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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的其他规定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

十二、UCP600关于提单的其他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不可接受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银行将不接受如下提单:

舱面提单。但是,运输单据中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条款可以接受(UCP600第26条a款)。

(二)可以接受的提单

1. 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车、子母船,提单注明“将要发生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UCP600第20条c款ii项)

2. 简式或背面空白提单。(UCP600第20条a款v项)

3. 含有“托运人装载并计数”(Shipper’s load and count)或“货物据托运人报称包括”(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文句的提单。(UCP600第26条b款)

4. 托运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的提单。(UCP600第14条k款)

5. 银行对于提单背面条款不予审核。

(三)不同价格条件下提单的运费提示

CIF、CFR条件: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FOB、FCA、FAS条件:提单通常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四)提单表明装运附加货物

提单所列的货物,超出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即托运人多装了货物。这种情况,首先,是一个单证不符的问题;其次,即使附加货物无须付款,附加货物却可能因为进口批文的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没收,甚至影响整批货物的交付;第三,提单的货物描述与其他单据不符,单单不符。因此,银行不能接受这种提单。

(五)唛头

ICC434号出版物指出:信用证规定唛头如使用下列短语,则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Marking is restricted to(唛头应限于)

Marking should include(唛头应包括)

Only such markings are acceptable(仅此唛头可接受)

如信用证未作以上说明,银行可以接受任何附加唛头。另外,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六)分批/分期装运

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而受益人在不同的港口将2批以上的货物装运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取得2套以上的提单,只要提单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银行接受这种提单。(见UCP600第31条b款,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7,p72)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见UCP600第32条,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7,p75)

案例3.1 海 运 提 单(4)

【案情】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外贸公司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10月间,又陆续出口了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银行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单据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款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问:

(1)什么叫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

(2)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解析】

(1)海运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者是否可转让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用以提货,而不能由托运人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种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

(2)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第一,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做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大,一定要重视客户的资信。本案的进口商资信不佳,经营作风恶劣是导致出口商款货两空的主要因素。第二,结算方式选择不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两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是代理收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本案中,该出口商与进口商首次进行贸易往来,尽管在贸易初期,采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收汇比较顺利,但在以后的货物出口中,盲目乐观,采用了托收方式,造成了收汇风险。第三,提单类型选择不恰当。提单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物权的归属。而能否控制物权对于保障出口商货款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出口商忽视了提单抬头对提单性质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同时又提领了货物,从而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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