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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或对外工程承包中,若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担保申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程序办理对外担保业务。若对暂不受理的担保项目,中国信保公司将函告申请人落实相应条件;对不予受理的担保项目将函告申请人并退还所有材料。中国信保公司在收到申请人齐全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中国信保公司决定受理担保后,要对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等事项进行审查与评估。

第三节 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程序

在国际贸易或对外工程承包中,若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担保申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程序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一、初审与受理

当中国信保公司接到申请人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项目资料后,对该担保项目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一)提交材料

担保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担保报告书,其内容包括:项目介绍、资金来源、合同(投标)价格、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申请担保项目的种类、金额、期限等;担保申请人以前经营同类项目的业绩;拟采用的反担保方式等。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简介以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贸易合同或标书副本;项目批准文件。

4.若采用信用反担保安排,反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5.保函或保证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不予受理的项目

若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信保公司将不予受理:

1.近三年经营连续亏损,资不抵债;

2.存在严重不良银行记录;

3.不具备该项目经营权或没有相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4.履约能力没有保障,存在不良履约记录等。

(三)初审

中国信保公司按照下列要求对担保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3.符合担保机构担保条件的要求;

4.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5.保函或保证合同条款符合担保机构惯例或可接受的格式;

6.保函开立路径可行。

(四)受理

通过上述程序对担保项目有关材料初审后,认为可以接受担保的,中国信保公司决定受理,并根据担保申请人的要求,出具《担保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安排相关的反担保。

若对暂不受理的担保项目,中国信保公司将函告申请人落实相应条件;对不予受理的担保项目将函告申请人并退还所有材料。中国信保公司在收到申请人齐全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审查与评估

中国信保公司决定受理担保后,要对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等事项进行审查与评估。审查与评估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项目

对担保项目的审查与评估包括:项目是否属于担保机构支持的范围;项目批件是否完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 ;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项目风险;市场状况、经济与社会效益;出口商、承建商、供货商的资信和履约记录;进口商、业主的资信等。

(二)担保申请人

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与评估包括:出口或工程承包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业绩或履约能力;近三年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企业领导人与管理人员结构等。

(三)贸易合同或标书

对贸易合同或标书的审查与评估包括:合同或标书的主要条款、生效条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特别是对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要求。

(四)反担保

对反担保的审查与评估主要是对反担保方式或反担保人的审查与评估。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信用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若担保申请人提供信用反担保,则应审查与评估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贷款证件复印件;反担保合同的金额、币种应与担保申请书一致;反担保合同中提及的合同号、担保申请人与受益人等应同担保申请书一致,其付款条件和责任必须不低于担保的条件和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担保合同的期限,并随担保合同的展期自动展期。

若担保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则应对抵押物进行审查与评估。若担保申请人提供质押反担保,则应对质押物进行核查。

(五)保函或保证合同(担保合同)

对保函或保证合同的审查与评估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函或保证合同是否符合担保机构惯例或可接受的格式;

2.保函或保证合同的受益人是否与出口合同规定一致;

3.保函或保证合同是直开还是转开,通知行或转开行是否明确;

4.落实保函或保证合同的开出路径;

5.保函或保证合同的条款是否与出口合同一致、责任是否明确;

6.不得提供金额开口和效期开口保函或保证合同;

7.保函或保证合同是否规定了金额递减条款、适用法律能否被接受;

8.原则上不接受其他银行对保函或保证合同加以保兑;

9.保函或保证合同只能以硬通货或担保人可接受的其他币种计价。

三、落实担保与开立保函

经上述审查与评估,中国信保公司同意为项目提供担保后,则需要落实与开立保函。

(一)办理反担保手续

担保项目被批准后,被担保人与中国信保公司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办理反担手续。

若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则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缴存保证金;若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则被担保人须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物登记和公证手续;若以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则被担保人须与担保人签订质押协议,办理质押品登记和公证手续。

(二)收取担保费

担保人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的有关费用,包括担保费、境外银行通知费或转开费、修改费及其他费用。上述担保费原则上在对外提供保函或保证合同时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次收取。

(三)开立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

在落实了反担保、收取担保费,并对保函或保证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担保人开立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明确后,在担保期内,担保人将对担保项目、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等进行跟踪调查,进行担保后期管理,其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被担保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等。

四、担保责任的终止

保函或保证合同的有效期结束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同时,反担保合同也相应解除。若以保证金作为反担保的,保证金在担保责任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担保人,并退还有关利息;若以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的,在保函或保证合同注销后,解除抵押或质押关系。

