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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与税收前景探讨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长主持协调区域、经济国之间税收问题。3年期满后,由参与国轮流主持协调。欧盟共同体机构内,设有税务部,负责协调共同体内国与国之间涉税问题。区域税收联合会的出现,将会推进区域之间税收联合。税收协定已成为世界各国协调税收的一种方式。目前,区域之间、各国之间已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达1800多个,我国已与82个国家签订了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税收协定,其中已有76个税收协定生效。

关于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与税收前景探讨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区域经济在和平、发展与合作的主体形势下迅速崛起,区域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崛起与发展又推动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世界贸易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世界经济进入了区域经济时代,由双边贸易区向多边区域经济发展,进而向经济全球化发展。

一、发展区域经济的原则

目前世界已形成多个经济区域如:欧盟经济区域、南美经济区域、北美贸易自由区、亚洲经济区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非洲经济区域、中东经济区域等,而且在大经济区域内又建立若干个小经济区域如:南美中的安斯第区域经济、亚洲经济区域中的东盟“10+1”经济区域。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合作(含中国、俄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六国),2004年还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网站,以及很多地域相邻的国家地区,已经形成或正在酝酿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经济合作。各国经济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集团化跨国经济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推动着世界经济共同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闭关锁国只能导致落后,联合自强,才能共同发展。各国经济的贸易、资本、人才、劳务、信息管理,诸多要素的流动日益融合于世界经济之中。随着世界贸易合作扩大、市场相互开放、投资的增加、技术的交流,人员交往增多,彼此加深了解,增进互信、增进友谊、增进合作。实践证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世界,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离不开中国,特别是我国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相处和安邻、富邻的方针政策,必将加速我国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至影响到世界区域经济的发展。

税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具有它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维护国家间税收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的交往与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治上遵循独立自主,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信的原则。

2.经济上遵循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

3.管理措施上,遵循相互借鉴的原则。

4.方式上遵循对等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

在以上原则指导下,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谋求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这将会给区域经济的各国人民带来更大利益,带来生活的改善和水平的提高。温家宝总理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七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说,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将会给各国人民带来更多实惠。

二、区域经济走向趋同的税收

目前经济全球化的税收趋同税种主要有: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含法人所得税、自然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费)、财产税(含房产税、地产税、设备资产税)四类,在以上趋同的税种中,由于各国的国情、税制不同,在税基、税目、税率上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尊重各国税收管辖权前提下,加深相互了解,勾通、对话。如欧盟酝酿实行公司税综合统一税基,安斯第在统一间接税方面准备迈出新的步伐,逐步扩大趋同面或相似的税种。

目前中东经济区域已成立了税收联合会,选举埃及为会长,任期3年。会长主持协调区域、经济国之间税收问题。3年期满后,由参与国轮流主持协调。欧盟共同体机构内,设有税务部,负责协调共同体内国与国之间涉税问题。区域税收联合会的出现,将会推进区域之间税收联合。在此基础上可设想在联合国组织框架内建立税收协调机构。其任务:

1.推进趋同税种的透明发展,逐步达到双边或多边都能接受的统一。

2.对各国特有的税种,通过税收协定给予理解、认同、合作、支持,促进各国之间税收负担日趋公平、合理。

3.在尊重各国税收管辖权前提下,合理划分税收权益,协调税收政策

4.平等协商,解决有关税收争议问题,促进各国间税收有序健康发展。

三、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协定

在区域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交往中,国家之间的涉税问题大量存在,关系到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何解决,历史实践证明,税收协定是一种较好的形式,遵照诚意、友好、合作、对等、协商,循序渐进的原则,诸多问题通过税收协定,会逐步妥善解决。

双边税收协定只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如我国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挪威等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则是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如北欧地域、丹麦、瑞典、挪威签订的多边税收协定。

签订的内容范围有单项税收协定和综合税收协定。单项税收协定是涉税中某一个税种或某一方面问题,如我国对外签订的航运、海运的税收协定。

综合性税收协定,运用税收范围比较多,如北欧、瑞典、挪威等国税收协定的范围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收协定来统一认识、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将取得的一致性意见,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将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对不同的认识和意见,可暂时放下来,不能强求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需双方再认识、再协商、再统一。税收协定起到了规范国际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遏制有害税收竞争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利于双边或多边经济的共同发展,受到了各国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的欢迎。税收协定已成为世界各国协调税收的一种方式。目前,区域之间、各国之间已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达1800多个,我国已与82个国家签订了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税收协定,其中已有76个税收协定生效。我国进出口贸易额,2003年已达8000亿美元,预测2004年可望接近1万亿美元,大大促进了区域经济和世界经济的交往与发展。

税收竞争是通过税收负担差别来实现的,由此,有的人将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减免,不加区分合理与不合理一律视为有害竞争,说它容易带来相互攀比的恶劣影响,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其财力承受之内,彼此相互谅解,协商达成协议,实施合理有度的减免,这不仅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还有利于税制、税收事业的相互借鉴和进步。过度的、不透明的、以邻为壑的减免,避税地之间的无序竞争,则是有害的、危险的。避税岛由70年代的25个,目前已发展到65个,造成了不良纳税环境和有害的税收竞争,它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损害了正常的贸易和投资,也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应当避免和反对的。我们应当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有序、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公平的税负环境。

