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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方田均税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中原和江南地区建立的赵宋政权,在沿袭两税法制的基础上,则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为适应财政的需要,对农业租税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以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成为两税法向一条鞭法过渡重要环节,代表了这一时期农业租税制度发展进步的轨迹。“方田均税法”的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

第五节 宋代的“方田均税法”

两税法作为封建国家基本赋役制度创立后,其以地税和户税之名于春秋两季征课的形式,在继后的各代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却因时嬗变,自公元907年宣武节度使朱温篡唐即皇帝位建立后梁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五代十国、宋、辽、夏、金、等多个政权分裂对峙时期,五代十国时期,国家的收入仍然主要是田赋,在赋役制度上多沿袭唐代的两税法制,分为夏秋两季交纳。但总的来看,史书记载不甚全面,缺少章法。辽、夏、金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多以畜牧业为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在财政制度上少有建树。而在中原和江南地区建立的赵宋政权,在沿袭两税法制的基础上,则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为适应财政的需要,对农业租税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以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成为两税法向一条鞭法过渡重要环节,代表了这一时期农业租税制度发展进步的轨迹。

一、田制与田赋

北宋成立后,有意识地依靠豪强地主为其统治基础,实行“不抑兼并”和“田制不立”的土地政策,对豪强地主兼并采取前所未有的纵容态度,而且赋予他们免税免役特权,以致耕地虽有所增加,但出现的却是“富有者有弥望之天,贫弱者无立锥之地”的景象,纵容地主兼并土地的结果是使土地集中更为严重。

宋代耕地,按其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官田和私田两大类。官田包括官庄、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和仓田等。国家对官田收租,其租金都由特定用途。私田即农民占有的土地,其中又多集中在大地主手中,私田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田赋。

宋代田赋包括:①公田之赋:对官庄、屯田、营田等官田的收获物而收的租粟。②民田之赋:对私有土地而课之税。③城郭之赋:对城市店宅和园田所课之税。④丁口之赋:即人头税。对人丁征丁钱和丁米税。⑤杂变之赋:即对各地土特产征税。宋代赋税征收实行两税法,交纳物品有谷、布帛、金铁、物产等四类。纳税期限为夏秋两季:夏税勿过六月,秋税勿过十一月。并分三限,税户须于三限前半月毕输。宋代按土地质地、地势划分土地等级,确定税额,因此,全国各地土地每亩税率并不统一,税负差距较大。

在宋代的户籍上,全国居民分“主户”和“客户”两大类。主户是指有产业有土地的官僚豪绅和地主等,客户是指没有土地产业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佃客或寄庄户。客户没有田产,没有租税负担能力。因而,租税负担的主要对象是在主户这个阶层身上,所以,占有土地向官府交纳赋税的主户,在当时的户籍制度上又称“税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主户都是税户,负担租税者,只是一部分,这又与主户的政治身份有关。主户有官户、形势户、寺观户、平户和民户的区别。官户是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他们除了从国家领取优厚的俸禄外,还可以通过恩荫制度为自己的亲属、子孙谋取免除赋税的特权。北宋统治者奉行的国策是:“恩逮于百官而唯恐其不足,财取于民不留其有余”,特制定“官户法”,来保障官户的各种特权。形势户还可以通过纳粟补官转变为官户。占有大量土地的僧侣、道士等寺观户、也享受免赋役特权。这些都致使政府控制的税源急剧流失。到英宗(公元1064-1067年)以后,全国垦田“赋租不及者,十居其七”,即赋税负担都落在30%左右的土地上,绝大部分耕地都被官僚、豪绅、胥吏、寺观地主所占有,赋役重担都落在了占有少量土地的中小地主好一般的平户、民户身上,负担十分苛重。

面对税收总额逐年增加的趋势,两宋时期,大力发展工商业,给工商业诸多税收优惠,工商税收大大增加,到宋中期,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来自工商业的收入已和来源于农业方面的收入持平,这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随着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交换区域的扩大,为财政开辟了税源,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据记载,至道(公元995-997年)末,全国收入缗钱2224.58万,经20多年后,到天禧(公元1017-1021年)末,全国财政计15085.01万[10],其中主要是赋税收入。但宋代的财税收入主要用于军费和统治者耗费。两宋时期,官多、兵多、造成财政的沉重负担。据《食货志》记载:真宗(公元998-1021年)时,内外兵员为91.2万,宗室吏员受禄者9785;宝元(公元1038-1039年)后,兵力达125.9万,宗室吏员受禄者达15443人。再加上对外、对内的战争经费,国家财政开支已难以承受。

二、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财政支出不断增长,而赋税征课面不断缩小,财政矛盾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尖锐,到11世纪,财政收入已逐年下降,财政赤字愈来愈严重。在王安石执政时,财政罗掘俱穷,濒于破产,而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又日深一日,要解决财政困难,唯一的办法就是抑制土地兼并,扩大赋税征课面,减轻中小地主及小生产者的租税负担。王安石从这一角度出发,从公元1068年(熙宁元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财政经济改革,其中“方田均税法”是其主要内容。

“方田均税法”的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诸实施。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

虽然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没有被全面贯彻实施,到其维护税、地一致的做法却是值得肯定的。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虽是税收的基础和来源,但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只有人地结合才能创造财富,从而使中国农业租税制度向更高级的摊丁入地的阶段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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