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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人寿保险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罗女士起诉至法院,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足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除本法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

二、新型的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的产品。它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与传统寿险的根本区别是,该产品将投资选择权和投资风险同时转移给客户。推出该险种的主要动机是适应金融市场未来的变化,满足客户预期的保险保障及其投资获益的需要和确保保险人的稳健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欧美国家开始大力推选投资连结保险,使之迅速成为欧美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该产品也是当今我国保险市场中十分流行的一种新型险种。投资连结保险之所以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中比较.销,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具备保险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为特点的金融产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保障的同时,可以获得其保险基金的投资选择权,享受期望的投资回报。

(2)“一费,二户”。所谓“一费”,即指保险费;所谓“二户”,即指“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客户缴纳的保费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分别进入“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在普通账户内的资金按传统寿险运作,用于保证对客户的最低保险责任。独立账户下设有若干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都分若干等价值的基金单位,客户有权决定保费在投资组合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可中途转换。

(3)投资风险的转性。该险种不仅将投资选择权交给了客户,同时也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客户。这是因为进入独立账户的保费全部注入客户选定的投资组合,用于现金价值积累,其投资损益直接导致现金价值的增减,最终决定对客户的给付金额。

(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资连接保险的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其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使客户明明白白地保险消费,确保了客户的利益。

(5)产品的随意性强。由于该产品弱化了精算技能的要求而更强调电脑系统的支持,因而该产品的投保人可以随意选择或中途变更其投资组合。另外,为向客户提供更大的方便,客户可以通过购买一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获得其所需要的所有保障。

2.投资连结保险与分红保险的比较

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都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发展的保险险种,不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且还具有投资功能。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都对死亡、半残与高残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而且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保险公司投资利益,这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归属类别不同。分红保险比传统寿险增加了分红的功能,使投保人可以分享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和经营的效益,但保费只是提供保障,不分成两部分。而投资连结保险较传统险种具有更强的投资功能,它将保单的保险利益水平与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直接联系起来,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通过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独立账户中的投资单位而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同时,投资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

(2)收益的来源不同。分红保单的收益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费差益,即公司实际的费用率低于预计的费用率,产生的费用盈余;二是死差益,即因公司实际承保的风险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程度而产生的盈余;三是利差益,即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产生的利润。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投资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

(3)可能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不同。分红保险由于是保值、以满足保险给付为主要目的,因此投资策略较为保守,可能的收益率水平相对较底。投资连结保险是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客户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一般可能的投资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

(4)收益的分配不同。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给分红保单客户红利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该种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因此,红利的多少无法事先确定,它是随着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回报,保险公司除每月提取投资运作资金的1‰作为管理费外,剩余的投资利润完全由客户所有。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分红保险的收益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则投资的风险也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担。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收益由客户完全享有,客户也相应承担投资过程的风险。

(6)透明度不同。分红保险的保费只是提供保险保障,不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资金的运作不向客户说明,保险公司只是在每个保险合同的周年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保单持有人该保单的红利金额,透明度较低。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分为投资和保障两部分。投资部分运作上保持透明,各项费用的收取比例分项列明,保费的结构、用途、价格均一一列出,每月至少一次向客户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客户每年还会收到年度报告,说明保单的各个项目、分立账户的投资收益、现金价值以及账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组合等状况。

案例7‐5

投保量力而行,退保三思而行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罗女士听说某保险公司新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兼有理财功能,心里十分认可,正好自己的邻居高某在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人,于是,罗女士找到高某,为自己投保了该险种,每年需缴纳保费近万元。不久,罗女士所在企业经营困难,其收入降低了许多,保费负担难以承受。因此罗女士想退保,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罗女士发现退保所得到的退保费不足所缴纳保险费的一半。罗女士不解,自己的钱存银行后支取的还有利息,投在保险公司后退保时不仅不给利息,反倒要扣除一多半的保费?为此,罗女士起诉至法院,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足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除本法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按寿险业的惯例,只有当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即收到保单后10日内提出退保时,保险公司才无条件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除此之外,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要以保险费的损失为代价。

投保人解除合同,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根据目前寿险业的统一定义,手续费包括该保单承担的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以及佣金和因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上述三项费用之和一般为所缴保费的70%~90%。作为新型的投资连结保险,不仅涉及保险业务部门,还涉及投资机构。因此,其退保手续费必然包括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营业费用、佣金及其他费用。所以该险种的退保代价相对较高是正常的。

如果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退保时,保险公司应依法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在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计算形成的,而保单价值准备金是由投保人历年所缴纳的保险费按预定利率累积滚存形成。保险公司一般都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打印在正本保单上告知投保人。而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动态状况是随时可以通过电脑查询到的。

像本案这种情况,由于罗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了犹豫期,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将全部保费退还罗女士,法院判决驳回罗女士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投保人来说,虽然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合同肯定有损失。因此除非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解约。如果只是一时经济困难,可以将保单暂时失效。两年内,如果经济状况好转想继续投保,可以到保险公司补交续期保费及利息后办理复效手续。总之,再好的险种,投保选择时要量力而行,退保时要三思而行。

案例7‐6

投资连结保险金额的确认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谢某在2000年7月31日投保10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每年交保费12060元,缴费期为25年,保险期限为25年,总保额为34万元。同年11月1日,谢某在过马路时不幸被车撞倒,1个月医治无效不幸死亡。平安世纪理财保险按条款中规定:第一年的保费全部用于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障,一年后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或全残,将在本人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总额中取金额较大者进行理赔。据以本保险的女儿即被保险人谢某指定的收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51.6万元的保险金给付索赔请求。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谢某担保后不满一年意外死亡,按保险金额34万元对其女儿进行给付无可非议。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迅速将34万元的保险金交付给谢某的女儿。

