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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流通市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票流通市场,亦称股票二级市场,是已发行在外的股票进行买卖转让的场所。公正、迅速、顺利地进行股票交易,是发展股票流通市场的必要条件。从另一方面看,证券交易所作为具有高度组织性的市场,以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和管理规划,有力地发挥着股票流通市场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但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上市股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店头市场交易。

第四节 股票流通市场

股票流通市场,亦称股票二级市场,是已发行在外的股票进行买卖转让的场所。提高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二级市场存在的主要目的。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尤其如此。因为与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不同,股票作为所有权凭证不存在偿还期,投资者要想收回资金只有卖出股票这一条途径。因此,股票的发行必须以发达的二级市场作为基础。

股票交易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自然产生的。随着参与股票买卖者的增多,需要有中间人的撮合。中间人聚集在特定的场所,充分交换信息,进行买卖。这样就形成了有形的股票流通市场。可见,股票流通市场是由股票的卖方、买方和中间人构成的。那些中间人和一些商人时常聚会的场所即是现代股票交易所的前身。据记载,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进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买卖,从而形成了世界上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

一、股票流通市场的构成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公正、迅速、顺利地进行股票交易,是发展股票流通市场的必要条件。随着股票的交易种类和交易数量的增加,迫切需要将自发产生的股票流通市场正规化,这就不仅需要具备固定的场所,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和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成立适应了这种要求。它使得众多股票交易者聚集在一起,公开竞价,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交易,从而促成公正价格的形成,使交易能够既有效率,又有条不紊地进行。

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及服务,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有条不紊、具有完全竞争性的交易秩序,从而最终形成高效、迅捷的证券价格生成机制的法人组织。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类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市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交易采用会员经纪制方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交易所会员必须是出资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交易所由会员共同经营,共担费用。同时在证券交易所中,只有具备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大多是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才能直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而一般的买者和卖者只能委托这些证券商去办理证券交易。证券经纪商是联系买卖双方,代理买卖业务的居间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共同经营。会员与交易所之间不是合同的关系,而是自治和自律的关系,这是它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大区别。会员制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交易所的决策管理机构,其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批准新会员申请,对违章会员进行处分,任免总经理,审订总经理制订的各项业务规章、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报告等。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交易双方需要自行承担交易责任,不能取得交易所的赔偿。

(2)证券交易所自身不持有、不买卖证券、也不参与制定价格。它只是为买卖双方成交创造条件,提供场所和服务,并进行监督。

(3)交易按照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所是一个集中而非分散的市场,其交易过程并不是买卖双方个别协商成交,而是由交易会员代表众多的买者和卖者集中在交易所内充分展开竞买竞卖,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达成交易,形成价格。

(4)证券交易所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定型的操作规程。证券交易所对于入场交易人员的资格、上市证券资格、证券交易量的最少单位、交易日期及时间、成交价格和成交后的结算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此外,交易所对于内部人员利用内部情报(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垄断欺诈等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条例。

(5)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买卖完全公开,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定期真实公布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交易所还定期公布各种上市证券的行情表和统计资料。

目前,西方国家的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如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采取股份公司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交易所由某些特定的证券商作为股东出资建立,为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们提供交易的场地、设施及服务,而交易所的股东自身不允许在场内参加证券买卖,以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性。进场交易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与交易所签订合同,购买席位,并缴纳营业保证金。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是按证券成交额收取佣金。由于公司制交易所是以盈利为目的,因而交易费用比会员制交易所高。公司制交易所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注册合格的证券商均可进场交易。证券商与交易所签订合同,缴纳营业保证金,并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佣金。

对于发行公司来讲,其股票能在交易所挂牌上市,意味着具有较高的信誉。而上市股票若能保持较高的价位就更加表示公司资信度的优良。加之每天的股票价格通过新闻媒介报道,相当于在为公司免费反复做广告。这些都有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有利于公司筹措资本、融通资金。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希望自己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从另一方面看,证券交易所作为具有高度组织性的市场,以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和管理规划,有力地发挥着股票流通市场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