五、索赔与代偿

在保函或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担保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将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请求。担保人将依照保函或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接到索赔通告后,将核实索赔理由和索赔条件,并将索赔通知转交被担保人。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索赔金额的赔付准备金汇至担保人指定的账户,否则通知反担保人准备履行反担保责任。

若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与保函或保证合同规定相符,经各方努力仍无法在索赔有效期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索赔问题,担保人将履行担保责任,向受益人赔偿。赔偿受益人之后,担保人垫付的资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由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承担,或处理抵押或质押物品加以补偿。

案例分析

案例15-1:国内某企业棉花出口流动资金担保项目(1)

W地区是中国重要的产棉区,棉花年产量150万~180万吨,约占全国产量的45%。棉花种植及加工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生产的棉花80%以上为优质的细绒棉、长绒棉(等级在2级以上)。

A公司是1999年9月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经外经贸部审批,赋予一般贸易的进出口权。1999年、2000年、2002年,该公司均被外经贸部评为外贸500强企业,年出口创汇额从成立当年的1 183万美元,发展到上亿美元。该公司在国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其出口产品已打入了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等21个国家和地区,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内外客户群。2003至2004年度,A公司预计收购棉花13万吨,其中细绒棉10万吨,长绒棉3万吨。出口棉花预计9万吨,其中细绒棉6万吨,长绒棉3万吨。根据上述计划,该公司共需流动资金20. 5亿元,按1年周转2次计算,实际资金需求量约为10亿元。除自行解决部分担保外,该公司向担保机构申请3亿元担保,拟采用出口棉花货单质押及部分财产抵押结合作为该项目的反担保。

经审查,担保人认为,该项目为大宗棉花出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支持范围;该公司是全国棉花出口量最大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棉花出口履约能力,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符合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条件,而且,该公司出口量大,已向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出口信用险,与担保机构合作潜力较大;该公司提供棉花货权质押及部分财产抵押作为联合反担保,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综合以上考虑,担保人同意为该公司就其棉花出口向某银行在当地的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还款担保。

该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棉花出口企业之一,通过对该公司的棉花出口提供担保,对于促进棉花这种战略性商品的出口,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该项目还带动棉花出口短期险承保保额5 000万美元,保费收入超过5万美元。

案例15-2:中国企业赴南美投资金矿项目(2)

2001年年底,为了扩大中国企业海外资源开发的力度,原外经贸部组织国内能源与矿产企业,随我国政府代表团访问南美诸国,沿途达成了多个资源合作项目协议。其中,中国某省级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省矿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某石油生产国(以下简称W国)矿业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参与某金矿的投资和运营。根据协议,中方以60∶40的比例由A公司和B公司先期投入100万美元在W国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取得该金矿的15年投资与专营权,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以固定价格售予W国参与合作的C公司,剩余产品返销国内。该项目总投资1 322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投入397万美元,其余925万美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项目投资回收期为6. 68年,内部收益率为11. 49%。

W国金矿项目作为一个海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所处的行业为东道国十分关注,需要获得东道国授予的资源开采权。由于上述特点,导致该类项目面临两大重要问题,首先是融资问题,其次是政治敏感问题。

由于自有资金不足,投资者需要从银行贷款,而银行考虑到W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且该国国内近年来发生了多次罢工,对该国经济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外汇自由兑换方面,由于外汇储备的急剧下降,W国政府曾实施紧急的货币汇兑限制,以防止外汇的进一步流出,因此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

针对投资者在W国金矿项目上的困境,中国信保通过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由于海外投资保险特有的便利融资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既帮助银行规避了贷款的风险,也为投资者分散了在W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放心地走出去。在进行了细致、深入的项目风险评估后,中国信保为投资者度身定制了海外投资保险方案,并于2003年9月23日为该项目出具了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单,为投资者的股东贷款(即银行贷款转贷给项目企业)承保了征收、汇兑限制、战争风险,保险金额925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0年。中国信保的承诺为投资者打通了融资的通道。中方投资企业因此顺利地获得了中国进出口银行925万美元的贷款支持。

案例启示

首先,资源类项目有着极为优质的投资价值。直接以投资的方式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不仅可以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这是一般贸易项目所无法比拟的。