四、避免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加速区域经济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过去商品输出转变为大量的资本输出,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避开他国的关税壁垒,更多地利用他国的物质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以占领更广阔的世界市场,组成了很多跨国公司,在他国直接投资经营。发展中区域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也广泛地采取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相互合作融通,使国际经济的形态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随着生产、服务、贸易的扩大,资本流通的加快,人才劳务的交流,科学技术的提供,使集团公司实现的投资所得和营业利润增长很快,而且超越了国界,在税收上引起了各国的关注。

在商品输出情况下,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对输出国或输入国都可以采取起点征收或终点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税收。转为大量资本输出后,输入国使用输入的资金,投资办厂就地生产、销售,输入国就地征收流转税,输出国很难再从流转的间接税取得收入,输出国则无税可收。由此输出国转向间接投资,通过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使用权来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发生有形的商品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输出国转向投资所得和营业利润形成的投资和营业利润有四种类型:

1.企业经营盈利。

2.投资所得(包含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劳务所得(包含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

4.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设备的出租使用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收管辖权限和征收范围,当投资所得和营业利润涉及双方国家权益时,往往造成彼此重叠征税,其结果不仅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且对国家间的经济贸易、资金流动、人员往来、跨国投资、区域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避免双重征税是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法合理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为了解决重叠征税,促进经济发展,一是实施单方面抵扣,二是签订税收协定。

目前,各国多采取税收免税法和税收抵扣法。

免税法多是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对其居民在境外所得给予免税,由所得来源国征收。

抵扣法是对其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都实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权。

抵扣法是居住国以其居民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财产)收入计算出应纳税额,对来源国征收的税额允许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如中国居民的境外收入所得,在国外缴纳的外国税收,从依中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中,允许抵扣在外国缴纳的税额,来消除双重征税。免税法简便易行,抵扣法较为合理,但计算操作较为复杂。消除双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五、税收饶让调动了投资者投资区域经济的积极性

世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吸引人才、发展本国经济,采取了减税、免税、退税,或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我国有相当多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样给予外国投资者减免税、退税或降低税率的优惠。为了使外国投资者得到减免税的切实优惠,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得到的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优惠,视同已征税款,进行抵扣,以调动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但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的税收抵免,是将外国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收,凭已纳税的完税证给予有限额的抵免。由于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降低税率优惠,得不到完税证,也就给税收抵免造成了麻烦,不仅得不到抵免,还要补税。也就是说,把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优惠减免、降低税率、应征未征的税收权益,转送给了外国政府,而外国投资商并没有受益。如果是饶让抵免,则是把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的减免税、降低税率优惠视同已交税款,准予抵扣。所以,税收饶让抵免,一直成为缔约国政府之间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主张税收饶让,争取饶让抵免。实施税收饶让抵免,把缔约国之间相互的减免优惠,给了投资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调动了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优化区域经济的税收环境

区域经济国与国之间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任何一项税收差别待遇或税收歧视,都会招来外国政府采取相应的抵制措施,甚至是税收报复,而且也会影响到各国间经济交往和技术合作,对引进外资、引进人才不利,对资本输出、劳务输出也不利。国家之间切记防止排外性的差别待遇,实施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是不分纳税人国籍和资本来源,都负有依法同等纳税的义务。税收无差别待遇一般分为:

1.国籍无差别。不能因两国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他国国民比本国国民税负重,不能因国籍不同,而在税收上受到差别待遇。

2.常驻机构无差别。也就是外国常驻机构的税收负担不能高于所在国企业的负担。

3.支付无差别。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上,不能因支付对象不同,本国居民与他国居民有差别。

4.资本无差别。不能因投资来源不同,他国资本投资的企业税负重于本国资本投资企业。

实施无差别待遇,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使投资者树立信心和投资安全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平等无差别待遇的良好税收环境。

七、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经济、贸易、资金、人才、劳务科技,信息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公司每年以15万家的速度发展壮大,以及各国税收制度,税负水平的差异和避税岛的存在,有些纳税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采用将利润转入避税岛或采用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而且逃避税技巧日益增多和隐避,而各国税务主管部门又很难直接控制领土之外的逃、避税,给世界各国造成的税收流失越来越大。如开曼群岛是个既无个人所得税,又无公司所得税,对外国人也不征预提税的岛,美国公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用转让定价等手段,每年逃避税额约700亿美元。有些集团化企业将总机构迁移到百慕大避税港以逃避税收。英国1年大约损失250亿~850亿英镑。世界各国税务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确实需要建立相互合作、相互交换税收情报的制度。如交换双方税制改革情况,征收管理有效的新措施,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查证,纳税信息的交换等,对请进来、走出去的纳税人加强管理,对重点案情采取联合行动以遏止逃避税发生。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共同组建反避税特别行动队,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反响,特别是震动了会计、税务中介组织,以及有避税嫌疑人的极大不安,对偷、逃、避税者起到了威慑作用,这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协调好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缔约国参与制定并完成法律而生效的。它与国内法处于相同的地位,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均有法律的约束力。两者之间互有联系,彼此补充,税收协定所订立的原则条文规定,缔约国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能以本国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履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能用各自国内税法规定给予改变或否定。

两者发生不一致时,税收协定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税收协定为准,也就是说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国内法应服从税收协定。因此,走出去的纳税人和请进来的纳税人,不仅要熟悉遵守本国的税法,还应当熟悉遵守缔约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诚信依法纳税。尽量减少矛盾,即使产生了矛盾或税收协定没有涉及的新情况,缔约国之间还应本着诚信合作、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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