但是,证券交易所不可能也不应该办理所有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只有那些符合一定标准的股票才能在交易所买卖。这一点是形成公正的股票价格、谋求股票顺利流通以及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里,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总数的一个很小部分,多数公司的股票都属于非上市股票。在非上市的股票中,一部分是由特定的股东,例如家族成员、内部职工、相关厂商等所持有,不能成为一般公众的投资对象,故不在社会上公开流通交易;而另外相当部分则是通过场外市场(店头市场)进行买卖。

2.场外交易市场

一般地,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买卖市场均可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店头市场,亦称柜台市场(OTC),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它没有固定的集中场所,是由证券公司等证券交易机构在柜台上进行的证券买卖业务;是各个证券商和投资者之间面对面进行的分散交易;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条件等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在店头市场交易的股票,主要是尚未达到交易所上市条件,从而不能进行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而上市股票原则上必须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不能进行柜台交易。这一原则称为市场集中原则。但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上市股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店头市场交易。例如:为保持交易的连续性,证券交易所命令暂时中止交易的上市股票,可在中止期间转到店头市场进行市场交易;证券交易价因故中止营业时,在中止期间上市股票可转到店头市场交易;上市股票的零股买卖,也通常允许在店头市场进行。

店头市场交易的股票质量虽然低于上市股票,但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进行必要的管理。各国对店头市场的股票,一般都实行登记制度。由证券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附上该股票发行人的经营、财务以及股票发行等情况。经审查合格,予以登记,才准许在店头市场交易。同时也要求店头股票的发行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由于店头市场对股票的登记条件低于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因而新公司发行的股票通常首先在店头市场交易,于是店头市场具有为股票上市前先行调整价位的功能。

店头市场的股票交易方式,也分为证券商自营买卖和接受客委托两种。其中大部分是前者,代客户买卖所占比例很小。部分是证券商把自己持有的股票卖给客户或买进客户的股票,也可以是证券商彼此间的买卖。证券商以卖方和买方的双重身份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并不收取佣金,其收益来自买卖的差价。证券商彼此同行间买卖成交的价格称作批发价格或内部价格。批发价格有买卖差价。批发价格同零售价格(又称外部价格)之间也存在着差额。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是按客户提出的条件同其他证券商及客户进行联系,进而采取两头磋商的办法,从中撮合成交。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商要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店头市场上,数量众多的股票在分散的证券商柜台上进行交易。这种广泛分散的交易活动必须借助于遍布全国的通讯网络来迅捷传递行情,才有可能形成统一的价格水平。为此,不少国家都建立有全国性的自动报价系统,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将全面所有证券商联在一起。及时向他们提供店头市场各家证券商所有交易股票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美国的NASDAQ便是其中最有名的一个。

美国的NASDAQ是一个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无形市场,诞生于1971年,隶属于1939年建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NASDAQ依靠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来运作,接受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NASDAQ分为两个层次的市场,即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规模较大的公司在全国市场挂牌交易,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相比之下,后者的上市条件要比前者宽松得多。近年来,NASDAQ发展极为迅速。在美国,NASDAQ已成为独立于纽约证交所这一主板市场、并能与之相抗衡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是NASDAQ市场的核心之一,也是NASDAQ市场不同于其他交易所市场的主要区别所在。做市商(Market Maker)是一些独立的股票交易商,它们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即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股票买进和卖出交易对方的角色。所谓做市商制度,也称为庄家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从而驱动交易实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在NASDAQ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无须等待对方的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便算完成。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尤为重要。做市商为每只股票的买卖提供报价,有别于传统交易中由买卖双方出价通过竞争形成交易价格的方式。做市商制度造就了一大批机构投资者,并且增进了市场的稳定性。

