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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形成阶段(世纪中叶~世纪后期)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于14世纪中后期在意大利出现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也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及德国。现代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产生于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其产生和发展落后于火灾保险。各类险种纷纷出现推动了专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到19世纪中叶,全世界14个国家中已有306家保险公司。

二、保险业形成阶段(17世纪中叶~19世纪后期)

海上保险于14世纪中后期在意大利出现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也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荷兰、英国及德国。17世纪后,随着英国海上贸易霸权地位的确立,英国保险商逐步兴起。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制度条件。17世纪80年代,世界著名的劳合社市场在伦敦创立,标志着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1871年,英国议会确认了劳合社的法人地位,并通过了劳合社法案,劳合社也建立了自己的规章,成立了理事会,其影响日渐深远。在海上保险发展的同时,其他险种也相继出现。现代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产生于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大火,延续5日之久,繁华市区80%以上尽成瓦砾,13 200户住宅化为灰烬。翌年牙科医生巴蓬(Nicholas Barbon)创办保险业务,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河。巴蓬后来在开办火灾保险的过程中,率先针对不同的建筑结构使用了差别费率,并因此获得了“现代保险业之父”的称号。进入18世纪后,股份制火灾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经营范围也从区域性延伸到整个国家,费率也发展到根据建筑物结构、场所环境、用途性质以及财产种类来分类计算。到19世纪,火灾保险已从单一责任走向综合,成为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全面的财产保险,并迅速扩展和普及。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其产生和发展落后于火灾保险。虽然17世纪末英国已有寡妇年金、孤寡保险会等类似设施的产生,但一直到18世纪四五十年代,辛浦森(Thomas Simpson)和陶德森(James Dodson)依照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开办了一种每年收取均衡保费、以固定保额为特征的人寿保险后,人寿保险才真正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18世纪60年代,以纺织机、蒸汽机的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产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之后,美国和法国在19世纪初期,德国在30年代以后,俄国和日本于60年代末,也都先后发生了产业革命。从此,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转向了大机器生产,资本主义工场制度迅速确立起来,人类经济发展步入工业经济时代。产业革命的发生推动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车床、播种机、收割机等机器设备代替了农业经济时代的刀、斧、锄等手工工具,交通工具也由马车、木船等发展成为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工业化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各类交通工具的普及,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对分散和化解风险提出了强烈要求,从而直接导致了许多新险种的出现。例如,工业的发展导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断增多,推进了人身保险范围的扩展,生存保险、养老保险、两全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都相继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也为一些新险种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如工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普及,导致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制造物缺陷以及职业过失和疏忽等引发的赔偿责任大量增加,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直接推动了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各类险种纷纷出现推动了专业保险机构的发展。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在19世纪初期,全世界30家保险公司(英国14家,美国5家,德国、丹麦各3家,奥匈帝国、荷兰、瑞士各1家)。到19世纪中叶,全世界14个国家中已有306家保险公司。至19世纪末,在26个国家中共有1 272家保险公司(11)

在保险险种体系日渐丰富和各类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的同时,以保险法为主要内容的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也得以确立。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是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敕令》,据此有学者认为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1808年拿破仑制定的《商法典》对海上保险作了规定,这是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海上保险立法。18世纪中后期,英国上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耗时20多年拟订出《海上保险法草案》,奠定了以后保险立法的基础。17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人寿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作为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早在1523年就有了《佛罗伦萨法令》,这是一部规范海上保险的专门法令,1882年颁布的《意大利商法典》则对保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保险业作为一种产业,最终形成应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出现了一批专营保险商;二是多样化产品体系基本形成;三是保险经营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缺乏其中任何一项,保险业都将是不稳定或不可持续的,从而也就很难说最终形成了保险业。例如,19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工业革命的相继完成直接推动了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设立的数目急剧增加,致使有保险公司“洪水时代”之称,但在保险公司纷纷设立的同时,大批的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例如,英国在1821~1830年期间成立的40家保险公司,其中有22家到1850年已被合并和损失殆尽;1831~1840年期间内建立的53家保险公司,其中有36家到1850年已无影无踪;在1844~1883年期间,977家已注册的保险公司,其中471家宣告破产或损失惨重(12)。而在美国,1860~1885年间仅纽约一州即有600家火险公司先后破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保险公司投机、诈骗行为盛行造成的,这反映了保险业形成阶段制度与监管缺位所引发的一些必然结果。经过从17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后期200多年的发展,上述三个条件都已基本具备,保险业的总体框架最终得以形成,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也基本确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产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英国也长期占据着世界经济中心的地位,因此,保险业虽萌芽于意大利,但却最终形成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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