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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债危机阴影下的对希腊出口风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不断收到对希腊出口项下的报损案件。本文透过对几宗希腊案件的评析,希望提高广大出口商对希腊出口风险的认识。在A公司委托中国信保进行追讨后,B公司再次要求延长账期。在中国信保要求其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后,B公司迟迟未予回复。经调查,中国信保发现D公司已拖欠多家中国出口商的货款。F公司接到中国信保的来电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债务,最后直接关闭手机,躲避后续调查。

70.欧债危机阴影下的对希腊出口风险

吴 铮

被誉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希腊,同百余个国家有贸易关系,其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德国、意大利、英国、俄罗斯和中国等。自2009年11月以来,希腊债务危机及其引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给欧洲经济复苏甚至世界经济回暖蒙上了一层阴影。2010年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也不断收到对希腊出口项下的报损案件。本文透过对几宗希腊案件的评析,希望提高广大出口商对希腊出口风险的认识。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向希腊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值7.3万美元。双方约定支付条件为D/P。A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向银行交单托收。货物到港后,B公司提出因短期资金紧张,要求将支付方式更改为D/A 60天,后又提出因其无法从银行承兑提货,要求A公司自寄提单并将支付方式更改为收货后30天付款。考虑到货物为定制产品,自行处理将面临很大难度,A公司只得将单据交给B公司。B公司清关收货后却一直拖欠货款。

在A公司委托中国信保进行追讨后,B公司再次要求延长账期。在中国信保要求其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后,B公司迟迟未予回复。最终,B公司负责人藏匿起来以躲避追讨。

案例二:国内出口企业C公司向希腊买方D公司出运一批箱包,货值逾4万美元。双方约定支付条件为10%前T/T,90%D/A 45天。在如期收到预付款后,C公司发运货物并将单据交付D公司指定银行。但随后D公司提出更改寄单银行的要求。因运输单据最终到达指定新银行的时间与货物出运日间隔较长,D公司表示无法如期在货物出运后45天支付余款,要求C公司直接放单。D公司书面承诺在放单后15天付清余款。由于货物早已到港,面临被海关拍卖的风险,C公司只能直接放单。

中国信保介入追讨后,D公司始终拒绝就欠款事宜进行沟通。经调查,中国信保发现D公司已拖欠多家中国出口商的货款。D公司自2007年即停止工商年检,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该公司多名主要负责人实属同一吉普赛家族,家族成员在希腊各地注册有多家企业,均有不良记录。

案例三:国内出口企业E公司向希腊买方F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值2.5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 60天。货物出运后,E公司托收行中国银行将相关单证交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代收行迟迟未予回复。后中国银行多次向代收行发送报文催付未果,E公司随即与F公司联系。F公司通过邮件表示已提货,并以其银行客户经理外出为由拖延承兑。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确认货物已被提走,同时发现F公司是2010年4月新成立的独资企业,座机号码无法接通。F公司所有人使用个人的税务登记号进行贸易,使用其个人税号签署本案项下贸易合同。F公司接到中国信保的来电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债务,最后直接关闭手机,躲避后续调查。

二、案件处理

从以上三宗案件可以看出,三个买方均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且都是以辗转迂回的方式提取货物并逃避付款责任。这三宗案件还呈现出四个共同的特点:

(一)小额下单,支付方式相对保守

买方采购金额均不高于10万美元,以5万美元以内居多。贸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一般为:1.少量预付款;2.全款或余款采用D/P或者“部分D/P+部分D/A"的方式结算。买方通过较小的交易金额、通过银行交单的方式提高了出口企业对收汇的安全感和对买方的信任感。

(二)货物出口后,拖延付款及清关

在成功获取出口企业的初步信任后,买方往往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小额预付款,以促使出口企业尽快安排货物出运,便于买方占据主动地位。在出口企业如期向银行交单后,买方便提出种种付款“困难”,如银行客户经理外出无法进行托收、无法从银行承兑(但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等。这些看似合理的理由让出口企业无法明确买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最后常常倾向于配合买方的种种要求。

(三)屡次拖延后,作出付款承诺骗取货物

依照希腊海关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可存放在海关的时间为40天至90天不等;货物清关时,自入境之日起8天内免收保管费。超过规定存放时间而未提取的货物,海关将视为无人认领并予拍卖。

在以上案件中,由于买方反复拖延,货物长时间在港口堆存,会产生滞港费用,并面临被海关拍卖的风险。出口企业陷入短期内无法处理货物即面临全损的尴尬境地。此时,买方或以非正规渠道直接获取运输单据提货,或较为爽快地与企业签订书面付款承诺,以达到直接获取运输单据的目的。

(四)提货后逃避追讨,甚至人间蒸发

在买方成功提取货物后,往往拖欠货款,甚至藏匿以逃避追讨,最终暴露出其商业诈骗的真实面目。这些涉嫌商业诈骗的进口商,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公司名称中包含公司所有人、负责人的人名中的单词,有些甚至直接以人名命名;2.同时以多个所谓贸易名对外进行贸易,部分贸易名其实并未注册在案;3.买方固定电话无法使用,主要使用手机沟通,也不在注册地点办公;4.买方名下没有实质资产,仅有一些极易藏匿和变卖的库存货物;5.主要负责人交叉注册多家公司,注册地不同,多存在家族关联关系,方便混淆注意力及躲避追讨。

三、案件启示

本文例举的三宗案件,只是中国信保受理的希腊案件的微小缩影。希望广大出口企业能从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时刻不放松警惕,尽早识别风险信号

事实证明,交易金额不大、买方“好说话”、单据交银行并不意味着这笔贸易就没有风险,有意诈骗的买方也可能借此使出口企业放松警惕。因此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签订、货物生产、装船出运、交单托收等各个贸易环节都把好风险控制关。在货物出运后,更要积极跟踪货物流情况,及时催收货款。当出现货物到港买方仍无付款行动、出口商还保留运输单据的情况时,应综合分析具体原因,及时做好处理货物、积极减损的心理和行动准备,以避免“如梦初醒”时已“四面楚歌”。

(二)注重资信调查,及时委托专业追偿机构

面对广阔而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出口商既要关注国内原材料及生产成本动态,又要了解各个出口国的海关政策、贸易法规、市场行情,可谓挑战巨大。在本文中,买方资信调查和海外追偿均对揭示买方真实面目起到了关键作用。出口商在开展国际贸易时,应事先通过专业渠道了解买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买方公司的注册信息、所有者信息、公司资产情况、历史进出口数据,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并注意与从买方处直接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买方银行的情况。当发生买方风险时,应及时寻求专业追偿机构的帮助,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追回欠款,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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