做市商制度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所有客户的订单都与做市商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之间不发生买卖交易关系。

②做市商在拿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客户看到做市商的报价后才下订单。

做市商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代表的多元做市商制度;另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专家交易制度。

3.第三市场

在股票的场外交易中,除了店头交易这种主要形式外,尚存在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的交易。

所谓第三市场,是指已取得在交易所正式上市资格的股票,由非交易所会员证券商进行场外交易的市场。

如前所述,上市证券通常实行市场集中原则。非会员证券商若要代客买卖上市股票,就只有再委托会员证券商间接办理。并且,会员证券商还受到“最低佣金比率”的限制,不允许随意降低佣金收取标准,使得大额大批量股票交易的佣金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上市股票由非交易所会员证券商在自己门市部进行买卖的方式,以减轻投资者大额交易的成本。证券商从第三市场交易中虽然收取的佣金较低,由于每笔的成交量一般较大,因此也能获得高额收益。

第三市场首先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出现。它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股票市场的重要变化。一方面,由于市场流通股票的数量、种类愈益增多,交易形式愈益多样化,市场集中原则受到冲击,股票交易表现出日趋分散化;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地位有了极大提高。第三市场的出现既降低了股票交易的成本,又促进了市场交易业务的竞争,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投资效率。

1975年,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取消固定佣金制度,改由交易所会员自行决定佣金收取比例,从而使得第三市场的吸引力下降。

4.第四市场

场外交易中的第四市场,是指机构投资者买卖双方绕过证券商,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股票交易的市场,一些大公司、大企业时常进行大宗股票买卖,为了不暴露目标,或者进一步地节约佣金费用,他们不通过交易所和证券商,而是彼此间用电子计算机网络联结起来,形成自己的交易机制,自行报价和寻找买进和卖出的对方,双方直接成交。

第四市场的最大吸引力,在于交易成本很低,因为省去了中介人费用。即使有时通过第三方来安排,佣金也比其他市场少得多。当然,这要以大宗交易为前提。

其次,第四市场的交易可以保密,不会为第三者所知,因而不致因某几笔大额交易而影响股价行市。不过,也正因为这一点,对第四市场的交易规模几乎无法统计,难以掌握。

第四市场的兴起,也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在股票流通市场地位的提高,同时也对股票流通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监管的挑战。

二、证券交易所的运作

1.证券上市注册制度

所谓证券上市注册制度,是依照一定条件和手续对某种证券赋予在某个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的资格。在交易的所上市的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对于申请上市证券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才批准在交易所内挂牌上市。各国对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即使同一国家内各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也有不同。但就基本条件而言,都是针对发行人的信誉、证券的优良程度以及上场交易的潜力大小等内容而作出的。

股票发行公司在其股票正式取得上市资格后,需要编制股票上市交易说明书,向社会公布。股票上市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管理现状、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公司经营前景预测等情况。各国还都规定,发行公司在其股票正式上市后,必须定期向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呈送反映该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等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

对于其股票已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如果发现其出现不能继续经营,无股息可供分配,负债超过资产,提供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以及违反交易所章程或业务规程等情况,有权暂停或终止该公司股票在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对上市证券实行交易注册制度是证券流通市场管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监督发行公司维护证券质量,及时准确地向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和金融信息,维护交易所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证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股票交易过程

股票交易过程,是指投资者(或股东)从开户、买卖股票到股票与资金交割完毕的全程。以场内交易为例,它大致可分为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五个阶段。

成交,是指股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契约的行为。股票成交方式大多采用竞价方式。

所谓竞价方式,是指通过买方或卖方的竞争性报价达成股票交易契约的方式。在竞价中,若卖方为一人,买方为多人,通过各个买方的竞争性报价,卖方与申报最高买入价的买方成交,这一过程称为“拍卖”;若卖方为多人,买方仅一人,通过各个卖方的竞争性报价,买方与申报最低卖出价的卖方成交,这一过程称为“标购”。

