“认定”的概念;

·新增“信息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影响;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区分为总体程序和具体程序;

·新增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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