其次,从W国金矿项目的实践来看,在进行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加强上下游产业的有机结合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该项目中,中方的投资联合体就是由上游从事黄金开采的B矿业公司和下游从事黄金冶炼、加工的A黄金集团共同组成,实现了上下游一体、产供销一条龙,有效地整合了该项目的生产和市场资源,实现了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最后,宏观条件、政府支持等因素只是为资源开发设立了比较好的外部条件,还必须看到海外资源投资的政治风险。以W国金矿项目为例,尽管目前W国国内局势渐趋平稳,该金矿项目的建设也较为顺利,但是由于资源长期性,在漫长的投资期内W国局势出现反复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居安思危”,时刻不忘对项目的经营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实现项目投资真正成功的重要保障。

案例15-3:合理运用价款担保案例

案情简介(3)

国内A公司自2006年1月起与美国B公司进行贸易往来,B公司在交易初期的付款情况正常,且双方的贸易量不断增加。2006年12月,A公司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出运14柜货物,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付款提货。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存在的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2007年2月7日,B公司致电A公司称因货物滞港时间过长,如再不付费清关,港口将对货物进行拍卖。考虑到每日高达1 600美元的滞港费用和较大的货物转卖预估损失,A公司准备在B公司支付少量货款并出具付款保证函的前提下将货物电放给B公司,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

案件处理

在接到A公司的放货申请后,中国信保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进一步了解了B公司的资信情况。经了解,买家付款能力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资金供给链条中断,可以说A公司出运的14柜货物是当时盘活B公司经营的重要筹码。然而,B公司提供的付款保证函( Payment Guarantee)措辞并不严谨且无相应财产担保,一旦B公司继续拖欠货款,A公司难以获得充足的还款保证。

鉴于买家急于取得货物,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针对这14柜货物设立“价款担保”(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并对具体担保措施进行完善( perfection)的基础上,将货物电放放给B公司。B公司提货后,顺利扭转了流动资金不足的被动局面,并于2007 年4月支付了全部到期款项。

案件分析

国际贸易风云变幻,当买家因临时的资金链断裂而拖欠货款时,出口企业常常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本案中,当买家出现风险异动信号后,中国信保通过灵活运用“价款担保”条款,有效控制了应收账款风险,帮助买家盘活了生意,最终顺利地回笼了逾期货款。

(1)价款担保的法律意义。价款担保在美国属于一种较为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旨在使卖方对货物本身拥有某种“权益”,从而使其获得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这种权益可以约定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点类似于欧洲等地的“物权保留”( Retention of Title),即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还可以约定买方对货物维护、避免货物被抵押以及协助进行担保的完善等义务。而且,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对设立价款担保的货物行使优先处置权(如直接从买方仓库取回货物,进行转售)。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充当的是无担保债权人的角色。相对于银行和保理商等担保债权人而言,无担保债权人无法通过对抵押物品的变卖等措施得到补偿,因此当买家发生拖欠或破产风险时,出口商追回货款或获得分配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通过设立价款担保,普通出口商有机会成为担保债权人,这无疑是一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2)签订价款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虽然价款担保具有防范风险的作用,但是否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呢?理论上这样做是可行的,但现实操作中会碰到诸多困难:

第一,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必须经由买家签字同意。在买方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里,如纺织行业,以目前国内出口企业的谈判能力,能成功获得订单已数不易,加之对国外客户又患得患失,出口企业与买家成功签订价款担保合同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价款担保合同的时效性较强。所有的程序都必须在买家收到货物之前完成,而许多出口企业由于急于出货,往往没有耐心和动力去完成所有的程序。

第三,价款担保合同对程序性要求较高。虽然《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价款担保权益对同一抵押物优先于先前设立的担保权益,但前提是先前设立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就价款担保存在的事实及时获得了书面通知,否则价款担保将视为不够完善有效,所获得的担保权益次于先前设立的担保权益。由于卖方难以完全掌握买家担保债权人的信息,因此要满足这一要求对于出口企业来讲难度不小。

第四,防范法律风险成本较高。聘请律师在美国对价款担保合同进行审核及对担保进行完善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由于国内许多出口行业利润率较薄,因此出口企业从成本角度考虑也会放弃设立这种担保权益。

不过,中国的出口产品正在发生转型,产品的价值以及附加值都在上升,而且一些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在不断提升。对于机电设备等行业的出口商来说,如果能够与买家签订完善的价款担保合同,其前期投入的时间和金钱与由价款担保带来的保障相比将是一笔明智的投资。通过价款担保的巧妙设立,中国的企业将能更加从容地面对国际贸易的风起云涌。

案例15-4:贸易合同履行瑕疵纠纷案

案情简介(4)

2004年11~12月间,中国被保险人H向国外买方C出口价值28万美元的宽屏电视,C收货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2005年4月,H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向中国信保通报相关损失。