从实际操作规程来看,一般先由证券商或经纪人将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报价分别输入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分别对所有买单和卖单进行排序并在其中撮合成交。所谓价格优先原则,即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和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先成交。也就是说,电脑主机首先将卖方报价以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买方报价以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撮合两个序列中处于第一位的买方和卖方成交。在撮合过程中,若买卖双方的价格不一致,可以取它们所申报价格中间的某一价位作为成交价。例如,当买单进入与已有卖单成交时,可以卖单的报价作为成交价;而当卖单进入与已有买单成交时,可以买单的报价作为成交价。所谓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多个买单或者多个卖单的报价相同时,按电脑主机所确认的报价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竞价方式与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区别是:

①价格生成方式不同。做市商制度下,证券的开盘价格以及随后的交易价格均是由做市商报出的。而竞价方式的开盘价格以及随后的交易价格均是由买卖双方通过竞争形成的。

②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速度不同。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买卖指令首先报给做市商,成交量和成交价随后才会传递给整个市场。而在竞价方式下,买卖指令、成交量和成交价几乎同步传递给整个市场。

③交易促成机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有义务促成交易。而在竞价方式下,不存在这种制度。

④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不同。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能够有效处理大额买卖指令。而在竞价方式下,大额买卖指令有可能需要等待交易对手的逐步消化,完成交易常常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

采用竞价方式的许多证券交易所为确定出一个相对合理、能够体现市场共识的开盘价格,防止开盘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允许在开盘前的一定时间内输入的买卖指令实行集合竞价的方式,而将开盘后实行的常规竞价方式叫做连续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也叫单一成交价格竞价。即在一定期间内所输入的所有买卖指令并不像连续竞价那样立即撮合成交,而是在一定期间后集中一次性地以同一个价格撮合成交。由集合竞价所形成的这个唯一价格是一个截止到目前所输入的所有买卖指令中能够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格。这个价格即为股票的当天开盘价格,所有在这一价格下能够成交的数量即为当天股票的开盘成交量。

清算,是指在股票成交后买卖各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所进行的股票和资金的清理结算。在买卖双方每日仅成交一笔股票的场合,可以不进行清算,直接进行股票和资金的交割,但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同一个入市者在一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多次股票买卖,甚至多次买卖同一只股票,若逐笔交割,不仅手续麻烦,而且将导致时间、人力、物力和机会的损失,甚至发生混乱。

清算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对同一个入市者在一个交易日所发生的各笔买卖进行清理,然后将对同一股票的买入数量及价格和卖出数量及价格进行对冲,找出应交割的股票种类、数量和资金。

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证券商(或经纪人)相互间通过交易所系统进行的清算。每个证券商(或经纪人)在每个交易日不断地进行成交活动,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笔数、次序等既相当复杂又数额巨大,为了便于交割,他们通过证券交易所建立的清算系统,先进行各笔交易的对冲和抵消,然后交付清算后的差额(股票和资金)。在这一过程中,各个证券商(或经纪人)首先,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将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严格分开。其次,必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清算账户(有些国家还规定,应确定卖出的股票存放于清算机构),以保证清算的正常进行。再次必须与清算机构核对每一笔成交记录,确认无误。最后才进行清算。第二层次,证券商(或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清算。由于委托人每日进行的股票买卖笔数较少,所以,这一过程相对简单。

在我国,由于各地情况有所差异,清算系统大致可分为两级清算和三级清算两种。两级清算是指证券商之间通过证券交易所清算系统所进行的清算和证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清算。三级清算是指各地证券登记(清算)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清算系统进行的清算,证券商之间通过当地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的清算和证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清算。一般来说,直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清算账户的证券商,实行两级清算。在本地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的证券商,实行三级清算。同时,由于中国的股票交易采取电子化系统,所以,清算和股票过户是同时完成的。

