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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稽查概述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稽查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从税务稽查的角度看,营业税的税基主要涉及“营业收入”项目,“效率稽查路径”主要是“顺查法”。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稽查时此科目应作为重点审查。

第一节 营业税稽查概述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稽查

一、营业税稽查概述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覆盖绝大多数第三产业的行业,它与增值税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从税务稽查的角度看,营业税的税基主要涉及“营业收入”项目,“效率稽查路径”主要是“顺查法”。

营业税的稽查目标一般为:确定营业税的税基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确定营业税的金额是否已恰当记录;确定营业税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确定影响营业税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稽查目标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稽查目标一般为:确定营业税的税基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确定营业税的金额是否已恰当记录;确定营业税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确定影响营业税的披露是否恰当。

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稽查的一般方法

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核算:

(1)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等科目核算;

(2)民航企业在“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

(3)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科目核算。

(一)对公路运输、航运企业稽查的方法

从事公路运输、航运业务的企业普遍存在分支机构多、营运形式多种多样、经营范围广、内部承包形式复杂的情况,稽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稽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通过对这些部门收入的化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所在。

(2)稽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

(3)稽查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稽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而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稽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

(4)运输企业如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的,应稽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后的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的情况。

(5)稽查企业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是否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公路养征站、港务所了解其缴纳养路费(航道维护费)的情况,看其车船是否正常行驶;了解油耗、出租车计费器等原始记录,测定运输工具的行驶里程,掌握运输收入;对长期漂泊在外,远离车船所在地从事营运的纳税人,应结合车船的年检,提请公安、港监等部门配合,依法核定其营业额。

(二)对民航企业的稽查

(1)民航企业的营运收入大部分使用不需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发票,税务稽查人员应稽查专业发票的领、用、存,核对企业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以及记账凭证、账簿资料,特别是要对退、补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看企业有无补票、退票手续费收入不入账或直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的情况。

(2)稽查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合并计入营业额,航空地面服务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3)稽查民航所属单位(如服务公司)从事接送旅客(售票处至机场)的汽车运输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所属宾馆、餐厅、邮件速递、代办电信等业务是否已申报纳税。

(4)稽查有无将运输收入擅自扣除代理费后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5)稽查企业代理外国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的客货运输收入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6)稽查企业有无以点多面广、汇总营运收入速度慢为理由,长期拖欠税款不交的情况。

(三)对铁路企业的稽查

(1)稽查“运输收入”账户时要对企业的结算手续作必要的了解,看其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严密,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进行稽查。铁路企业使用的票据是非税务监制的专用发票,稽查中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的审核非常重要,通过将已使用的专用发票与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进行核对,与记账凭证、账簿进行核对,往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另外,还需要对营业收入记录卡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等账户进行稽查,了解企业餐车和车站餐厅、建筑安装、代办运输、车站旅店、代办保险手续费、货场、专用线、无轨车站等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2)稽查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业支出”和“代办业务支出”账户,看企业有无用红字或贷方记载营业收入而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3)稽查企业下属的其他部门(如劳务服务公司等),看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已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转往下属单位等情况。

(四)对其他单位交通运输业的稽查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稽查时此科目应作为重点审查。

(1)通过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企业有无不将收入全额入账,少缴税款的现象,如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2)稽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的红字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运输业务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的现象。

(3)稽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将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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