【分析意见】

保险公司的给付行为是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过可以借此对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近几年,投资连接保险在国外,特别是在欧美十分.销,已构成主流型的险种。该险种自1999年10月23日在我国上海保险市场投放以来,很快传遍了我国的大江南北,经过一年多的市场培育和经营实践,投资连接保险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优势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同和接受,截至2001年6月全国累计销售投资连接保险66.4亿元。2001年7月10日,一宗保额高达3000万元年交保费240多万元的投资连接保单在深圳签发。为什么会形成如此热销的局面,关键还是该险种所具有的投资增值性。

在本案的给付中,虽然只体现了该险种的保险保障性,其投资性并未体现出来,倘若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较迟,或保险期满,那么其投资性将必然会充分反映出来。

仍以本案为例,若谢某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那么谢某满期时保费累计301500元,其中投资账户累计分配保费245280元。假设缴费期间投资账户平均净投资收益中分别为3%、5%、8%,那么期满保险金额分别为339966元、443765元、674212元。显而易见,该险种的投资保障性在此得以充分体现出来。

(二)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最早出现在西欧,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从1976年开始推出这种新品种。变额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是可以变动的,有别于传统的定额终身寿险。保险公司为保险单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把资金主要用于股权资本投资,死亡给付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收益率。

1.变额人寿保险的理论依据

变额人寿保险的理论依据与变额年金相同。由于股票价格与消费品价格趋于上升,并且股票投资者能取得股息,变额人寿保险不仅能保值,而且比储蓄积累更多的资金。因此,变额人寿保险可以用来对付通货膨胀。然而,在短期内股票价格不会像通货膨胀率那样上升。例如,美国股市在1970—1974年猛跌,但通货膨胀率仍继续上升。近年内,保险公司采用了更稳妥的投资组合方法,把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组合在一起,并且保险单所有人拥有投资的选择权。

2.变额人寿保险的资金运用和死亡保险金给付

变额人寿保险的资金是放入单独的账户,即同其他寿险品种分开投资,并且只对公开交易的证券进行投资,因为这些证券的市价容易确定,从而能确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给付金额。投资总的目标是增强对通货膨胀的防卫能力和保持本金的适度安全性。投资总收益来自证券市价的升值、股息、利息。但是变额人寿保险把所有投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单所有人,对投资收益率不作任何保证,保险公司只承担死亡率和费用变动风险。

购买变额人寿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能得到金额较大的死亡保险金给付,而不是积累可用于退保和保险单质押贷款目的的现金价值。根据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律》,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如果保险单所有人缴付均衡保险费,给付金额的增加要靠出色的投资业绩。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的死亡给付金额,并设定了一个能够提供最低给付金额和保持必须现金价值水平的投资收益率,如4%。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这个假设的收益率,则可以用来增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些增加的现金价值可以用来增加死亡给付金额。如果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假设的收益率,则会减少现金价值,从而减少死亡给付金额,但绝不会低于最低死亡给付金。

变额人寿保险最初只提供一种普通股投资账户,现在则提供多种投资账户,如货币市场投资、债券和股票的组合、风险小的普通股、风险大的普通股,供保险单所有人选择,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把所有净保险费(扣除了费用和死亡率后的保险费)投入到每一种账户,也可以分散到数种账户,但有些保单制定了保险单所有人每年改变账户的次数。

(三)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是美国人寿保险的创新品种之一,出现于1979年。万能人寿保险具有灵活性和投资特征,它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并能与投资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共同市场基金、存款单等业务竞争。万能人寿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保险单所有人能定期改变保险费金额,可以暂时停止缴付保险费,还可以改变保险金额。这种保险单适合于需要长期保障和投资相对安全的人购买。它与传统的人寿保险有着众多的差别。

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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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国内寿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保险消费者是如何看待它们的?你认为正确吗?

1.现金价值

在万能人寿保险单中,保险人会根据目前的经验数据,向保单所有人举例说明今后保证的现金价值变动的情况。例如,说明今后30年的保证现金价值的变动情况。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期望积累更大金额的现金价值,因为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会超过保险单中保证支付的利率,保险公司对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也可以按低于保险单中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而在传统的普通终身寿险中,保险公司能向保险单所有人提供精确的今后现金价值的变动情况。

2.保险金额改变

保险单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来改变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据。减少金额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据,但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保险金额。而在传统的普通终身寿险中,如果要增加保险金额非得要购买一种新的保险单,以此补充原有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足。如果要减少保险金额,只有退保,再另外购买一种保险单。经营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则会以简便手续批准保险单所有人增减保险金额的申请。

3.保险费缴付

大多数万能人寿保险单规定了1年应缴的最低和最高保险费支付金额,在今后每年交付多少保险费则由保险单所有人自己决定,但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和最高金额。规定最高保险费金额的目的是使该种保单保持其保险产品的性质。例如,在第1年1000元,第2、3年分别减为500元、250元。假如第3年后保险单所有人停止缴付保险费,若使用某种保证的死亡率和利率的假设,保险公司在第10年就会停止履行死亡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在终止保险之前,保险公司会寄一份保险费催缴单,提醒保险单所有人,除非再缴付保险费,否则将会终止保险。此时,保险单所有人可以在最低和最高保险费金额之间选择任何金额再缴付保险费。当然,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单所有人连续缴付保险费,积累金额可观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使用几种措施来促使保险单所有人来定期缴付保险费。首先,规定一个目标保险费,如每年750元,定期缴付保险费能积累高额现金价值,使保险单在终身期有效;其次,按时寄送缴付目标保险费的催单,也可以要求保险单所有人签发一张银行汇票,授权保险公司从他的银行支票存款账户中定期收取目标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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