交割,是指股票买卖双方相互交付资金和股份的行为。在交割中,买方将购股资金交付给卖方,称为资金过户;卖方将售出的股份交付给买方,称为股票过户。在过户中,买卖双方应认真核对股票名称、证券交易所名称、成交日期及时间、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税收、佣金、交割时间等事项是否正确。

三、股票价格指数

股价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计算方法编制而成的。是将计算期的股票价格与基期的股票价格相比较而得出的相对变化率。主要用于反映股市总体(或某类)股价的变动及其走势。

根据股价指数所涵盖的范围,可以将股价指数划分为反映整个市场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和反映某一行业或某一类股票价格走势的分类指数。如反映沪市整体股价走势的上证综指,反映沪市商业类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上证商业分类指数。

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可以划分为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算术平均法,是将组成指数的每只股票价格进行简单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值。例如,假定所计算的股票指数包括3只股票,其当前的价格分别为15元、20元、30元,则其股价算术平均值为(15+20+30)/3=21.66元。然后再与基期的股价算术平均值相比较即可得到当前的股价指数。也可以先用报告期价格除以基期价格计算每只样本股票的股价指数,然后再对其算术平均。加权平均法,就是在计算股价平均值时,不仅考虑到每只股票的价格,还要根据每只股票对市场影响的大小对平均值进行调整。实践中,一般以股票的发行数量或成交量作为市场影响参考因素纳入指数计算,称为权数。例如,假定上例中3只股票的发行数量分别为1亿股、2亿股、3亿股,以此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则价格加权平均值为(15×1+20×2+30×3)/(1+2+3)=24.16元。然后再与基期的加权股价平均值相比较即可得到相应的股价指数。以基期股票数量作为权数的叫做拉氏指数;以报告期股票数量作为权数的叫做派氏指数。

在加权平均法中,权数的选择会影响到指数值的大小。以报告期股票数量为权数的指数叫做派氏指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股票指数,例如标准普尔指数、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等都属于这一种类型。以基期股票数量为权数的指数叫做拉氏指数。

实践中,一般很少直接用上述两种平均价格的比例来表示指数水平。而是以某一基准日的平均价格为基准,将以后各个时期的平均价格与基准日平均价格相比较,再乘以100(或1 000等),以此作为股价指数的值。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综合指数,其基准日指数均为100点,而两所发布的成分指数,其基准日指数都为1 000点。

上市公司经常会有增资、拆股或派息等行为,使股票价格产生除权、除息效应。如果不对股指的计算做相应的调整,指数的变化会失去连续性和可比性。因此在计算股价指数时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变化,及时对指数进行校正,以免出现股价指数的变化不能准确反应行市波动的情况。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股价指数:

(1)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又称道氏指数,它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道氏指数包括:道氏工业平均指数,由30家工业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数构成;道氏公用事业平均指数,由15家公用事业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数构成;道氏运输业平均指数,由20家运输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数构成;道氏65种股票价格平均数,由上述工业、运输业、公用事业的65家公司的股票价格混合构成。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指数以1928年10月1日为基期,在纽约交易所交易时间每30分钟公布一次,用当日当时的股票价格算术平均数与基期的比值求得,是被西方新闻媒介引用最多的股票指数。

(2)标准普尔指数。标准普尔指数由美国标准普尔公司1923年开始编制发表。以500种采样股票通过加权平均综合计算得出指数,在开市时间每半小时公布一次。标准普尔指数以1941~1943年为基数。该指数的样本股票均采自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3)那斯达克综合指数(Nasdaq Composite)。那斯达克综合指数是那斯达克证券市场上的一个综合加权股价指数。由于那斯达克证券市场云集了一大批电脑硬体股、软体股、半导体股、网路股、通讯股、网际网路股和生化科技股等与高科技有关的各种类股,因此那斯达克综合指数是体现高科技产业股价波动的重要指数。