经了解,C为华人企业,经营电器进口及销售业务,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在当地中低档电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C的采购基本来自中国,以OEM方式与国内多家大型电器生产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案件处理

根据中国信保的承保记录,C与国内多家出口企业均有大金额的贸易往来,收汇情况一直比较正常。但在被保险人H承保项下,H曾于2004年8月对其4月出口的约40万美元的逾期未收汇情况向我公司进行过通报,不过10天后即表示问题已解决。接到本案通知后,我公司立即与买家C核实情况。C表示,本案项下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后,短期内即发生高比例的消费者投诉及退货现象,部分零售商将产品下架,C品牌在消费者和零售商中的声誉严重受损。C同时提出,H违反了OEM协议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款》的约定,要求H运回退货和库存产品,承担因退货、维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此外,由于质量问题尚未完全显现,所以要求H承诺收回今后发生的退货并分担超出正常保修范围以外的其他修理费用。

本案是中国信保第二次接到H对C的逾期未付款通报,因此要求C同时对前次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据C介绍,两次事件直接相关。2004年4月出口的电视机与本案货物同属一个型号,由于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H将货物退回国内修理后重新出口,H签署协议保证返修产品质量合格,并约定OEM协议的质量保证条款适用于返修后复出口的电视机。而本案项下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电视机正是上述返修产品。

经审查OEM协议附件中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款》,双方对“开箱不合格率或早期失效率”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货到当地港口后半年内不超过4%的情况下,由C负责维修服务;在4-6%的范围内,由H负责免费提供所需的维修件,C负责维修;在6-8%的范围内,如C低价处理坏机,而不是采用维修的方式,H同意赔偿坏机零售价与FOB价的差价;如超过8%,H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双方协商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案。截至2005年4月,实际退货率已达20%。

对于C的退运及赔偿要求,H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返修产品质量已达标,后续出口产品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当地消费者系无理由退货,退货比例高并不代表产品质量确有问题,故坚持要求C立即全额付款。

由于双方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何解决的意见分歧较大,我公司在深入了解双方交易历史、贸易细节、OEM协议及其他相关附属协议的基础上,与双方高层分别进行了多次会谈,提出如下处理建议:由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OEM要求的最终标准。对此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对于检验机构、抽样方法、检测项目等细节问题,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在我公司的反复斡旋、协调下,2005年8月,双方终于选定A机构,同时就检验具体问题基本达成一致。2006年1月,A完成了全部产品检验,结果证实电视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检验不合格率已超过8%。

2006年1月底,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1)负责将全部货物退回中国并承担退运费用;( 2)由于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H承担60%,C承担40%; ( 3)放弃对直接损失中人工费用和各项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和追索。至此,本案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也未影响H与C的后续合作。

启示与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口企业贸易合同履行瑕疵案例。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1.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产品质量

货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是卖方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卖方违反了OEM协议的相关约定,出口的电视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属于“瑕疵给付”行为,因此应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只有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专业,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才能逐步扩大市场影响,树立企业品牌,赢得市场声誉。企业品牌和声誉的建立,是一个积沙成塔的艰辛过程,但其毁损却可能仅在旦夕之间。因此,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严把产品质量关,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争议处理,掌握主动权

本案中,无论是2004年4月第一次出口产品的返修,还是2004年底出运产品质量的争议处理,买方C都表现出了希望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并切实付诸行动:如派遣工程师赴H的生产工厂直接沟通具体质量问题、讨论修理方案;同意重新购入返修产品并增购同型号产品;将出现产品退货及投诉的情况与H及时沟通并提供退货单据;在双方协商决定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后,积极联系有资质的机构并将检验安排及时通知H;与我公司主动保持较顺畅沟通等。

但反观H在本案中的表现,却显得相对懈怠和消极:对于质量问题的认定、解决方案的制定以及检验安排等事项不主动表态或反馈较慢。作为卖方,当被客户提出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应积极应对解决,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己方履约无瑕疵;如确实存在问题,则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争议的处理方式往往体现了出口企业对产品及服务的负责态度,以及企业对其信誉的重视程度。按期收回货款固然可以实现企业的眼前利益,但商誉和口碑才是企业的长远利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托。出现争议时,出口企业只有积极应对,掌握主动权,才能妥善解决问题,达成各方满意的处理结果。

