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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划分的原则是由企业的性质和行为来确定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五节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商场批发100台电视,为了保证及时供货,由该厂用自己的卡车将货物运至商场,电视机厂向商场收取了电视货款和运输费。在这笔销售业务中,电视机厂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运输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划分的原则是由企业的性质和行为来确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例子中的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因此其作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电视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某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公司,销售自制门窗的同时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门窗的货款缴纳增值税,安装的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该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比如,某商贸企业,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与销售货物无关的其他运输业务。对该商贸公司的兼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额和运输营业额,就应当分别核算,对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例3-4】某空调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销售给某商场100台空调,不含税价为3 000元/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议定由空调厂负责运输,商场支付运输费为2 340元(空调厂开具普通发票)。当月空调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 000元。计算空调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分析:

空调厂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空调货款和运输收入都一并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3 000×100+2 340÷(1+17%)]×17%= 51 340(元)

应纳增值税额=51 340-36 000=15 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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