(4)恒生指数。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历史最久的一种股价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公布。现行恒生指数以1996年7月31日为基期,根据各行业在港上市股票中的33种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价格加权计算编制而成。因为这33家公司的股票总值占全部在港上市股票总值的65%以上,所以恒生指数是目前香港股票市场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股票价格指数。

(5)日经指数。日经股票价格指数是日本股票市场的一个股票价格指数。

(6)金融时报指数。金融时报指数的采样股票是根据英国伦敦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100家大公司的股票选定的,并以每分钟一次的频率更新。

(7)上证股价指数。上证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1991年7月15日开始公布以上海股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对象,计算公式如下:

  股票指数=(当日股票市价总值/基期股票市价总值)*100

由于采取全部股票进行计算,因此,上证指数可以较为贴切地反映上海股价的变化情况。

(8)深圳股价指数。深证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期,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为计算对象,用每日各种股票的收盘价分别乘以其发行量后求和得到的市价总值,除以基期市价总值,然后再乘以100求得。

四、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

1.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准上市公司须在挂牌交易日前两至三天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公司上市后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年度及中期报告,经审核后向投资者公告。为完善证券市场功能,促进投融资工具的多样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接受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上市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为主,有形席位为辅的交易模式,拥有亚太地区最大的交易大厅,设有1 608个交易席位,交易网络连接交易终端5 700个。覆盖全国、连通海外的卫星通信网每天为3 000个卫星接收站传达即时行情和相关信息。

投资者可在证券商下属营业部进行买卖委托,营业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委托指令报给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俗称“红马甲”),由其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投资者也可以在营业部自助委托电脑终端上直接输入委托指令,通过空中卫星传输网和地面光纤数据传输网将指令传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电脑主机在接收到买卖指令后,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目前交易主机的撮合能力可达每秒5 000多笔,每天1 000万笔。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在周一至周五进行,上午为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为一点至三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完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系统,通过对交易市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异常现象和行为进行预警,及时从中发现问题,并对市场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持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安全、高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为证券的中央登记、存管和结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电脑自动撮合成交制度下,交易系统在每笔交易完成后由电脑同步完成股票过户程序,实现即时清算。在资金清算方面,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商在交易次日进行交易资金划拨,再由证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资金结算。

2.深圳证券交易所简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开始筹建,1990年12月1日试营业,1991年7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营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会员可分为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及兼营自营与经纪业务的证券商三种,在成为交易所会员后,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缴纳席位费后,即可取得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深交所的上市证券分为股票(A股、B股)、基金、国债(现货、回购)和公司债券四大类。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向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除股票以外,深交所还受理国债、基金、企业债券等证券的上市申请。

深交所采用先进的电脑化、无纸化交易,由电脑主机对接受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深交所交易在每周一至周五进行。上午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集合竞价遵从价格优先、同一价格下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并按集中竞价规则产生开盘价。集中竞价结束后即进入连续竞价,连续竞价遵从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电脑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所有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的登记与结算,采用无纸化净额交收和法人结算制度。从实时开户、股票托管、资金结算到业务凭证管理等方面全面实现电子化。证券公司负责与本公司各营业部的资金交收,营业部负责与投资者的资金交收。

深交所登记结算系统特点是:管理所有投资者明细证券账户,投资者开户实时化;所有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实行电子化净额结算,建立起结算公司-结算银行-证券公司的电子自动划转网络;证券无纸化托管,结算公司和会员单位共同管理投资者名下明细股份;A股、基金采用T+1交收制度,B股采用T+3交收和T+0回转交易相结合制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注册资本5 000万元以上(含5 000万元)的、承认深交所章程、遵守深交所业务规则并接受深交所监管、符合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深交所会员。会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席位,也可以申请席位的更名、转让终止等。深交所交易席位包括:普通席位、国债专用席位、基金专用席位、B股特别席位。会员可以通过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材料,接受深交所的监督和检查。

2001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式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后,即着手将原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改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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