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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制度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目前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它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我国在2009年之前实行的就是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它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

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特殊的课税对象,使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2.逐环节征税和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征税范围的广阔性,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使增值税有着充足的税源和为数众多的纳税人,从而使通过增值税组织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和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才得以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后传递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增值税的不足之处主要是:计算审核比较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特别是对发票的控制、管理难度更大。

二、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征税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

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工业性劳务,“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通常所说的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各项业务活动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外国人。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处理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处理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上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四、税率

(一)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3%的征收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其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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