案例15-5:阿联酋拖欠货款案例

案情简介(5)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间,中国A公司向阿联酋B公司出口价值57万美元的瓷砖,B公司在支付3万美元货款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在多次与买家协商无果后,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向B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律师介入后,B公司对债务金额并无异议,但就货物质量瑕疵提出反索赔,要求以28万美元一次性了结债务。鉴于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索赔证据,且反索赔金额过高,中国信保及A公司均拒绝接受此方案。中国信保的律师要求买家尽快提供所谓质量瑕疵的书面证据,否则必须全额还款。

在律师持续的追讨压力下,B提供了一份质检报告,但经A公司核实发现,该报告的检验标的并非本案项下货物,且仅凭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根本无法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律师了解到,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均令人质疑。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的真实原因在于,最终买家拖欠B公司货款导致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故无法清偿对A公司的到期债务。在律师有理、有据的抗辩下,B公司拖欠货款的借口显得十分苍白,最终不得不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

B公司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了前两期还款,但在第三期还款到期时,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提出延迟付款的要求,之后虽在律师的反复催讨下支付了第三期还款,但在第四期还款到期时又故技重施,并就此搁置了其后还款计划的执行。

据律师分析,买家之所以一再违约而有恃无恐,主要是因为其深谙外国人在阿联酋追债的心态,以及阿联酋司法制度对本国债务人的有利之处。外国人在阿联酋进行民事诉讼的成本很高,且诉讼程序动辄数年甚至十年以上,因此启动司法程序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从而使得很多当地债务人有机可乘,逍遥法外。这也使得本案的追偿陷入两难境地:和解追讨,希望渺茫;诉诸法律,困难重重。难道就任由B公司得逞?中国信保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建议A公司就B公司的恶劣行径向当地商会进行投诉。

根据迪拜当地商会的规定,如果商会获悉并核实会员企业的拖欠行为,商会会向该企业发函正式要求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如该企业不遵守商会的规则,商会可以暂时中止该企业的会员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存储在电子档案中,与当地政府机构共享,从而影响该企业今后的贸易、税收等经营活动。

在获得A公司授权后,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正式通知将对其无理拖欠的行为向商会进行投诉。不出所料,时隔两日,B公司即将第四笔款项汇出。

案件启示

1.洞悉买家拖欠的真实原因

在大多数拖欠案件的追偿初期,买家都会找出各种理由应对律师的专业催讨,而这些理由中尤以货物质量问题、历史账目不清和资金周转不灵为主。这就需要出口商尽早洞察买家拖欠的真实原因,准确把握追讨的切入点,选择恰当的追偿方式,抓住债务人的软肋,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案中,如果A公司被B公司牵着鼻子走,一直纠缠于质量问题,很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谈判和B公司变本加厉的反索赔漩涡中;而在拨开质量索赔的迷雾、明确了拖欠责任完全在于B公司的资金困难之后,A公司接受律师的建议,及时采取了强有力的追偿措施;同时,针对B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对B公司的延期还款做出了理智的让步,确保最终收回了全部欠款。

2.尝试“第三种思路”

在追讨海外欠款的过程中,对于有钱不还的客户,若和解不成,诉讼或仲裁往往是必要的追偿手段,但是高昂的费用、繁冗的程序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又使诉讼或仲裁这把“双刃剑”成为出口商不敢轻易动用的武器。此案涉及的国家阿联酋是这种矛盾表现突出的代表性国家,其法律、语言、司法习惯和工作效率等都对出口商进行跨国诉讼提出了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追偿律师的作用和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精深的理论功底上,更体现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开放的工作思路中。当此案陷入诉与不诉的僵局时,律师建议尝试了第三条路,从而再次开启了双方和解的大门。这种商会管理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这样的追偿方式也不能在其他国家进行简单地复制。然而,创新从来都是从突破常规开始的,此案中所尝试的“第三种思路”,不失为海外追偿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之举。

复习思考题

1.何为国外投资保险?它有哪些特点和类型?

2.中国信保开办了哪些投资保险?

3.中国信保开办的投资保险承保哪些风险?其保额、保险期限、费率有何规定?

4.何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5.中国信保开办了哪些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其担保内容有哪些?

6.申请办理中国信保的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7.如何办理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注释】

(1)资料来源:唐若昕.出口信用保险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附录.

(2)资料来源:唐若昕.出口信用保险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附录.

(3)资料来源:张雪.巧设价款担保从容面对风险[J].国际商报,2007年7月6日.

(4)资料来源:贾菲.出口企业贸易合同履行瑕疵案[J].国际商报,2007年5月18日.

(5)资料来源:陈婧.一宗阿联酋拖欠案的启示[J].国际商报,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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